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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司法协助视阈下的婚姻法律论文

一、海峡两岸婚姻现状及法律冲突成因解读

海峡两岸居民通婚,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海峡两岸婚姻是两岸之间客观存在的血脉亲情之见证,也是两岸友好往来不断发展之桥梁。根据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历年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统计来看,台胞来大陆人数方面1987年仅46679人,而今天已经超过每年5161290人;相对而言,大陆居民赴台人数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每年8545人,而现在每年已经有2915093人。随着两岸往来的增多,这个基数在不断地扩大,特别是近几年台湾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这一人数逐年激增。随着两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政策的放开,海峡两岸人民的通婚现象也大量发生。根据台湾地区海基会的统计,两岸通婚人数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两年内还不足两百对,而如今,海峡两岸婚姻数量远远超过30万对,台湾地区岛内的婚姻中大陆配偶的比例接近一成。新世纪伊始至今的十几年中,海峡两岸的发展更加迅速,经济往来更为密切,中国外交部部长、原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曾在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成立大会中指出,两岸婚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期,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升。随着现实中两岸人员交往的频繁,在涉台婚姻数量逐渐增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这是我国现有国情的体现,涉及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问题。客观上,两岸双方的居民对另一方的政策法规、价值观念及婚姻习俗等方面可能缺乏了解,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离婚率较高或婚姻质量不高,各种矛盾很难解决,从而导致法律纠纷。因海峡两岸的婚姻法律制度规定不同、两岸尚未完全打破的政治僵局所带来的不便以及司法协助问题不能得到较好地解决等原因而造成的婚姻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给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使得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海峡两岸婚姻的现实存在使我们必须面对由此带来的法律冲突,而要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需要探究其深层的原因。笔者认为,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其一,从现实状况方面考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长期处于政治上的对峙。两岸的政治制度背景有差异,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社会文化观念等存在着不同,传统因素也造成了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双方存在着不同的法律环境和法律适用方式,如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的内容中有“婚约”的规定,这与大陆的婚姻立法大不相同。因此在海峡两岸的正常交往中,因通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上,制度差异性乃至法律冲突的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其二,从国际私法角度而言,这种冲突有着一定的必然性。有学者指出,海峡两岸的法律冲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双方尚未完全明确对方的法律在域内的效力。一般而言,国际私法之所以存在,缘于法律冲突,法律域外效力是否得以承认是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之一。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冲突属于区际冲突,这种冲突是一种因法域不同而导致的特殊问题,在坚持一个国家的前提下,离不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但两岸双方在法律关于域外效力的承认问题上较少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而实践中,两岸却在不同程度上对各自的法律适用加以承认,由此导致法律的确认与实践的操作产生较大的差异。由此,海峡两岸婚姻存在法律冲突则属发展之必然,面对并解决此种冲突,亦是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解决的一般应然方式

(一)学理依据———类推适用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

在我国现有关于涉外婚姻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定中,大陆的相关法律一般采用的是类推适用国际私法的基本方式。涉外婚姻的解决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关于单独适用海峡两岸婚姻关系的区际法律规范并不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之规定,我国大陆公民和域外公民的结婚及离婚分别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和法院所在地法。但现实中主要的问题是:因台湾地区是我国主权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是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绝不是国家与国家层面的法律冲突。而且,必须强调,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律冲突不仅是简单的区际法律冲突,同时又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突出表现为:一是社会制度的不同,二是法域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域的差异使这种法律冲突更为复杂。由此,我们自然不能将台湾地区居民视为外国人,也无法当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在确定连结点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以“国籍”作为连结点而把“住所”或“惯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应该是一个较好地选择,海峡两岸需要互相配合、修改相关立法才能使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在区际私法规则下得以更好地解决。

(二)现实可行的趋势———制定两岸统一的区际私法

统一的区际私法(privatinterregionallaw)应该是一个大的趋势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比较现实的可行方案。学者一般认为,“区际法律冲突的现象通常都具有过渡性质,”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范解决港澳台地区与我国大陆的区际冲突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区际私法规范,这个统一的规范应体现出在一国四法域的特殊性。当然,这种想法在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实现远比在与港澳地区之间的难度要大。如果考虑将区际私法规范从国际私法规范中分离出来,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独立分析与对待。这虽然是一个大胆的设想,但不失为一个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的良策。当然,两岸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制定,需考量到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问题。冲突规范要适用准据法,需要依据连接点,而连接点如何确定会涉及两岸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区际冲突规范的连接点在以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基础上应更加注重客观性和灵活性。国籍、行为地等为连接点的设置不应教条和僵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及两岸婚姻的客观现状,连接点的选择需在尊重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对其他连接点灵活地加以选择,才能满足不同的需要。如果真能实现两岸统一的区际私法,无论对哪一方来说都将是一件幸事,也大大有利于两岸婚姻法律冲突的解决。

