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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视域下民族自治权力探析

在人类大家庭之中,各个民族、种族都具有其作为人类一员的共性,而这种共性正是民族、种族平等的哲学基础的自然科学依据。支持民族、种族歧视的人总是以某些种族或民族在文明程度、智力水平等方面的某些不居和缺陷作为歧视的合理性的依据,并以“不平等的情况应受不平等的待遇”为所谓要求“真正的、充分的平等”的口号。但这些人恰恰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平等的情况平等对待”与“不平等的情况不平等对待”在本质上并不是同一性质的“平等诉求”。首先从逻辑上看,这两个命题并不等价,如果以平等情况为A,以平等对待为B,则前一命题可表达为A→B,而后一命题则为A→B(A为A的逻辑非),两者并不等价。这一逻辑结论反映在现实当中,就是与正义的符合性。平等情况平等对待是符合正义的,而不平等情况不平等对待却不一定是符合正义的。例如我国在教育体制中对少数民族或种族实行优惠政策,在高等学校的学生录取上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按照不同的录取标准招生,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少数和弱者的作用,因而是符合正义的。而有些国家在选举权问题上,实行农村或少数民族、种族的选票所对应的当选席位数的比例小于城市或多数民族的对应比例的制度,这是违反正义原则的。对于保护少数和弱者来讲,民族政治平等观念所体现的真正意义并非是机会平等或环境平等的理论就能完全涵盖的。在其中不仅有正义的因素,还包括基于善良的人性和全人类充分平等的理想以及人类共存共生性的利害关系之上的“博爱思想”和对过去的罪过的深刻反省、忏悔所产生的负疚、赎罪、补过的复杂心理。总之,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地区由于地域的和历史的原因造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滞后和不平等,因而在保护民族政治平等权的价值意义中,自治权体现为对少数和弱者的优惠或倾斜就可以看作是以“正义的不平等”补救“历史性歧视和不平等”,其目的是最终使全人类都能实现平等。即使这些少数和弱者的“缺陷”是“天生的不平等”,也需要给予某种补偿,因为这种“天生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

一、自治权力的形成特征: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公共利益为依归

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定概念是:“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①学理性的概念阐述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②。自治权力是以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为依存组织保障权力的运行和实施,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相同。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代表着社会主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力,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③因此,公民的政治权力是公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和利益。尽管政治权力的形式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呈现出风格迥异的特性,但民主权力思想的滥觞与发展却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特权和宗教神权的革命中提出的。针对封建专制制度君权神授理论及宗教神权对人性的禁锢与压抑,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政治主张,并不断理论化、系统化。这些思想培育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力意识和民主权利观念,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由发展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创造了有利条件。马克思指出,封建专制制度是“必然具有兽性”④的制度,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力和民主权利,是受轻视的、被蔑视的,甚至是不能称其为人的。资产阶级革命使人由兽性的存在跃升为人性的存在,使人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拥有了自主生活的政治权力和民主权利。这是人类获得解放的一大进步。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公民的政治权力和民主权利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独有的一种特权。“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①,因而其“本身就是特权”②。不仅如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特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③,没有看到人的类属性,没有看到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时,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与利益为前提。列宁亦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公民政治权力和民主权利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游离于政治权力之外的,这是“由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条件,现代的雇佣奴隶被贫困压得喘不过气,结果都是‘无暇过问民主’‘无暇过问政治’”的原因造成的。列宁还考证了资本主义民主的结构,指出它“无论在选举权的一些‘微小的’(似乎是微小的)细节上(居住年限、妇女被排斥等),或是在代表机构办事手续上,或是在行使集会权的实际障碍上(公共建筑物不准叫花子使用!),或是在纯粹资本主义的办报原则上,等等,到处都可以看到对民主制度的重重限制”④。无产阶级恰恰是被排斥于政治生活之外的,他们是根本不能积极参加民主生活的。因而资产阶级民主是虚伪的和具有欺骗性的。其根本体现就在于它阻碍了人民的政治权力不能被真正且完全地实现与享有。只有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建立人民政权,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才能真正享有政治权力。毛泽东曾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⑤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以争取社会主义民主为奋斗目标,积极支持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为当家作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力而进行了不懈的政治斗争,并建立人民民主政权。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开始在政治上当家作主,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不仅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政治权力,而且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引导人们正确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权力是形成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民主政权,自治权力实际上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题中应有之意和发展的逻辑必然。自治权力的设定和分配正是为了使民族区域地区的人民拥有更多的民主权利、更多的自主权,以充分调动民族区域地区人民的积极性,依法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所以,只有从自治权力的形成特征来考察,才能真正弄清自治权力的发展逻辑及其现实意义。在当前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权力的形成特征不仅在客观上诉求着自治权力的产生,而且从根本上决定了自治权力的必然内容,那就是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公共利益为依归,由此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维护和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从自治权力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公共利益为依归出发,可以辨析出自治权力的行使应是以“区域”为划分标准,而不仅仅是以“民族”为划分标准。正如周恩来提到的,“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力,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力”⑥。正因为此,只有在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互动关系中,才能真正体现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公共利益,自治权力的行使才能更加完备、周密和准确。

