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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融资及风险控制论文

一、经营城市理念对城市建设融资体制机制的影响

经营城市,就是以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对城市空间构成和城市功能载体的各类自然资本、人力资本和延伸资源等进行市场化运作,最终建立完善的城市建设管理投融资体制。城市经营者必须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将城市整体进行市场经营和包装运作,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激活无形资产,逐步建立多元化投资、多样化融资、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建设新机制,以此带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投入,实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城市可持续发展道路。确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围绕经营城市战略加快创新投融资体制,对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经营城市理念要求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反映市场运作规律和市场机制。一般的观点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和大规模城市建设所需巨额资金相比,财政收入和政府投资往往捉襟见肘。因此,必须树立市场观念,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手段运作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转变以往由政府各部门管理政府各类资产的程序,实行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新路径。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转变政府统筹建设的固有模式,实行社会共建,充分吸收社会资本的力量,形成城市建设合力。

2.经营城市理念要求构建城市建设融资平台。要解决传统城市建设融资中存在的机构职能重叠、资源分散交错、多头利益难以协调的结构性难题,就必须打造多重类型的融资平台。如无锡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就逐步形成了城市投资发展公司、建设发展集团、交通产业集团、市政产业集团等多个投融资平台。这些融资平台的建立,有效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变了政府财政出资的单一模式。

3.经营城市理念要求解决融资中的法律问题。城市建设管理,经常和土地、房产、动迁相联系,有时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如土地招拍挂如果不能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权证,就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等融资。因此,需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破解土地融资等融资难题,灵活采用“熟地出让”、“生地出让”和自主开发等模式,有效规避融资法律风险。

二、传统融资模式和政策性融资模式的特点概述

传统的城市建设融资模式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资金来源均为财政自由资金;二是政府一方面扮演了融资与被融资的角色,另一方面又成为了投资主体;三是中央和省、市级层面的政府紧紧把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和审批权限;四是项目规划、融资和资金使用、项目投用后的运营管理主导权也高度集中于各级政府。此模式虽然具有统一性强、集中度高等优点,由于政府可支配的收入和资金有限,而对市政道桥、公路水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服务水平落后,使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随着20世纪末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大中型城市纷纷组建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政府财政部门将资产注入并委托其进行融资,这一般也被称为政策性融资模式。为了方便运作,政府财政部门一般会现将资金、存量和增量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委托其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管理,随后通过融资中介和金融机构接触,以抵押变现、贷款、转让等方式扩大融资。在融资决策中,政府决定具体投资项目,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由政府比选决定。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管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融资公司进行监管和管理。在项目获得回报后,收益返还上缴至政府。该模式灵活引入了市场理念和投资收益机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融资风险和收益不统一。此类融资平台多采取国有独资公的结构,政府仍实际掌握融资和市场管理的主导权,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权一般又被多个政府部门掌握,因此,并没有实现融资主体在风险与收益上的统一。二是融资渠道过于集中。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出资、银行贷款以及基金国债等途经,通过市场扩大融资的比例依然很少。三是建设管理职能缺乏。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只负责筹集资金和支付资金,扮演了政府的出纳角色,在建设前期没有项目决策权,在项目建设中也缺乏对全方位参与和管理能力。经营性项目收益和公益性项目支出均由政府进行使用和调配。

