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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经济法生态化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步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时代,从而使人类面临着全球性的十大环境与生态危机: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蔓延、森林锐减、水环境污染严重、资源能源短缺、土地荒漠化、物种加剧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我国现在成了“世界工厂”,经济腾飞,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发展奇迹,但是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我国能源消耗世界第一;建材消耗世界第一;原材料进口世界第一;二氧化碳排放量世界第一;环境污染是发达国家的30倍;3亿多农民喝不到干净的水;4亿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干净空气,在世界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中国占了16个;三分之一国土已被酸雨覆盖。建国以来,土地因水土流失减少了三分之一,但人口却从7亿(极限)增至13亿,因此,近几年我国将进入环境风险高发期。[1]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引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如何解决和应对经济基础中出现的问题?法律理论界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理念,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变革的理论探索与具体实践。如商法的生态化研究、法哲学的生态主义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社会法的生态化等研究。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应如何作为?经济法应如何反映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试图从本体论出发,从法律生态化概念剖析入手,在考辨范畴、范式等概念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理论渗透经济法本体论范畴,以期对经济法的生态化理论研究做出一定贡献。

1法律的生态化基本范畴

本体论范畴是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认识和概括,反映法是什么,不是什么,何以是此而非彼,法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法的存在形式,法的调整机制,法的基本功能。[2]13为了解决经济法的生态化的本体论问题,首先要解决经济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争论已久的法律生态化的本体论问题。本文所要解决的是法律生态化是什么以及法律生态化内在特征的问题。

1.1法律生态化概念之考辨关于法律的生态化,法学界至今亦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解释。但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1)立法理念说。该学说认为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即强调应在各部门法中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在我国最早引入法律生态化观点的是北京大学的著名环境法学家金瑞林教授。他指出:“‘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3]随后,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马骤聪教授亦指出:“在前苏联时期,苏联的生态法学家就提出了‘法律生态化’的概念和主张,即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4]我国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的王树义教授亦撰文指出:“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非常注意各法律部门立法的生态化,以俄罗斯联邦为例,俄在其《所有权法》、《联邦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私有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生态要求方面的规定。另外,在俄罗斯联邦的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中也有关于调整生态社会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上述这些法律部门立法的逐步生态化,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生态立法的发展,促进了俄罗斯联邦生态法律体系的形成。”[5]最近,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则进一步对法律生态化提出独到的见解,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6]。

(2)趋势说。该观点以中国环境法学会副会长陈泉生教授为代表。此学说认为:与其说法律生态化只是一种立法的理念、精神或指导思想似不够完整,不如说法律生态化是一种法律发展的趋势似更为全面。其既将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予以囊括,又指出了这一立法精神或指导思想确立后必将推动法律朝着生态化方向不断推移的发展趋势,从而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法律生态化的内容和较为科学地体现了法律生态化的特征。法律的生态化趋势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将法律生态化的理念注入立法体系之中,从多维视角探究生态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即强调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思想)、法律观念———生态本位(即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7]

本文认为,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法律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期的产物,其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社会变革发展而产生的。随着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和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世界各国的法律已呈现出一种趋同的倾向,即各国的立法均秉承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应对生态危机的挑战和顺应环境时代的要求,从而使法律朝着生态化的方向不断地推进。不论“理念说”还是“趋势说”,法律生态化的实质还是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起点,以生态主义为法哲学主张,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最终目的,全面构建法律的理念和体系,使法律适应生态文明发展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生态化与其说是一种立法精神、立法理念,或者说是一种趋势,还不如说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的。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的,那个范式代表科学发展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依据库恩的范式理论,著名法理学专家张文显在其《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把范式定义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具体而言,范式的要义大概包括:1)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理论预设”、“合理性或可解释性的标准”;2)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该学科群体的研究基础、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理论硬核);3)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高层理论背景”;4)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5)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2]370-371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动态的法律变革,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法学方法论、各部门法进行全新的理解、构建和升华,成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和视角。因此,法律生态化是一种范式。

1.2法律生态化的特征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时代的产物和反映,具有与传统法律所不同的特征。

(1)生态性。作为一种范式的法律生态化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相和谐发展的生态性特征。要求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以便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见,法律的生态化改变了传统法律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模式、法律价值取向等。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传统法学理论予以超越,对法学理论进行创新,提出崭新的符合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等。

(2)代际性。法律生态化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的是人类社会永久发展,认为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显著的代际性特征。其要求人类把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使用,摒弃杀鸡取卵的攫取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为子孙后代造福。在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梳理当今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律时,不仅考虑代内公平还要考虑代际公平。

(3)协调性。法律生态化作为一种范式,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上应是协调发展的关系,具有协调性。传统法律因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造成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而这些生态问题又反过来遏制经济的发展。因此生态文明下的生态化法律则要在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经济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强调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法律制度配给上充分体现其协调发展的特征。

