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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职业道德缺失

在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思想影响下,人们对自身价值的判断标准似乎单一化为拥有金钱的数量,于是一些人就尽可能地利用国家资源去换取个人经济利益。人们被经济利益蒙蔽了道德良知,一些行业的从业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私利,出现了大量“行贿受贿”、“公款私用”、“行政不作为”等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一些国家规定成为这些公职人员为自身谋利的来源,权钱交易在一些行业已成为潜规则。

二、社会公德缺失

当我国各大城市正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各项公共设施不断实现着更新升级的同时,中华民族那些优良美德却渐渐被人们所淡忘,“尊老爱幼”“拾金不昧”“予人玫瑰,手留余香”等话语曾几何时不仅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教导,更是每个普通民众普遍奉行的行为原则。但近年来人们之间文明礼貌的欠缺、对公共设施的破坏、对自然环境的过度利用等现象不断见诸报端。在南京“彭宇”案、“小悦悦”等一系列受到广泛关注的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群体之间的冷漠,更加让人们深深体会到当下社会公德心的缺失、“群体正义”的不足。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使本就缺失的“助人为乐”美德,不但没有受到合理的赞扬反而受到诬陷,这让人们本就冷漠的良知再一次受创。发行“救助老人手册”、救助老人要有各种证据等建议,让救助老人这一很简单、很人性的事情变的五味杂陈,这也导致从个体意识的残缺扩散为群体意识的错位,“社会冷漠”在“小悦悦”等一系列事件中呈现出来。

三、探究社会不良现象根源

在这些不良社会现象爆发的背后不难发现,内在社会公民道德滑坡,个人的本位思想过于严重;外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不够专业,导致司法不公加重社会责任感缺失,这些成为不良社会现象产生的根源。

(一)内在社会道德缺失

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自由市场经济的某些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错误理念。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从食品、药品,到种子、化肥再到假账、伪论文、伪文凭不断出现,个人为了追逐非法利益完全无视道德准则。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换取物质利益,腐败的发生多是自身对权利所承载的义务没有真正的认知,对自身的职业缺乏较高的职业素养。它反映出在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更多强调个人利益而忽略社会利益。当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时候,人们也容易蔓延暴利心态,为了经济利益降低社会道德水平,社会道德水平的降低自然也就弱化了人们对文明礼貌的素质培养。人们对经济发展的狂热,也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加剧了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错误认识。在南京“彭宇”案、“小悦悦”等一系列的社会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群体之间的冷漠,不难发现社会成员正义感、道德规范正日渐缺失。这些现象的发生可以看出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而这些认识的提升需要社会道德规范的建构,社会成员的理解和认同。

(二)外在法律约束缺失

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文化中轴”的国家,而非“制度中轴”的国家,这是我国的制度体系不是很完善的根源。而且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机制都在探索时期,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谋利有了可乘之机。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源就在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执法者的失职推诿,以及事后问责过轻。政府官员腐败、贪污、腐化等问题是由于制度约束不够、行政工作法制监管缺失所造成的;此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也削弱了法律效力,降低腐败行为成本,难以对腐败造成遏制。南京“彭宇”案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秘密审判调节等司法程序的缺陷,让人们更多地看到中国法律法规的落后,以及司法从业者专业素质的欠缺。

四、加强德治与法治建设

(一)加强社会道德建设

古往今来,人类文明发展程度越高的时期,文化生活也毫无疑问是高度发达的。思想决定行动,具有怎样的是非和对错标准,就有怎样的行为举止。人们道德水平高低与社会风尚紧密联系,将对国家的发展进步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道德规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态度和社会行为准则,一旦得以确立,对每一个社会成员会形成一种内在约束力,具有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中国是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许多文化精华需要我们结合当今世界发展现状加以传承,探索出符合我国现实的道德制度,改造和创新制度机制,强化德育教育理念。首先,对于诚信问题,政府要让人们意识到诚信是人之根本,没有诚信,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难以立足。通过媒体摆事实、讲道理,让人们发自内心认同诚信对个人以及国家发展的意义,而不是一味专注于眼前的蝇头小利。其次,对于腐败问题,政府应该认识到文化对人的发展的重要性,在各层次的教育机构加强道德教育,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让人们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在道德品质方面不断完善自己,不仅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官德”,而且能够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创造优秀的社会风尚。再次,对于社会公德心缺失问题,政府要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加大对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行为的宣传教育,强化对那些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力度,号召全社会向这些具有爱心、善心、正义感的人们学习,增强公民对是非善恶的辨别意识。

(二)加强法治建设

无论是对诚信问题的解决,还是对腐败问题的严肃处理、防微杜渐,以及对社会公德心的重新塑造都需要法治建设的健全和完善。通过营造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权威,进而加强国家法制水平。首先,对于诚信问题,需加强立法引领。诚信的建立不能仅依靠道德的自我约束,更加需要法律的制约。要加快建立诚信法治体系,让人们企图违背诚信的商业行为、作弊行为得到有效约束。一方面,应当补充、整合现有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多层次的诚信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治范围。另一方面,还必须重视法律的实践,提高失信成本,让那些试图通过制假售假而谋利的人们在违法的风险成本过高的压力下,自动放弃失信的不当行为。其次,对于腐败问题,要加强法律制度约束。政府清廉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政府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权力为人民所用才能实现国家机构的良性运转、国有资产的合理流通。腐败的出现源于对权力的约束机制的缺乏,造成权力的滥用,为权钱交易留下可乘之机,廉政仅靠道德约束难以维系,必须有法律制度的约束。将权力的授予、执行都纳入法制的范围,一切行为都要依法行事,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依法执行,在全社会树立法制信仰,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再次,对于社会公德心缺失问题,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维护正义行为。补充现有法律法规中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机制,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者基本权益立法保障制度。同时各地可依据自身发展程度对这些见义勇为者给予各种方式的激励,以法律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理利益,让这种有益于社会和谐的正义行为能够良性循环。另外,在危急情况下当救助者不计报酬地对被救助者积极给予帮助,在过程中若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应效仿国外增加免除救助者责任的法律条文。

五、小结

我国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面对各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问题,需要法治和德治两种举措共同治理。在全社会确立法律信仰,让法律成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依靠法治建设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强化我国廉政建设、同时促进公平正义社会的建立。德治作为一种与法治并列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有着自己不可磨灭的价值。德治不仅有益于建立良好官德,而且通过对公民道德的教育让人们的人生价值、意义有了更加正确的认识,对所谓的利益有了更加正确的态度。德治也有益于人性中所有值得提倡的品质得到传承,所有让人不齿的品质受到约束。法治、德治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只有将二者有机统一,才能确保和谐社会的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

作者:裴秋月 张彩玲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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