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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事实婚姻论述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自从《意见》把“非法同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后,它就被引入我国现行有法律效力的正是规定和制度中。而提出这一概念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态度的转变。是对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作出了否定,婚姻必须是男女经过结婚登记而形成的两性结合,没有经过登记的,就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这种观点目前不仅得到了司法界的普遍认同,在法学界也产生了广泛的共鸣。然后事实婚并不能等同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外延远远大于事实婚。从特点上来看,非法同居具有隐蔽性、临时性等特点,而且维持双方当事人保持同居关系的纽带一般是为了满足彼此的欲望。反观事实婚则不尽然,除了法定的形式要件没有满足外,实质要件均以满足,双方当事人本质上是以结婚、组成家庭为内在目的的,故而,将事实婚简单的等同于非法同居是不科学的。(国)事实婚姻的效力对于事实婚姻问题,我国立法思想并不一致、连贯,先后制定了指导思想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若干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不过相对一致的是在立法重心上采用了以善后问题为重心主义。③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着重就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区分、非法同居的后果做出规定。1989年《意见》对被认定为非法同居的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于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较为完备的规定。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可以补办登记”。也就是说,如今我国的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那么事实婚在法律性质上既非无效婚姻,也非可撤销婚姻,而是不存在的婚姻。④既然事实婚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存在的婚姻,那么其必然不受婚姻法的调整。那么也就无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问题,然而在所谓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之后所产生和遗留的一系列问题该如何处置呢,或者说该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的立法思想要求法院在面对起诉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时候,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其实也就是将事实婚转变成登记婚,再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包括登记婚在内的要求离婚的案例中,一般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方当事人通过离婚能获得超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精神上的或者物质上的。那么,即使是法院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也必然会有一方不同意。因为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那么事实婚就转变成了登记婚,受到婚姻法的调整,由此会带来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正是潜在拒绝方所希望规避的。那么新婚姻法中规定的“未办理登记的,可以补办登记”基本不能达到其原本的立法目的,立法者希望通过这条规定来将事实婚转变成法定婚,从而将问题法律化的意图也以失败告终。

二、事实婚姻存续状态解除之后的后续问题

(一)财产问题目前事实婚姻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并且还有合法同居跟非法同居之分。当被认定为合法同居的时候,同居共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同居共同财产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指的是婚姻法。那么同居关系是否合法该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关系指的是无配偶间的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的事实婚,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不作讨论,重点讨论颁布实施之后的情况。根据条例我们可以得知,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其所谓的婚姻持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受婚姻法的保护,那么当财产问题引起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1989年《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外的财产都应当归个人所有,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各自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子女的抚养跟继承问题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不作讨论,重点是讨论其之后的情况。因为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导致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成为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相比较,在抚养跟继承问题上有何异同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三、结语

事实婚姻关系在世界上包括我国并不少见,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传统观念的作用跟现代法制理念的淡薄,很多人认为结婚就是摆酒席,吃顿饭就好了,不知道想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还必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由此造成了很多的隐患。双方感情一旦出现问题,要求离婚时就会发现他们之间所谓的婚姻关系根本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他们一直以来都是以非法同居关系在一起的,立法者所期待的先不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的情形基本不会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中处于弱势的一方,通常为女性很难取得有效的救济。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仍然主要充当着持家、照顾父母、子女的责任,男方工作养家。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时候,由于不能按照婚姻关系进行财产的分配,势必会造成不公平,所以法律在这点上应该适当的照顾弱势的一方,不能将此问题过度简化成非法同居关系,将财产简化成一般共有关系。说到底,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还在因为人们对自己法律上权利的漠视,只有知法、懂法、用法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张成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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