二、自治权力的价值功能:以实现民族认同为目标的政治架构

首先,民族认同的基础是文化。认同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心理活动,它基于物质生活。民族存在的根基在于人类文化的不同。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物质环境中创造了不同的文化内容,而不同群体的人们也正是从这些文化的不同中感悟自我,认识自己的民族归属的。文化是民族存在的基础,也是民族认同存在的根基。这一特点使得民族认同比其他认同有着更为持久的聚合力。其次,认同的归结点常常指向血统渊源。民族的要素中不一定存在血缘关系,尤其现代民族,但人们却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民族与血缘联系起来。例如在近代甚至现代社会形成的一些民族,原本没有任何血缘上的联系,却也在自己的民族认同教育中大量加入血缘的成分,形成所谓的“拟制”血缘关系。民族认同的这种血缘溯源倾向源于早期民族的血缘性:氏族、部落及其他早期民族都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现代民族的血缘溯源指向是对血缘民族时代的一种歪曲性记忆。但也正是有这一特点,民族认同也比其他认同有了更强固的聚合性。民族认同发生的前提在于民族之间的交往,通过交往形成他族不同于我族的对比,从而确立自己的群体归属。费孝通教授把民族认同的发生看作是一种“人己之别”形成的过程,而梁启超先生则把它看作是与异族相接触,“对他而自觉为我”的过程,都是这个意思。然而,从民族过程来看,一般总是先有民族的形成,后有通过交往产生的民族认同。由于民族认同从来都不会孤立存在,而总是与对自己民族的利益感悟和追求相伴而生,从而与之结合形成完整的民族意识,于是,用民族过程理论来概括,就可以把民族认同普遍确立后的民族称为“自觉民族”,而将之前的民族称为“自在民族”。自在民族和自觉民族是民族存在的两种状态,也是民族过程的两个阶段。宏观民族过程的“自觉”阶段是与世界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直至其后民族主义理论的出现,民族国家的建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的。民族自觉阶段的人们不但深刻地感悟到了自己的民族归属,更自觉地在为自己的民族奋斗和创造,而且,也常常利用民族认同的天然聚合性把非民族的东西赋予“民族”的色彩而加以利用。正如民族解放运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人民在反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斗争中对“民族”认同的一种假借。因为参加这些运动的绝大多数都不是一种民族成分。而在民族解放运动完成以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继续利用这种假借来实现自己国家的重建和政治稳定。他们希望政治上一体的国民也能在族性上一致起来。所谓“民族国家”反映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民族与国家统一的政治愿望。由民族认同的内涵分析中可以看出,民族认同与政治认同有着天然的关联,我国明末清初著名的思想家顾炎武所写的“亡国亡天下”就是对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关系的一种传统经典解释。在顾炎武的思想中,“天下”是一个文化概念,而其“亡国亡天下”说,强调的也是文化的延续与传承之于统治力量的更迭有着更为重大而深刻的意义。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也提出过对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二者相互关系的深层次认识。在洛克看来,任何政府要证明自己正当合法,只能以承认并支持个人和社会固有的道义权力为基础。对此,萨拜因又对洛克的观点补充说道:“道德秩序是永久的,是自身永恒存在的,政府则不过是道德秩序的要素。”①因此,可以把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的关系解读为:政治认同所需的道义合法性依据须由得到认同的文化系统中之价值原则来判别提供;作为文化共同体之民族的发展目标有必要通过搭建政治架构来完成。在政治关系中形成的自治权力便可以看作是政治认同与民族文化认同的政治架构。前文已述,自治权力作为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一种政策的优惠或倾斜,其分配和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和自治区域的公共利益,以实现国家各族人民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目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来自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民族文化认同体系,正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自治权的详细规定都是从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设置符合民族地区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政策措施。另外,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每一个民族的认同与发展都必须依托于稳定的政治架构来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它是国家凝聚力、民族文化认同的心理认同和情感归属的内在基础。中国社会几千年“大一统”传承的最大和最稳固的动力,就来自于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而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延续几千年各民族凝聚和国家疆域稳固的基础。所以,民族区域自治权力的合理建构,是为民族崛起和复兴提供了深厚而强大的制度架构,它的价值功能在于引导和适应着各民族文化的发展趋势和时代特点,以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结语:自治权力未来发展的指向性

