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且更有尊严的幸福:“公民社会”权利保障预期及其有限的价值理性期待
当代美国著名学者、哥伦比亚大学资深教授路易斯•亨金(LouisHenkin)明确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4](P1)立足当代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境,我们必须首先回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将幸福和公民权利公平及其相应的实践问题结合起来谈论幸福才是有意义的?新中国的历史上,新生政权的建立,曾经饱受屈辱的中国人民感受到了“站起来了”的自豪以及“当家作主人”的喜悦。但曾几何时,曲折前行着的历史理性本身也曾经深陷迷雾。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甚至没有达到解决人们的普遍温饱问题,但奇怪的是,那个时代的人们却充满着革命乐观主义精神,并没有认为和感觉自己不幸福。究其根源,在于在那样的“总体化”社会中,社会没有分化,没有严重的贫富差距以及相应的“攀比心理”。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作为一种深通的历史记忆,一代中国人永远无法忘记,为了摆脱“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为了某个遥远的目标和抽象的政治口号,我们曾经不惜以牺牲普通民众追求并享受幸福的权利为代价的时代。那是一个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完全服从于被过分拔高了的国家、社会以及集体利益的时代。在那个时代,即便是民众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权利,也必须经受“大公无私”境界的考量,“私”的空间完全被剥夺了,这是一个不堪回首的过往。站在当下社会以及当今时代的立场上,万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私人空间和私人感受合法性存在的时代,所谓的“幸福”,就只能是片面化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的市场经济的社会实践,其实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以新的体制形式,恢复、实现中国民众诸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权利的伟大时代,一个通过制度的革故鼎新,一点一滴地促进中国民众权利总量的时代,是一个将有关“美好社会”、“幸福生活”的承诺从“天上”拉回到现实的时代。“我们只要回顾改革开放的历史,就会发现,正是由于打破了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的旧体制并按市场逻辑不断推进的改革,才把生产力从计划经济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才有了后来30多年蓬蓬勃勃的大发展、大繁荣。贯穿其中的是人的解放,是深藏在人性中并被马克思一语道破的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渴求。”[5]从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社会价值目标设定、“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观的表达,到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以及胡锦涛、温家宝提出的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目标的民生新政方略、“公平正义比太阳更光辉”、“让民众过上体面、尊严的生活”等等,中国的历史正在出现一个个真实可触的权利转型的节点。关于社会公平,党的十八大报告做出了全新的表述:“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一理论新见,给了我们谈论幸福以重要的当代启示。之所以强调将幸福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联系起来,是想表明,当代社会的幸福,正在从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学的话题,变成一个政治哲学的话题。我们必须超越传统伦理思想的范式,以政治哲学的思想范式来求得幸福的现代解。这样一种主题与话语的转换,意味着下面的论断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那就是:属人的和人属的幸福的真谛和实质,在于民众各项基本权利的被赋予、被保障和被不断地、持续地实现。质言之,幸福就是权利的保证与实现,这是幸福的最高位阶之所在。如此,现代公民社会中,属于公民们的幸福一定不是纯粹主观“体验”的(所谓幸福是一种主观体验,是权力专制社会的一种托词和借口),它一定是具体的、真实的。即使是“体验”,也一定首先是公民个体的各种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以后,公民个体在相对公正合理的社会文化环境中,通过实际从事、参与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活动所得到的一种尊重和满足感。这里不得不提及巴西政府三年前刚刚通过的“追求幸福权”宪法修正案。2010年11月10日,巴西参议院宪法与司法专门委员会通过了参议员克里斯托旺(Cristovao)提出的这样一项宪法修正案。而这一“幸福修正案”是由巴西非营利机构“追求幸福运动”发起的。“幸福修正案”的理念是“政府有责任创造条件,满足人民对教育、医疗和安全等方面的需求,以便让民众能够追求到幸福”。这项修正案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和衡量指标,并计划通过5个方面增强民众的“幸福感”:提高公众意识;发动社会团体;鼓励参与社会项目;培养“乘数效应”;激励公民为社会项目做贡献。报道说,如该宪法修正案在巴西国会得到通过,追求幸福将成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参议员克里斯托旺指出:“巴西宪法已经将医疗保健、食物供应、教育娱乐、劳动就业、社会安定等列为国家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但这些社会权利还不足以保证公民感到幸福。将幸福写入宪法,可以让宪法更人性化。”[6]该项提案立刻在巴西引发巨大争议。人们纷纷质疑:政府有什么具体措施来确保国民幸福感?提高公民对医疗保健、食物供应、教育娱乐、劳动就业、社会安定的满足感就等于保证了公民的幸福感受吗?除了巴西,英国政府也打算将提高幸福指数引入施政目标。时任法国总统的萨科齐也在2009年宣布打算将国民幸福感列入衡量法国经济发展的指标中。而加拿大近期也开始进行多项针对国民幸福感的调查研究。一时间,我们进入了一个“幸福幻象”的时代:似乎全世界政府都在“为人民谋求幸福”。这种现象本身就是大可质疑的。我们的时代是公民社会的权利本位时代,公民个体的幸福一定是与权利的享有和持续地被保障紧密联系在一切的。通常认为,所谓公民幸福权,是指公民享有对自己生活状况评价的一种美好的心理体验和主观感受的权利认同。在法理学意义上,可以说,公民成为“权利主体”之日,就是基本的幸福开始之时。所以,当下我们谈论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小众的“幸福感受”和短暂、脆弱的“幸福体验”,而是普遍意义上的“公民幸福”。可见,要获得确定的、可持续的幸福生活,一个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成为现代公民社会之一员,获得公民的资格以及“公民”的秉性和资质———公民性与公民身份的获得。