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法院视察调研期间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在遵循法律规范及相应规则的基础上,更有目的性、目标价值取向(如政策、社会正义)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来进行裁决。
能动司法本质上并不是否定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只是在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态度上进一步落实司法的人民性。事实上,能动司法的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早已有之。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就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在审判实践当中,当法官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进行能动司法,从而有效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更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在符合中国国情的条件下,司法者应当将司法活动自觉地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如何实现能动司法,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发扬马锡五精神,确立法官能动司法的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官如何进行司法,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在努力思考的问题。电视剧《苍天》中,马锡五同志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不是老百姓的菩萨,老百姓才是我们的活菩萨”。笔者以为这句话用朴素的语言展现了马锡五精神中人民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和司法责任心的三项精神要素。在复杂的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因素交织的时代背景下,以高度的责任心实现司法的实然公正,是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能动司法的理念,立足中国国情条件,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树立群众意识,甘当“平民法官”,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
二、积极和谐司法,提高法官能动司法的能力
法院审判不能机械照搬法条、一判了之,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用最快捷、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为此,人民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能动司法能力。
一要具备发现、查明事实的能力。法官不能被动消极地依靠证据规则去处理案件,要对当事人诉讼活动进行能动干预,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深入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真实,最大程度地使法律真实接近案件客观真实。
二要具备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当具体规则的运用与案件的实质公正裁判相矛盾时,要能主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根据法律的目的、精神和法律的整体性结构,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等法律适用技术以及政策考量、利益平衡等司法方式,有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缺陷,对具体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具备高超的调解能力。学习“陈燕萍工作方法”,灵活采取司法措施,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点,通过各种调解方式和途径,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法官能动司法的机制
社会矛盾的化解,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
第一,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对接工作。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矛盾纠纷多发地区设立联络点,吸纳和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来,通过司法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处理、诉讼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纠纷激化成诉,缓解法院的受案压力。
第二,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建立综合性诉讼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立案受理、法官联系、材料收转、案件咨询、判后答疑、司法救助等“一站式”服务,将司法服务的空间前置到诉讼发生之前。在农村地区实行巡回审判,流动办案、就地办案、及时调解、适时宣判,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矛盾纠纷。使诉讼服务成为人民法院便民利民、高效创新的重要窗口平台。
第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纠纷预警机制。通过案件审理和执行,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积极开展案件回访、社区矫正等活动,配合做好息诉息访的说服解释工作和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
第四,强化司法保障,调节经济关系。以“法院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的方式由“坐堂问案”变为“上门服务”,推行主动进企业、社区、村庄送法活动,通过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民生、困难群体、重大经济项目和环境保护等的案件,实行快速、应急审理机制,及时保全,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执行,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挽救在金融危机中遇到暂时性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保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使法院工作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目标和要求相契合。
四、保障公正廉洁,健全法官能动司法的约束制度
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至关重要,一定程度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得到强化。这种能动性一旦失去克制和约束,司法公正就会无法实现。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约束法官的审判行为和提高法官的司法道德修养。
第一,推进司法公开建设。通过审判公开、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等举措,依法全面公开案件审判依据、审判程序、审判流程和审判结果,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深化审判监督职能转换。以强化审判监督为切入口,改事后监督为案件全程监督指导,制定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通过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案卷评查、回访案件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对案件质量自查自纠,加大纠错力度,不断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