三、关于城市投融资模式的创新方向

随着国内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投融资模式也逐渐无法适应资金需求,创新城市建设融资模式,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能力和灵活程度也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创新投融资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一些地方政府财力不足、财权有限而事权繁重,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过度负债、资不抵债的情况。第二,地方政府长期隐性负债和政府下设的融资平台过度负债的问题,可以通过疏导和调整的方式得到彻底解决。第三,可适度采用资产证券化、PPP等新型融资工具,并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通过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与资本运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创新,就能实现在适度债务的情况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合理运行。目前城市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一般有以下几个渠道和方向。一是建立完善的融资偿债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偿债机制,设立地方政府偿债基金,压降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通过财政专项预算、土地出让收益、国资收入统计、已有经营权转让等途经筹措偿债专项资金,在平台债务偿付与地方财政间设立了一道债务风险防火墙。二是引进民间投资。通过BT、BOT及PPP模式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进行项目合作,通过相关融资中介和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股权交易。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广泛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建、管全过程,可有效缓解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融资压力,实现良性示范效应和项目的滚动开发。三是重组各类经营资源。地方融资平台应实施项目差异化战略,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针对性强的差异化运作模式,优化各类资源组合,逐步打造自己的品牌、业务优势。四是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地方融资平台目前的筹资渠道较少,多数情况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资金渠道单一、资金结构失调、抵御风险能力薄弱,对金融市场各类工具熟悉程度较低。应进一步增强对资本市场常见的IPO、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杠杆的运用能力,并适度尝试和运用信托、票券等创新型融资工具。

四、项目投融资创新的具体模式分析

1.BT模式。目前,BT模式是运用比较广泛的政府投融资创新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即项目发起人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承包人,由投资承包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起人回购,并由发起人向投资承包人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由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负责建设的北中路大型互通立交、惠山隧道、杨胡路、刘闾路即采用了此种建设模式。在北中路大型互通立交的BT融资过程中,承包人上海建工集团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利用其自有资金筹集资金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移交,由回购人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比例支付相应的回购款。在双方的合同约定中,对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建设期、回购期与回购宽限期、回购比例等、投资回报款等均予以了详细解释。与传统的建设融资方式相比,BT模式可以有效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可以减少发起人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量,可以减少投资风险。而且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降低工程造价。然而,BT模式也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项目监管难度大、回购费用高等问题。

2.BOT模式。BOT由BT模式演变而来,准确的解释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模式,该模式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合为一体。地方政府在和民营资本达成协议后,向签订协议的民营资本颁布特许,允许其在特定期限内筹集资金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并负责管理养护和经营该设施,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获得合理回报。如杭州湾大桥在建设过程中,即采用了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运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的BOT模式。宁波市和嘉兴市共同出资组建了大桥项目公司,相关民营企业各自出资成为股东。在大桥建设期间,各股东按既有比例逐年增资,大桥运营期间,将通行费收入按比例分成获得现金收益。使用BOT模式,可有效利用私人企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可以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可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缩短项目建造期。

3.市政债券。市政债券主要是指以筹集资金进行市政类项目和公益项目建设为目的,由地方政府和政府授权代理者主导发行的有价证券。受《预算法》等我国法律的约束,目前地方政府在法律上还不被允许发行债券。然而,随着城镇化浪潮的不断前行,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市政类项目的不断增多,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而传统的投融资体制又无法解决这一难题。2014年,国家财政部出台了《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对发行地方债进行试点。可以预期,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发行市政债券将有可能成为一种融资新渠道。目前,国外发行市政债券已成为政府筹措资金并有效配置资源的常用方法。如美国地方政府就通过政府、政府机授权机构和直接使用债券机构这三大主题发行市政债券,积极介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发行市政债券不仅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动力,而且由于发行监管严格、披露信息全面,可以很好地提高地方财政的公开透明程度,有效约束预算,同时还能为市民和金融投资机构的资金保值增值提供更多选择,完善市场交易品类。

4.PPP模式。PPP模式英文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部门与私人资本进行合作的模式,在公路、铁路、地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PPP模式中,政府为达到加快项目建设及有效运营管理的目的,赋予私营资本长期有效的特许经营权和运营收益权。该模式一般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由政府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联合体签订特许合同,并由该联合体负责融资、建设及运营。政府通常与计划出资的金融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在不对项目作担保的前提下,方便联合体较为顺利进行融资、获得贷款。PPP模式是在国内项目融资的普及程度正不断提高,这得益于其突出的优点。PPP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的利润率,让私营资本充分参与到项目全过程,督促私营资本提高效能并平衡风险。同时,该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政府基础设施服务质量。2009年建成运营的北京地铁4号线采用了特许经营类PPP模式并收到了预期成效。在此模式中,北京市政府负责地铁4号线A段的投资建设。特许公司负责4号线B段的投资和建设。地铁4号线整体投用验收后,市政府将A段使用权交给特许公司,由特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负责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含A、B两段)维护和站内招商经营。市政府牵头制定票价并对运营进行监督。该模式弥补了建设资金的不足,且投资、运营、建设的主体明确、权责利清晰,通过适度竞争提升了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能力。