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发育成完型意义上的真正的现代公民社会时,当公民社会的个体追求幸福的普遍权利没有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幸福只能是至上而下被一点一滴给予的甚或“施舍”的。这样一种情势下的幸福感和幸福体验,无论如何都谈不上是真实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权利就是幸福的代名词。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就是最大的“福利”甚或福祉。不难想象,一个连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等都得不到保障和满足的社会里,民众有什么幸福感和幸福体验可言。文明进程中,人们已经愈来愈真切地感受到,人们孜孜于求的所谓幸福,绝对不只是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财富与收入的增加等方面,而是包含着更多、更深广的涵义。如有学者所言:“追求幸福或幸福地生活是人类的基本目标,也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尽管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但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满足一个社会多数人的幸福,是需要一些前置条件的,它包括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物质条件的改善,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合乎正义法则,对多元思想的宽容,以及人的尊严得到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尊重与保护等。”[7](P166)话题的这一转变并非要刻意淡化对“幸福”本身的可能性的思考,而是要表明,进入学者话语体系中的“幸福”,这个词语的蕴涵似乎非常之丰富,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其实,举凡关涉人类之普遍价值诉求的价值———譬如自由、民主、公平,无一例外都具有这样的特点。
一个“自由、公正、民主、人道”的社会
如何是可欲的:激活“幸福权利”的内在生命力美国的“加图研究中心”有一项研究指出,不能孤立地看待经济收入与幸福的关系,必须同时考虑到大的制度环境。“社会公正”要比只是“碰运气”的涨工资能带来更普遍,更具有真实意义的幸福感。它指出,前东欧国家人民的收入在当时不能算低,但人民的幸福感却比不上一些虽然贫穷但却相对政治自由,人民可以批评不公正分配制度的国家[8]。深切关注民众不幸福的根源,意味着必须深切关注民众幸福权得以保障的条件,从而才能倾全力促成民众普遍幸福的“价值实现”。有学者指出:“追求幸福或幸福地生活是人类的基本目标,也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要使人们有尊严地幸福地生活,涉及到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关系问题。在近年的中国发展和转型中,政府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已经成了中国当下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9]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绝不是现实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偶然、短暂的情绪体验的显示或证明”,这样理解的幸福太肤浅、太廉价,仅止于自然的、本能需要满足的层次,绝对不是属人的幸福生活的真谛。真正的幸福关涉一种高层次的“精神生活吁求”,是一种生存境界、一种高质量、高品质和品位的生活的体现。近代社会与思想变革史上,关于幸福的理解就曾出现过一种“吊诡”。据有学者考证,欧洲历史的十八、十九世纪,“幸福”作为一种新的价值概念,被工具理性化为一种“以改善民众生存状态为现实目标的政治伦理”,用以代替传统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及其实践。现在看来,边沁意义上所谓幸福其实就是“功利主义伦理学”所推崇的“功利———最大幸福原则”。其真意在于表明:评判一种政策的好坏,就看其能否为最大多数人带来尽可能多的幸福。仅从理论上讲,这一论断并没有什么错。问题在于,在一个阶层分化、利益冲突的现实的“差异化社会”里,幸福根本不是也难以成为“自足”的,幸福常常并不是它自己的价值,幸福并不能自动成为“社会公共善”。一个社会的“公共善”,其重要的指向和功能,并不只是简单地“生产幸福”,还更在于公正地“分配幸福”。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围绕西方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中自由民主传统最重要的两翼———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或曰集体福利与个人权利),在当代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Rawls)和诺齐克(RobertNozik)之间所展开的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观念意义上的论争,再一次表明:公民个体的幸福一定是实在的,既关乎个体的主观意愿和追求,更关乎一个合理、有效且正当性不断增强的正义的制度参见[10]。对于当代中国民众,幸福之门已经打开,民众需要切切实实的行动。任何一个历史时代,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个体幸福或者不幸福的问题,本来就很难精确界定,也很难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不仅如此,幸福与不幸福都是同时存在的客观现象,在询问幸福的同时,是否更应该关注不幸福的问题。或问:人民不幸福的根源是什么?答曰,权利的被忽视、漠视,被侵犯甚或被剥夺。2011年6月中旬,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自己在家下载黄片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没收电脑。2012年1月13日,南京民警闯入一对已成年男女自愿开的酒店房间,并把他们带回警局批评教育,还通知家长遣返。成年未婚男女去宾馆自愿开房,也要被警方查房,带回警局批评教育还通知家长遣返。人们不禁会问:这公权实在可怕,私人空间的尊重权在哪,个人幸福在哪[11]?在这个意义上,基本权利的全内容、全过程、全机制保障,是属人的幸福的基本条件。人的任何一种权利的被剥夺或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所谓的幸福,就都是一句空话。幸福是人性的基本需求。追求过幸福美满的生活,是人之为人的天性和不应被剥夺的基本权利。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人类的演进程度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看该社会制度是否以不断提升民众对幸福生活的吁求为基本的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执政理念的。有学者明确指出:“从增加民众的幸福感来看,提高‘权益保障’的分量,遏制侵权行为特别是遏制政府的侵权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设想一下,一个家庭的收入不算低,子女受过良好的教育,养老、医疗也不成问题,但遭到了强拆,出现了自焚事件,这个家庭还有幸福可言吗?