(三)最高的理想途径———制定两岸的统一实体法

“统一实体法是解决法律冲突最为彻底的方式”,两岸若有了婚姻相关统一实体法,则有了最为有效和最为彻底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在这个大前提下,婚姻法律冲突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制定统一实体法还需考虑到海峡两岸实现统一的问题,而且也是在两岸统一之后时机成熟时,统一实体法的制定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由此,制定统一实体法必须要把目光放远。根据业已确立的“一国两制”原则,大陆以外的港澳台地区原有制度可50年不变,故即使台湾地区回归后起码50年时间内制定两岸统一实体法未必适合,因为“一国两制”的原则需加以贯彻。将来海峡两岸统一后,台湾将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将保持不变,要保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所以制定统一实体法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因为这些都必须以海峡两岸统一为前提,但这也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除了本文的分析外,在学界,针对解决海峡两岸的婚姻法律冲突的方式上,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示范法”、“适当法”等方式,均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司法协助与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之解决

在新的历史时期,海峡两岸婚姻形势呈现出新的表征与发展趋势。两岸婚姻关系向纵深发展,涉及医疗、社保、收养、户籍和就业等多项领域和环节,也不仅仅是配偶双方单独的利益诉求问题,子女、亲属等附带问题也需要得到良好的解决。这些新问题可能引起的法律冲突都要求能通过更好的协调制度来进一步加强沟通与交流,从而有效地解决冲突。由此,在海峡两岸婚姻方面的司法协助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认真思考的课题。大陆和台湾地区能相互承认双方所确定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双方对婚姻问题所做出的相关法律裁决能够得到一定范围或一定程度的承认和执行,同时明确规定相关的条件、适用情形及公共利益保留,这是两岸司法协助在婚姻问题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司法协助能进一步保护两岸人民在婚姻问题上所涉及的根本利益。司法协助为现代社会解决法律适用所涉及域外问题的迫切需要,其主要包括送达文书、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等内容。广义的司法协助包括国际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本文的探讨限于海峡两岸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婚姻法律问题自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相关学者也强调,与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不同,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相互协助。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司法协助所存在区域的特殊性上。台湾地区与大陆自然同为一个中国的组成部分,二者共同处于一个国家内的不同法域,尽管二者实行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但只涉及区际法律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海峡两岸的司法协助问题不可否认地属于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但现实是两岸的政治问题仍然敏感,由此导致许多问题上还是存在诸多障碍,故在官方层面,涉台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比照大陆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操作,仍然是一个难题。在大陆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大陆法律不曾对我国台湾地区判决的执行和承认问题做出过专门明确的规定。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可作为实践中承认和执行台湾判决的指示和依据。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民事)、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的相关规定。随后,我国大陆又分别于对台湾地区的民事调解书、法院支付令在大陆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相关批复与规定。以上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使大陆法院认可了一定数量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民事),这使得海峡两岸相互往来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积极保护,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贸往来的增多及一些新情况的出现,为了促进海峡两岸关系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正式签署,该协议的签署明确了海峡两岸民事领域相互提供协助的合作事项,诸如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等。在此基础上,在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方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针对性的补充规定,这标志着海峡两岸关于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事宜正积极向实质阶段发展。2012年,由中国政府牵头,民政部成立了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2012年12月12日,厦门市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正式揭牌成立,为全国做出表率。这些都给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带来了解决问题的便利,可以协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在台湾地区,一直以来态度却大为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大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亦有相关规定,主要规定在1992年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因海峡两岸长期以来的政治因素障碍,台湾地区对大陆的相关裁决常常以公共秩序为由加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很大难度。在两岸通婚问题上,台湾曾欲设置预警线,以限定大陆配偶的配额。另外,台湾地区在1997年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台湾承认和执行内地的判决和裁决须以互惠和对等为原则的相关内容。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民事)、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的相关规定之前,上述内容对大陆并无实质上的影响力与执行力。在2009年两岸业已建立的司法互助协议基础上,两岸在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正在朝着良好的趋势发展。总体而言,对于两岸婚姻问题,我国大陆的政策也经历了一个从消极不支持、不赞同到合理保护、认真对待的过程。历史上我国民政部门最初对于两岸婚姻持消极态度,但对于仍坚持者不予否定,并授权省级政府指定机构受理。到了20世纪末,我国民政部对两岸婚姻进行了规范性规定,出台了暂行办法。我国大陆政策上态度的转变,表明了两岸通婚在大陆一方已趋于正常化。我国《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统一规范了大陆公民之间、中国公民涉外婚姻结婚登记政策。同样,该婚姻登记条例一视同仁,对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通婚没有任何歧视性限制及特殊要求。但相对而言,台湾地区对不同的“非台籍新娘”在政策方面区别比较明显,与越南新娘等相比较,大陆籍贯的入台新娘常常被台湾地区以防止大陆籍新娘假借结婚之名赴台定居而设置政策障碍。事实上,两岸婚姻面临的困境是如何更好地保护通婚居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大陆配偶去台工作权、定居权常受到限制,大陆学历被台湾有限制地认可,取得台湾身份证需较长年限等。海峡两岸婚姻当事人诸多权利和利益常常因制度和政策的原因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客观而言,“法律在适用上要一视同仁没有偏见,这也能体现法治所主张的平等之精神意蕴”。否则,既没有公平而言,也很可能产生新的法律冲突。但两岸婚姻问题长久以来因台湾地区的政策限制,引起了两岸婚姻当事人的不满,一些社会人士也给予了抨击。相关报道曾指出: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应该对大陆配偶“新移民女性”予以公平对待。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也是解决两岸婚姻法律冲突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尽管有学者分析,我国两岸四地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合作,已经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但主要体现在陆港、港台、港澳之间发展的较快,而大陆和台湾地区还是相对滞后。可以看出,仅就海峡两岸之间来看,民事司法协助状况不够理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还缺乏实质性的认同和真正的合作。虽然大陆出台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补充规定(2009年)标志着海峡两岸关于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正在积极向实质阶段发展,但可以说这些努力还在起步阶段,而且必须指出,该规定仅为单边文件,而仅靠单方面的出台规定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根据该规定,大陆有义务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而台湾地区却无此义务,即义务为单方面的;这与我国2006年和2008年的涉澳、涉港文件所规定的都是双边安排大有不同。另外,该涉台规定适用的范围也要比涉港澳的范围窄。所以,如果不积极解决好海峡两岸的司法协助问题,既不利于调动海峡两岸经贸往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稳定两岸民商事交往,更不利于解决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