5.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与上述融资创新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属于新增资产的融资路径,而更多地是通过整合、盘活已有的存量资产筹措资金。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一般仅限于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该项目所属资产收费权为依托,通过发行证券来实现证券化融资。该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是近几年来资本市场比较重要的融资创新。诸如收费高速公路、水运设施、市政公用类厂房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享有收费与财政补贴等现金收入且现金流十分稳定,对此类资产,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经,变现和盘活流动性较弱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并为新项目建设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6.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一般适用于市政道桥、发电厂、学校宿舍、医院等项目,这些项目通过经营融资,获取一定收入,以此向债权人进行抵押。相比较传统融资对政府财政评级的高度重视,该模式有效回避了评价等级的影响,以项目投资的收益率和远期现金流进行定价和议价。同时,收益债券的融资不能用来进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途,只能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从而对项目的运行产生了有效监管,杜绝了出售套现的投机情况。但收益债券的每个项目均需要单独发行,从项目论证、审批到发行等一系列工作均需逐项完成,因此发行成本普遍较高。在国外一些地方高速公路的融资建设中,该模式的运用较为普遍。

五、防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

不可否认,在坚持政策性融资模式为主的情况下,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选用合适的融资模式,可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地方融资平台的有效运作,不仅使银行贷款产生了杠杆效应,同时有效利用了市场化机制,吸纳了大量闲余的社会资金,对解决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瓶颈成效显著。然而,过度融资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已颇具规模,风险和隐患不断积累,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也产生了一顶影响。2010年6月,国务院正式出台《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督促地方政府尽快排查清理地方融资债务,有效压缩清理不规范的融资平台。2014年,国家财政部又颁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要求各地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加强对地方债务的审计和风险评估防控。防范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合理评估并做实地方融资公司。为切实减轻政府负担,主动把成本收益相当的项目交办私营企业实施。对于收益无法还本付息,需要地方政府支持或代为付息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应统筹考虑平台的财务能力和政府债务承担能力,将政府信用支持形成的公司债务归入政府债券的范畴;而对于超出政府债务风控能力的,要限制债务性融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负债。最后,对现有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平台进行全面重组和针对性的收缩,把存留公司平台的资金做实。通过加强对平台高管、财务人员的管理培训,完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融资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将平台的负债情况、项目效益、融资来源以及资金流向等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广泛监督评议。

2.科学确定融资计划,动态监管融资风险。地方财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实际偿还能力,结合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具体情况,详细比选各种融资方式和成本收益,科学确定平台的融资额度,确定融资期限、形式、规模、成本、还贷资金来源,确保融资计划的可行性。长期监控项目进展,定期计算资产负债率、现金流情况和还本付息金额,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有效防范、及时预警并化解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各类金融风险。

3.防范政府信用在借贷行为中的过分支出。尽管政府在地方基础设施融资中并未直接以债务人身份显现,但多数民间资本、银行、金融机构都会认为这些融资公司有政府信用的支持,风险较低,因此将大量资金投入基础设施融资平台,从而不断加剧政府财政的风险。政府应通过通知、规定等形式,明确融资平台不能向政府索取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融资平台也不能互相担保,以防范大面积政府财务风险。同时,明确财政注入给投融资平台的专项资金不得交叉使用、相互挪用,必须专款专用。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向投资者明确表态不会为投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及时提醒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自觉评判投资风险,从而加强对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市场约束。

作者:林子江 单位:阳市公务员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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