这个家庭成员的亲戚、朋友、邻居的幸福难道不会大大地被打折扣吗?……可以说,哪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哪个人就不可能幸福。哪里公民的权益受到普遍侵害,哪里的百姓幸福感就低。”[12]着眼于幸福与权利之关系演变史,将幸福的获得与民众基本权利的保障结合起来思考幸福的可能性与现实性问题,其实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法学理论研究中,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者提出并专文论述了所谓“幸福权”的内涵、实质以及实现路径问题。在人类思想史上,最早以律法的形式,将幸福与民众的基本权利联系起来的,是法国大革命实践的结果。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民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一个标志性的思想与文化事件。该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十八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它在实现利益最大化地同时,也促进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建设的步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从中国社会当前的主要矛盾来看,作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必然性表征,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在于,民众对公共权力与公共服务不断增长的吁求与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在这个历史性进程中,“权力规范运行”、“追求公平正义”等精神需求也应运而生。在一个被学者们形象地称为“权利爆炸”的时代,作为整体性概念的“权利”的内容在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不断丰富完善,并引起了整个社会极大的重视。以前人们只能在法律文本或者学术话语之中读到“自由权”、“人格权”、“财产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安宁权”、“社会保障权”等概念,正在形成一种沁入平民现实生活的物质力量,一种在沁入的同时对社会关系起着分割、厘定作用的物质力量[13]。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同步并举:拓展
“中国梦”的幸福纵深按照近代政治伦理的基本观念,追求和实现幸福被视为现代公民社会每个公民个体之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财富的不断增值(最大化)和私人化占有并非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人类需要的梯度上升规律表明,当社会的财富总量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接着而来的应是对人的幸福生活追求和期待的最大化地被关注,如此公民幸福权被提到议事日程。当然,正如一切属人的权利都是人自己努力争取、捍卫的一样,作为权利表达的幸福本身,也绝对不是自上而下恩赐的结果。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幸福的权利?如何保障公民之幸福权利的享有、保有和实有?早在2010年“两会”期间,温家宝就曾十分明确地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当年的2月27日,温家宝在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首次阐述了“尊严”的具体内容:“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建立在民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基础上的中国政府向广大人民的庄严承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的时代,正在到来[14](P52)。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生存与发展问题上,当一个社会与制度共同体的民众能够真正以公民的身份,得到普遍的“国民待遇”,普遍享有该制度所应赋予的最基本的生存与生活保障、基本人权、教育、基本医疗级养老保障等,并且,一旦其保障或者权利行使遭遇不同程度的侵害,会及时获得有效的救济的情况下,每个公民个体必然会对社会的美好未来充满希望,从心底觉得自己的存在是有价值的。如此,其幸福感必然会油然而生。由此不难理解,获得幸福既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更是责任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现代服务型责任政府应当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履行对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诺和责任。“责任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人们产生并实现其需求和欲望以达到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责任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这些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人们的幸福。”[15]可见,在幸福是民众之权利总量不断增加、增长保障和实现的意义上,致力于塑造一个合理的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保障并逐步实现公民幸福权利的关键。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曾说过,民主不一定要创造比别人更多的财富,只是要在创造财富、分配财富的过程中彰显公平与正义。“所以,如果一个富裕的社会没有公平与正义,它不见得比一个贫穷但正义的社会好。在穷国不丹的国民幸福指数中,这一点或许是个重要参数吧”[16]。因此,当代中国政府必须以现代新公共行政所奉行的“治理”和“善治”的名义,采取一切切实有效的措施,加速整个社会的法治化的实践进程,切实保证广大民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不断增强行政、司法执行力,不断推进和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中国民众开始清醒地认识到:随财富增加而来的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并非“幸福感”的全部抑或核心内容,唯有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政治民主”、“权利平等”、“社会和谐”等的充分化,人们的“幸福感”和“幸福体验”才更有内涵、更有境界。惟此,才能拓展托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梦”的幸福纵深。
作者:袁祖社 董辉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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