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域外经验的启示
对于公司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和立法模式不同,其规定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比较严格,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客观性判断标准。英国的判断标准主观性明显,通常情况下,即使公司高管违反了勤勉义务,只要其初衷是善意的,法院仍可依照自由裁量来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美国虽然确立了相对严格的客观性标准,但在实践中却普遍适用了商业判断规则,降低了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加之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相应的免责情形,使得公司高管即使存在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亦可以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德国的“专家标准”对于公司高管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依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实难采纳。但是在日本法上,同样是采用客观性标准,在判断标准上则较为宽松,以一般人的合理勤勉为标准,同时借鉴美国做法,以一定的免责约定加以补充,从而使得制度更加的严密。
目前,就世界各国对此的立法发展来看,都说明了单纯的主观性判断标准与客观性判断标准已不适用于当前的经济、市场的发展,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采用何种标准,其立法精神均是鼓励公司高管敢于抓住市场机会,果断决策,这一精神也是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现状相适应的。都是为了促使公司高管能够善意、尽可能地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付出足够努力。善意,对于勤勉义务而言,最为直接的解释就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的最大化,即公司高管在做出管理行为时,其出发点是为公司获取利益。对于公司高管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而言,善意在很多时候是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的。最为典型的即为英国的判断标准,公司高管可因其在做出管理行为时的主观善意而获得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除。当然,此种善意突出的主观性特征,也必须与做出管理行为的高管自身的条件相适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包括知识、技能和谨慎等,应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是其任职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另一方面即为公司高管自身所能付出的合理努力,也就是一直以来存在的主观性判断标准与客观性判断标准相结合的折衷标准。
我国《公司法》中对勤勉义务的规定太过抽象,判断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难。然而在现有的立法上不难看出客观性判断标准的倾向,知识缺乏具体化的规定。因此,鉴于我国当前的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可以在对于各国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借鉴,完善判断标准的规范。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商业判断规则,则无疑需要考虑的立法上应如何规定,即商业判断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我国。显然,无论是美国或是日本,在高度发达的商业环境的土壤上,其使用商业判断规则的基础即为大量的判例。尤其是在美国该项规则的最初确立,亦是经由一系列的较为经典的案例来达成的。而当前我国缺乏相应的判例作为裁判基础,法官亦难以直接对于“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这样的标准进行准确化,直接在立法上确立商业判断规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而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对于当前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判断确实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这就需要将该规则进行本土化后再引入立法。目前,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进行补充,不但可以成为该规则本土化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且由于司法解释的灵活性,简易性,更加能够对现实生活的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便于案件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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