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的影响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规定的影响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可以看作是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必然结果,但也是侦查讯问的强制程度被弱化的表现。因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不全面,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等同,拒供意识增强,而且本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法律对这一问题的模糊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讯问的难度。另外,侦查人员惯用且行之有效的一些强制讯问手段被法律禁止或受到严格的限制,一些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不知所措难以进入角色,使得侦查人员的讯问理念面临着新的挑战。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确立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资格,从而使律师获得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规定了律师会见时,可以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同时明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讯问带来了影响。第一,会助长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心理。第二,容易泄露一些本应该保密的信息。第三,某些无良律师可能会出于各种经济目的或社会目的,被各种个人利益所驱使,不择手段地为犯罪嫌疑人传递消息甚至帮助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这都将给进一步的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
(三)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影响
毋庸置疑,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制度的引入,使得供词在法庭上采信度大大提高,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活动,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而且使侦查人员可以免受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等指控,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但同时也会对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一定冲击。讯问的过程其实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心理较量的过程。传统的讯问,语言的随意性较大,讯问问题不确切时,讯问人员还可以多次补充提问,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因为其直观记录讯问人员讯问的语言运用情况,合理性、逻辑性而导致部分侦查人员在监控环境下感觉不自在产生拘束感,甚至产生焦虑的心理,从而导致部分讯问人员的语言表达生硬拘谨,部分讯问策略使用受限,影响了讯问的效果。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它的确立给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第一,讯问程序规范化、取证难度增大。第二,侦查人员面临非法证据被否定的压力增大。第三,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现象增多,增加了侦查讯问难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引下,拒供率、翻供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都可能明显增加。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侦查人员要摒弃“罪从供定”“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等一系列传统讯问观念的影响。在实践中,首先侦查活动的重心应由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转向收集实物证据上来;其次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将程序简单认定为获取口供的手段,要认识到法定程序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措施;最后侦查人员要树立无罪推定观念,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保障执法公正,最大限度的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二)严格选拔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首先,要提高侦查人员的思想素质。侦查人员因自身的工作性质,要经常面临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阴暗面,当面临形形色色的诱惑时,只有始终保持执法为民的思想觉悟和廉洁公正的品德作风,才能秉公执法。其次,要提高侦查人员的文化素质。侦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除了精通侦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外,还必须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学科中吸收营养,掌握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这样才能有效应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和五花八门的刑事案件。再次,要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侦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通过侦查人员运用国家专门的政策,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侦查专业技能去揭露犯罪,论文发表证实犯罪人,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精而专”的业务素质。
作者:林令龙 郭海鹏 刘启刚 单位: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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