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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本科民法学教学改革

民法学是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法学本科教学的核心课程之一,民法学对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思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学院中开设的专业课程中,民法学的学分是最高的,这充分说明了民法学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做好两个结合:一是应当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二是应当与民法学学科特点结合。基于此本文从三方面讨论本科民法学教学目标。

一、通识教育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

本科民法教学目标的确立不应当局限于民法自身,应当且必须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考虑。概言之,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有两方面,一是注重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使学生成为全能的通识教育;二是侧重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使学生成为法律人的职业教育。对于绝大多数法学院而言,应当将本科法学人才培养定位在以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的法律职业教育。对于研究型大学,应当还存在着学术教育的目标,实质上学术教育应当是在以上两个目标基础上的提升。

法学本科招收的学生年龄偏低,社会经验几近于无,大学期间是其人生观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仅以职业教育作为目标,应当将公民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通识教育作为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先成为合格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合格的公民教育是应当通过两条渠道进行培养:一是专门的公民素质教育,例如通识教育;二是通过专业学习逐渐养成对于法律体系蕴含价值的信仰。现代法律体系蕴含的价值应当指在现代社会的不同国家都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现代法律体系正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价值。通过专业学习,学生应当逐渐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公民一定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职业教育是法学学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立身之本,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应当将如何成为一个合格职业法律人作为核心的培养目标。法学本科生如果能通过司法考试,则有机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狭义的法律职业;当然也可以从事各类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工作。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必然需要解决各类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具备相应的法律人职业能力是其事业成功的基础;对于从事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以及企业管理的学生而言,解决法律纠纷并不是其工作目标,但通过接受以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解决各类纠纷为目标的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众多从业者中因其自身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得以凸显出来。

基于对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阐述,该目标应当服务、服从于本科法学教学的目标。笔者认为本科民法学的培养目标应当分成二个层面,即技术层面目标与理念层面目标。所谓技术是指:构架民法概念体系、养成民法思维、运用民事规则、解决民事纠纷、强调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属性;所谓理念层面是指,传播民法理念、弘扬权利精神、开启道德之窗,着重于法学专业学生的通识教育。

二、民法教学技术层面目标

技术层面的目标是以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为主要工作目标,在这个目标下需要实现以下具体要求:

1.构架民法概念体系

尽管对于民法典褒贬的评价均有,但不可否认民法典对于我们认识和掌握民法提供了一个非常便捷的方式,而不用像普通法系一样通过整理大量的案例来形成具有一定适用范围的规则。大陆法系的民法学家用严密的逻辑把用于解决大千世界无限多的民事纠纷的抽象规则体系化为民法典。体系化是人类认识能力发展的产物,抽象化与体系化可以降低人类学习的难度,同时有利于知识的传承与发展,即便是普通法系也非常强调体系的重要性。抽象的民法规则是由一个个民法概念组成的,换言之,民法典是由若干民法概念构成的,民法概念掌握的程度决定了民法学习的程度。能否在本科民法学习阶段通过教师课堂的讲解,逐渐将民法典中的概念转化成学习者通过学习主动构架的自我概念体系是学习中至关重要的任务。民法学习的成功与否,在于是否通过艰苦的学习,形成了自己的民法学概念体系,并能够充分认识到每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并将主动型的民法概念体系作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利刃。

2.养成民法思维

凡是论及民法学教学目标的文章,均提到要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但目前诸多文章基本没有给出民法思维的确切含义。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中对于民法思维也没有明确解释,但通读全书会发现,王泽鉴先生所认为的民法思维应当是该书的副标题———请求权基础,即如何学会发现法律规则,或曰“找法”是民法思维的核心要求。基于此可以将民法思维解释成如何在庞大的民事法律规则中发现待解决案件的核心规则的方法。概言之,有两条找法路线:一是请求权基础路线,即通过对数量确定的民事请求权进行逐次检索,确定请求权基础;二是法律关系路线,即通过确定法律关系,并逐步确定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具体关系,通过搜索视野逐步缩小,可以圈定需要找到的法条。二者尽管有一些区别,但从本质上看,都要找到解决案件的核心法条,区别仅在对于路标的确定上。路标的确定实质上反映了在民法教学中应当如何切入的问题,是从请求权切入,还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切入,但不论从哪个角度切入都需要经过长期的民法概念的系统学习,并在学习过程中逐渐的掌握各类请求权或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中的位置。

