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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2)

 2.劳务派遣制的优势。劳务派遣制的主要优势:一是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管理分离,有利于管理成本降低;二是人才、劳务派遣机构服务于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双方,有利于人力资源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权益保障;三是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能进不能出的负担,卸掉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人员冗长的包袱,有利于单位人力资源队伍精干、优化;四是促进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流动,有利于社会人力资源的市场最佳配置。由于其具有灵活性大、成本低、效率高、活力强以及单位用人风险小的好处和特点,美国、西欧以及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许多国家的企业,甚至政府机关、第三部门等大都采用了上述方式,有的国家实行派遣制的人员,甚至占到就业人口的30%以上。 
  3.劳务派遣制的引进与发展。在我国,人才、劳务派遣业务起步较晚。1996年,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市人才市场共同引入了人才、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人方式、签署了第一份员工派遣劳动合同,办理了30人的员工派遣业务。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到2013年底,全国人才、劳务派遣机构或公司已超过80万家,派遣员工超过3000万人次。其中仅上海市的人才、劳务派遣机构或公司超过5万家,派遣员工超过300万人次,营业额超过1500亿元。 
  当然,人才、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人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面对刚刚改制的国有企业和不太成熟的民营企业以及人事制度改革正在深化过程中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劳务派遣显然没有做好法律制度、市场规划、行为规范等各项准备。派遣员工——这一逐步形成的劳动群体,虽然在各类企事业单位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但在许多用人单位被视为“另一类”职工,而屡屡受到不公正待遇,并长期处于“维权难”的弱势地位。 
  因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劳务派遣是各方分歧、争议最大的焦点。一方面是对于劳务派遣这一新生事物缺乏深入的了解研究,其重大意义与作用认识不清;另一方面是劳务派遣缺乏法律制度规范,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不规范的操作,损害了劳务派遣业的整体形象。但瑕不掩瑜,劳务派遣本身就是一种灵活用工的国际潮流,是突破我国传统用人制度的新的用工方式,也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尤其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认了劳务派遣制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规范。2013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又对劳务派遣制度从四大方面进行了完善。可以说,劳务派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配置方式。 
  (二)政府雇员制 
  1.什么叫雇员制。雇员制又叫政府雇员制,是20世纪50年代前联邦德国为适应政府组织弹性化、专业化的要求而采取的公共行政改革措施。80年代以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根据本国实际进行了本土化改造,针对某些特殊职责和专业性强的职位,实行了公务员合同制管理模式。 
  由此可见,政府雇员制是指政府以契约形式,聘用、管理某些专门技术人才及承担部分临时性、勤务性工作的人员的公共人力资源制度。它通过公开招聘并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手段,来界定、规范和调整政府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优化和组织形式的完善,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公共产品。 
  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事务中,对政府雇员的范围和对象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即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另一种狭义上的理解,即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急需专门人才或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等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而是按照雇佣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技术事务。 
  2.政府雇员制的推行和发展。据了解,在推行政府雇员制的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国家,政府雇员的人数大致占其行政公务人员队伍的10%—20%。在我国,政府雇员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人事制度。最早实行政府雇员制是吉林省政府,2002年6月,吉林省政府率先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官员管理试行办法》,其政府雇员分为三类:即一般雇员、高级雇员、资深高级雇员,工资薪酬比照公务员平均工资的2—15倍,设14个档次。随后,上海、无锡、武汉、长沙、珠海、深圳、扬州等地区,纷纷尝试这一新的选才用人制度。 
  政府雇员制把市场用人机制引入政府机关,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用人成本;而且还淡化机关的“官本位”色彩,打破了政府机关只能进、不能出的用人弊端。 
  (三)派遣制与雇员制的异同 
  1.派遣制与雇员制的相同之处。一是都打破了传统的用人选才方式,保证单位用人选才的能进能出,搞活和优化了人力资源队伍;二是都是为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三是都是用契约合同管理的方式,明确各自的工作期限、权益义务和目标责任等事项,使每个人都有工作目标和职责依据等。 
  2.派遣制和雇员制的不同之处。一是劳务派遣制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管理规范范畴;而政府雇员制,只是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虽然是一种制度创新,但还缺乏相应的制度配套,政府雇员制与现行公务员制度是脱节的。因为现行的《公务员法》中并没有规定在公务员系列之外有政府雇员。二是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服务机构或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通过招聘并考核合格后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使用,其余一切人事管理均由派遣服务机构或公司负责。也就是说,派遣员工是派遣服务机构或公司的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只是按照其要求工作,而其他一切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政府雇员,则由政府及用人选才的部门直接招聘并雇佣。因此,政府及用人选才的部门对其的一切人事管理负有隶属责任。三是派遣员工与派遣服务机构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派遣服务机构或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关系是间接连带责任的关系。政府雇员与政府及用人部门签订的是直接雇佣合同。所以,政府及用人部门与雇员是直接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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