四、结论及展望

按现行法律及政策,大陆的态度是积极肯定的,现在的相关规定对两岸居民之间的通婚、离婚等几无特殊严格限制;而台湾地区长期以来的规定对海峡两岸的自由婚姻产生了较大的不便和消极影响:台湾地区的一些规定主要是限制性的政策,尤其以大陆配偶常常无法有效在台湾享受合法的权益保护为主要表现。究其根本原因,其一,尽管赴台旅游已经逐步开放、且数量不断递增,2010年台湾修订相关法律,大陆部分高校学历被承认,赴台就读已经有条件开放,但大陆居民赴台还有诸多限制,大陆居民对台湾地区经济、文化等相关问题的理解还不足,在缺乏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常常出现一些较为草率的两岸婚姻,由此导致矛盾以及最终的婚姻失败,使婚姻法律冲突大量产生。其二,由于海峡两岸对婚姻制度的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不同,实践中还造成不少骗婚以及重婚现象,而受害者以大陆居民居多。随着两岸往来的增多及通婚数量的上升,在海峡两岸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必然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表现在法律上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两岸的婚姻实体法方面都不能做根本性的改变情形下,从两岸的司法协助角度出发,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矛盾与冲突的办法。譬如我国大陆2009年出台的补充规定,在承认判决、财产保全等方面加以规定并加以完善,这些都非常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是,仅仅有单方面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司法协助必须由两岸共同努力。通过区际司法协助,可以化解两岸婚姻中不必要的矛盾,增强彼此的认同感,求同存异,及时、有效地解决相关法律冲突,这不仅有利于保障两岸同胞的现实利益,而且必将有利于两岸同胞长远利益的实现。通过区际司法协助,两岸之间的婚姻所涉及的问题将会得到更顺畅地解决,职称论文发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两岸人民的经济、文化往来更加紧密,这也是海峡两岸和谐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作者:杨健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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