3.运用民法规则

民法思维养成的过程是学会设定路标的过程,通过路标的设定,可以很快的发现待解决案件所需要的核心法条,但这也只完成了案件解决的初步工作。民法典规则的抽象性需要使用者运用民法概念体系对于规则进行解构,使其变得具体、明晰,这个过程在民法称为某某问题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是通过对于规则所在法条的概念的深度理解,重新组合成可以供操作的规则。完成这个过程相当于完成了工作的三分之一,还需要对已经重构的规则进行解释,即便是已经被解构成一个个构成要件,但各要件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抽象,因此需要对之进一步解构,同时运用型构的概念体系发现所需要的法条。经过不断的解构,最后形成了以核心法条为中心的若干支持性法条围绕的法律规范,这个规范构成了解决待决案件的所需要的“法”。

4.解决民事纠纷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每个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应当是全新的。在熟悉了类似案件应当类似处理的法律思维之后,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适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发现类似案件中的特殊性,从而避免机械适用法律的指责。在充分考虑到问题的相似性的基础上,对于具有关键影响的特殊性要思虑周到,进而拿出适当的法律意见成为对于法律操作人员必然要求。

三、民法教学理念层面的目标

理念层面的目标要和通识教育结合起来,要充分认识到,我们培养的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法律人,而不是培养仅会机械操作法律的法律工匠。

1.传播民法理念

对于民法理念,可以说见仁见智,但一般而言,都认为现代民法如果不具备自由、平等、效率等理念就不能称其为现代民法。由此可见民法的理念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所要求的理念是一致的。自由是全部问题的基础或前提,没有自由任何其他问题都无法展开运作。民法中的平等不是从结果意义上考虑,它所关注的是向相同的人提供相同的机会,民法假定参与交易的主体具有相同的能力,因此是平等的,可以展开充分的竞争。效率其实就是充分竞争的结果,充分竞争可以极大的推动效率的提升。鉴于此,本科民法学在传播民法理念上具有特殊的作用。民法的理念对于形成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弘扬权利精神

民法是权利之法,各国民法典的结构充分展现了民法是权利之法。民法通过对于民事主体权利的确认,达到对于平等主体的保护。通过对民事权利的讲解,使受教育者清楚,所谓民事权利实质上就是公民享有的私权,在自由、平等的社会中,是每个自治的主体自由处分的对象。民法对于权利的确认充分体现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人文主义精神。权利精神体现为一种自主、自助、自由的精神,每个权利主体既享有权利带来的成果,也要承担因滥用权利产生的责任。弘扬权利精神更是强调私权对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没有成熟的权利精神就不会对权力产生有效的监督,权力来源于私权,因此权利对于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成为权利的应有之义。

3.开启道德之窗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的这种正义性赋予了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自我支持力量。民法确认公民私权的存在,同时更要彰显权利在运行中所体现出的德性,权利的正确行使可以为自己以及其他人带来幸福,同时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权利所带来的责任。法是善与公正的艺术,如果每个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都能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道德领域中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就能得以实现。民法从其本源上就是建立在对于正义理念的演绎基础上,物权制度通过确认了每个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分配的正义,债权制度通过等价有偿或损害填补实现了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的道德伦理在民法制度实施中得以充分实现。民法基因中的道德要素是民法存在的基础。通过本科民法教学要使民法中道德理念从民法规则中揭示出来,使学生学习民法过程成为道德修养提高的过程。

总之,本科法学培养目标应当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将公民教育蕴含在职业教育中。具体落实到民法的教学目标就是:要坚定贯彻以民法方法论学习为中心,民法规则为对象,民法思维为主导,解决纠纷是目的的技术层面的目标和培养对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高度认同感的公民教育的理念层次目标结合在一起。应当使法学本科生充分认识到,法学学习不仅是一种法律技术的学习,更是法学理念的养成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我们的法学学习就会沦为单纯的技术训练,从中国传统对于人才的评价看,德才兼备的人才是我们的培养的目标,但圣人可遇不可求,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加强通识教育,使我们的培养对象成为道德高尚,具有相当法律职业能力的贤人是可能的;应归避的是仅注重学生的法学职业能力培养,却忽略法律理念的培养,以致形成了道德低下的法律小人,这既是法学教育工作者的悲哀,也是法治社会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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