2经济法生态化的范畴界定

2.1经济法生态化的基石范畴:可持续发展理论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我国的法学在与其他学科的沟通、对话、合作上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障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提炼和传播法学范畴不对。从范畴的层次来看,在法学范畴体系内部,由于各个范畴反映法律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亦即由于范畴所包含的知识量和机构量的差别,可以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中心范畴和基石范畴等不同层次。基石范畴是中心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构成整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并进而构成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2]14-15因此,如果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那么贯穿法律生态化核心主线———可持续发展理念应是包括经济法在内所有法律生态化的基石范畴。

作为经济法生态化基石范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它作为20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伟大研究成果之一,是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先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按照该报告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首先特别强调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其次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不超出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8]尽管概念是抽象的,然而不可否认《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勾勒是清晰的。结合这一重要文件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国际社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内涵简要归纳为三个方面:(1)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以机会去追求较好的生活。社会从两方面满足人民需要:一是提高生产潜力,一是确保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2)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3)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持续的发展不应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环境与发展同等重要。[9]

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3月25日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立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它从中国的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一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二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发展教育,改善卫生和健康状况,改善社会福利制度,消除贫困等,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2经济法生态化的概念及意义

范畴(category)与概念(concept)作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作为人类思维的形式,它们之间没有实质区别。[2]2我国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对两个概念做出了清晰解释:“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10]因此,学界经常对范畴与概念不加区分的使用。然而,范畴及其体系作为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对促进法学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的经济法的生态化,是指以生态主义为法哲学主张,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英国学者马斯特曼指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关于范式20多种[11],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思辨,这些信念和思辨成果不从属于某个个体,而是共同接受世界观、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观等;二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基本成就,其主要内容是科学共同体共同接受的学科基础性原理,该学科的其他理论进步通常建立在这些原理之上;三是作为一种依靠本身已经成功确立地位的工具、一个解疑难的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像和范例。他更多地体现了范式在共同体中的应用和工具层面。范式需要一种承载它的主体,即一种科学共同体。库恩在《必要的张力》一书的前言中指出:“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的概念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科学共同体接受某一范式后,便在范式指导下展开科学研究活动。范式是科学共同体形成了研究的聚焦,是科学研究成为有目的的活动,大大提高了研究的效率。在范式遭遇反常时,共同体可通过改进范式,将反常的东西化解为范式能预期的内容。”[12]

经济法的生态化,可以说是一种经济法范式变革。它突破了传统的以当代人经济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法律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观念、效率优先的法律价值取向,建立了符合环境时代要求的生态整体主义(即强调以环境权为中介的人类与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思想)经济法思想、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律观念、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兼顾经济法价值取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法律制度配给以及资源配置上协调使用市场、政府、社会公众(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三种调整机制等一系列的经济法的法律变革,与其说是一种经济法律变革,实质上是一种范式选择。这种范式选择必定带来在生态化范式下的经济法研究与改良,必定带来经济法的现代化。时至金融危机与生态危机并存,全球环境恶化,工业经济向低碳经济转轨的国际大背景下,当今中国主张经济法生态化意义深远。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高度紧张,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瓶颈”。若中国以美国为发展模式,建立“高消费、高能耗”的社会模式,那就意味着中国在现有的土地上要提供60倍的能源与其他资源。这绝对是不可想象的。为此,中国社会未来发展模式,只能是另一种路径———“适中消费,低能耗”的人与自然和谐之全面小康的社会发展模式。这就要求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必须以生态主义法哲学为指导,进行彻底的变革,而尤其重要的是经济法的生态化问题。第二,社会贫富悬殊,社会结构失衡等问题,已开始阻碍中国社会的良性发展。

社会贫富悬殊问题,从深层次来看,直接反映在社会各阶层所占有的能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的多寡。而社会结构失衡则反映了在资源的配置上,社会各阶层的话语权的非一致性,占优位的社会阶层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从而在自然资源的配置中处于优位地位。第三,科学发展观作为新的发展战略,要求以可持续发展为其内涵,改变人与自然高度紧张关系,致力于克服社会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以达到社会经济与生态和谐发展之目的。这就要求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维护间达到一种互动与和谐的关系,而法学的发展,“也是从体系建构与维护递移到价值的形成与引导,并逐渐强化公共政策与制度内涵的型塑与发展的过程”[13]。而人与自然关系的缓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浸润,法学之成效,都取决于“法学是否能够促成现实生活中所需求的法规范(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透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逐渐形成作用及随时演进来有效规制国家权力运作,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增进公共福祉,进而促成整体国家社会发展”。这就使法学面临一个“生态化”问题。[14]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面临生态破坏、环境恶化与能源危机等遏制经济发展严重问题,经济法领域全面生态化变革任务艰巨。论文发表期刊因此,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基石范畴,从本体论出发研究并构建经济法生态化范畴,提出范式变革理念,对于构建经济法生态化范畴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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