新《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这是旧的环保法中没有明确要求的,这对环境教育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意味着教育部门成为环境教育工作的主体,环境教育的主体从此发生了转变。
关于环境教育的新规定
新颁布实施的环保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内容。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一次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环境教育的主体应当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时将长期以来被教育部门忽视的环境教育工作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重视,从此环境教育工作变得有法可依。这对于从事环境教育工作的各界人士无疑是一针强心剂,应当趁此新法东风助推环境教育工作向更好的方向推进。长期在环境教育一线工作的基层环保人都很清楚,当前的环境教育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亟须法律层面的保驾护航。
以往环境教育主体不够明晰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乃至现在,环境教育工作存在着主体不是很明晰的现象,就是各级环保部门是环境教育的发起部门和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被动地配合环保部门工作,但在名义上是两家单位联合负责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的渠道也很单一,基本上就是由环保部门发起的各级环境友好学校的创建,教育部门一直在被动地配合,这一有些不正常的现象已经存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而且有关部门也没有任何改变的迹象。环保部门作为环境教育的主体,教育部门沦为陪衬,这样教育部门缺乏环境教育工作热情,对于教师在职务晋升方面也无帮助,加上应试教育的升学压力,环境教育在学校中是形式大于内容,口号大于行动,创建环境友好学校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形式主义严重,创建之前一阵风,评上过后无影踪。这种现状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环境教育工作存在着虚假繁荣,水分很大,也可以说是只见开花,不见结果。反映在实际教学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环境教育资金缺失或不足。环境教育资金不足甚至缺失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专职环境教育教师无保障,兼职教师又缺乏培训;缺乏环境教育教材,全国的小学课本中缺少一本统一的环境教育教材;环境教育课程经常被文化课挤占,课程安排得不到保障。目前,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的教材普遍为《人口与环境》,环境教育只是其中一个主要方面,而且在课程安排上学校不够重视,甚至一些学校没有安排环境教育课程,学生只是从书本上自学。二是中小学校普遍缺少环境教育理念。大部分学校对素质教育的理解不够全面,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环境教育始终处于一个非常边缘化的位置。升学率、各学校之间的排名才是学校领导者更加重视和关心的。学校管理者对环境教育的重视多停留在口头上,在现实中环保更像是作秀而已。三是广大学校在开展环境教育渠道上比较单一,手段不多。主要依托日常的课程渗透。现行的中小学教材中许多知识内容与环境问题的联系十分密切,有经验的教师将与环境相关的内容进行延伸拓展,这就需要教师善于挖掘教材,教师知识面要广,环境教育的成功与教师个人素质紧密联系。教师在教室里面的传道授业,学生参与的户外教育活动较少,通常也就是日常大扫除和植树种草等,几乎没有环境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有些学校和教师虽然有这方面的主观要求和想法,但受到教学资金、教学设备等一些客观条件限制,也就只好放弃了。四是环境友好学校的创建基本上是流于形式或者是为了完成任务。因此,环境教育应该转变目前这种由环保部门主管,教育部门辅助配合的模式,这也是按照教育的规律来办事。
新法实施后环境教育主体如何转变
首先,教育部门要敢当“主角”,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知晓新法的规定,尽快制定出有章可循的具有操作性的环境教育教学计划,新环保法第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已经明确了教育部门的环境教育主体位置。依据新法教育部门要唱主角,成为环境教育的主体部门,这是教育部门责无旁贷的。教育部门不能把开展环境教育当成包袱,要改变过去对环境教育应付了之的做法,因为,新法实施后环境教育已经变成教育部门自己的事情了,自己的事情需要认真对待,何况后面还有法律的硬性要求。只有教育部门敢当“主角”,当前环境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才能从源头上得到解决,环境教育面临的教师不足、教材缺失、资金欠缺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新环保法对环境教育工作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环境教育发展的里程碑。其次,环保部门要学会甘当“配角”,这又是教育规律决定的。环保退居配角,不代表环保部门不作为,而是要更好地作为。环保不是放手不管,而是更要加强监管。所谓的监管就是对学校的监管,甚至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监管的依据就是新环保法第九条。对那些没有按照新法规定开展环境教育的教育部门、中小学校,环保部门有这个权力去依法处置。新法是一柄利剑,教育部门要遵照执行,环保部门要学会怎么使用。今后,对于没有开展环境教育的学校,现在有法可依了,环保部门要做到的是执法必严,责任也不可推脱。再次,环境教育的渠道方式也要随环境教育主体转变。截止到目前,广大中小学校开展环境教育的方式还是创建环境友好学校。而创建环境友好学校是由各级环保部门牵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环保部门为主,教育部门沦为陪衬,环境教育得不到教育部门的重视,一阵风式的创建活动并不能使环境教育在校园中真正开展,环保部门也很少对环境友好学校进行后期跟踪。新环保法第九条中的规定,环境教育的主体已经明确为教育部门,相应地开展环境教育的方式也要由教育部门制定,改变目前创建环境友好学校这一单一方式,特别是在保障环境教育的课程安排上,这是属于教育部门的权限,而环保部门显然是做不到的。所以,环境教育主体的改变导致环境教育的方式也必须做出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这是对环境教育的硬性规定,对环境教育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可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环境教育的春天来了。法律的每一次完善,都会助推管理层面的提升。新环保法已经实施了,学习新法不是目的,如何运用好新环保法,普及好新环保法,才是职能部门应该去做的事情。
作者: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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