自治权作为一种政治关系中存在的权力体系,它所彰显的价值内涵可以追溯到产生“权力”这个名词意义的古希腊。黑格尔曾这样说:“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今生,现世,科学与艺术,凡是满足我们精神生活,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辉的东西,我们知道都是从希腊直接或间接传来的……”①黑格尔认为人类对于更高的、更自由的哲学的兴趣与爱好都根植于希腊生活。在希腊时期对人类理性精神探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民的权力问题。希腊人认为公民的权力代表了公民在一个社会中的身份或资格。然而,获得权力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能够享有公民的权利,“而在于确保他占据或拥有他有资格所处于的地位”②。萨拜因此提出:“政治问题就是去发现每一种人或每个阶级的人应当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而所谓健全的社会,在这里是指一个社会被建构得可以使所有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工作都得以持续展开。”③自治权力同样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自治权力的分配和运行都以维护和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为目标,这是自治权力现实存在的必要性。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确立了国家政权和人们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使最广大的各族人民享受到自由和民主的权利,消灭了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消除了以往文明的局限性,使得政治文明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党的历史使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胡锦涛同志根据历史经验和社会发展,有针对性地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问题做了系统阐述,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把“人民民主”提升到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发展背景下,自治权力未来发展的指向性清晰可见。那就是要把政治民主化的发展目标进一步体现到自治权力的内涵之中,这既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也是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这种民主化的实现,首先,需要强化自治权力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人民在政治参与上的平等。各族成员在民主选举、决策、监督和管理上都具有同等的机会。这不仅是政治民主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只有当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机会平等地参与各种政治事务,才能确保国家的各种政策制定体现民意,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自治权力要实现各族人民政治权利的保护。罗尔斯在探索社会自由和平等的过程中,就指出了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规范对人们自由和平等观念的塑造具有的重大意义。因此要使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需要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设计的合理安排,在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的决定上,实现信息公开,广泛征求不同社会阶层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使出台的各种政策符合区域内大多数人的权益,最广泛地反映各个阶层的愿望和要求。再次,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中,自治权力的内涵还体现在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上。公共政策是政府治理的直接体现,但公共政策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并非只是一种好的结果,也可能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影响,只有本身具有公平正义价值精神的公共政策,才能产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效果。公共政策应然性价值形成的条件以及实践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条件,是公共政策能真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所不可缺少的条件。①促进公共政策形成及实践转化的重要条件即是政府的治理活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在拥有普选权和监督权之下,各族人民能够广泛参与区域自治地区民主政治活动,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得到保护,因此在当代中国以公民导向和公共服务为价值取向的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自治权力更应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从而真正将自治权力的“应然”与“实然”的诉求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践之中。

作者:邓玉函 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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