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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思想政治道德法治教育研究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思想政治教育在中国无处不在,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也时时考验思想政治教育的维继,那就是为何思想政治教育虽然频繁的进行,但效果却差强人意。到底是教育的不足,还是践行的不足?亦或是与之配套的某些因素没有被重视?在当下中国,接触不到或者接触思想政治教育少的人,甚少发生腐败问题,这是因为这些人未处于公权力部门,与之相应的是凡是因为腐败被查的官员,在被查处之前都接触到过思想政治教育,甚至有的人还负责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工作,这说明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所起的效果值得反思。

一、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存在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对于一些人尤其是公务人员没有实效,除了是公务人员自身思想不坚定之外,思想政治教育本身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中国的公权力部门,思想政治教育可谓是无处不在,有党委书记或党组书记作为一把手专门负责抓思想政治教育,又有宣传部门专门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的解说与讲解,同时又有组织部门将表现良好的公务人员推荐给人事部门将其任命为主管某一方面的领导,在这样的有力保障之下,思想政治教育在效果上却依然时常存在问题,难免让人感到唏嘘。如果这个问题不予解决,以后在思想政治教育上还会出现投入了足够的人力财力但效果依然不佳的窘境,笔者认为当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是:1.形式化问题严重,实质追求不足。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化问题时常可见甚至很严重。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之时,有组织有纪律,有人力财力保证,且学习之时一般有专人讲解,也有专人记录,事后写有心得体会,可只说不做或者做的远不如说的好比比皆是,那么问题不是出在了学习的流程的上,而是太过于注重形式而疏忽了内容。常见的问题是内容空洞,在对具体问题关注之时宏观有余、微观不足,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之中有一些宏大叙事倒也正常,毕竟思想教育应该有一些高远的追求,但也应该注重对具体问题尤其是民众具体问题的解决,对于一般公务人员而言,都有“短视”的特性,只关注可以预想的数年甚至很短时间之内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至于需要多年以至于穷极一生的时间来实现的理想对其来说似乎不太现实,所以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之时,应该使之与公务人员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这样他们自然会给予重视。所以,虽然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公务人员是客体,但他们也是“人”,也是具有主体性的人。“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起点,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载体。”2.缺乏有效的罚则规定,导致公务人员重视不足。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高大上”有余,但在“接地气”方面还有待改进。要想思想政治教育切实发挥效果,不一定非要事事都要从马克思主义寻找源头,而应该在阐释清楚应该遵守的内容之后,既说清楚不遵守会有何种不利后果,遵守了会有何种有利后果,只要将正面引导和负面鞭策结合起来,才会使思想政治教育更有实效。当然,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有罚则规定,不践行的会有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但问题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的公务人员如果只是在口头上践行,而在行为上虚与委蛇那又该如何?笔者认为应该将罚则实施的重点放到具体事务的操作之上,因为这个较为具体形象。虽然不是每一次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都会外化为行为表现,但是也不是不会如此。比如,公务人员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之时声称“为人民服务”,但却在履行职责之时刁难行政相对人,那肯定是思想政治教育只注重学习而未将落实予以重视,所以在追究公务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时,应该追究其思想政治教育没有落到实处的党纪责任。另外,在公务人员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之外,在平时工作之时亦恪尽职守,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认真对待,那么在奖励之时就不应该只是一张奖状或者一句口头称颂而已,而应该适当的增加物质奖励,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所以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之间应该相互尊重而不能疏忽任何一方,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取决于参与者主体的角色扮演质量以及相互合作的水平。”

二、应注重独立的道德修养和熏陶

一个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存在问题,一定是人存在问题。一个人存在的无论是经济、作风问题还是党纪国法问题,首要的都是道德问题。如果一个人能够做到孟子说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且不说诸如纪委、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是否存在,就是整个法治体系不存在,贪污腐败都无法有存在的温床。可问题是,现在虽然纪委、监察、审计等专职监督的体制虽然还有待健全,但都已经建立起来,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体系及其实践也在不断推进,但腐败形势依然严峻,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更是暴露出了中国在反腐体制和依法反腐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弊端。之所以一方面反腐体制在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腐败却不断高发,笔者认为独立的道德修养和熏陶还不够。身为公务人员,倘若有贪污腐败、渎职滥权行为,说明存在着预防体制失效,法治功能没有发挥,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未做到位等问题,但首要的是涉案公务人员没有做好一个“人”,在道德上出了问题。一个公务人员可以说自己不懂法治,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但不能说自己不知道贪污腐败、渎职滥权是有违道德的。作为一个人,认为某一些最基本的诸如不偷盗、不抢劫、不杀人、不徇私舞弊等等这些违背人类最朴素、最基本良知之事是不能做的,可以说不知道触犯了哪一部法律或法律的哪一条,但不能说不知道这些事是不能做的,因为这些首要是道德层面上的认识,是人类世代相传且被普遍认为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只要公务人员还具有“社会属性”他便不能不知道,即使是真的不知道也不影响对其进行道德谴责。所以一个公务人员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自然要受法律制裁,政治处分,但首先是道德上出了问题,所以少不了得面对道德谴责。所以,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或者其他合适的主体,应该独立的对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进行道德指引,在此时不要也不必要掺杂一些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使客体得到独立的修养和熏陶。因为一个包括公务人员在内的任何个体,不应该不知道一些作为“人”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底线,对其进行道德指引的主体只要浓缩出最基本的道德内容,然后将之不断的进行提醒和熏陶,总会起到一些显微的效果。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指引一样,只要方法得当,内容得体,次数适当,既不喋喋不休,又不明显过少,假以时日,必定能够得到良好的效果。中国古代文人诵读四书五经,读的时间一长,且用心去读,效果总是有的,所以才出现了那些诸如岳飞、文天祥、袁崇焕、史可法等等被传颂后世的忠臣良将。有学者认为,“如何有效地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和德育研究,成为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但这对于公务人员亦是如此。所以,无论是哪一种教育或者引导,只要内容、方法、次数适当,效果肯定会有,只是时间的问题。总之,道德指引必须予以正确的重视,之前要么被思想政治教育囊括,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本来已经对于又空又虚的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有抵触之心,与其将道德指引囊括其中能被冷落,还不如对公务人员进行相对独立的道德指引,不断的强化他们对于作为一个合格的“人”所应该有的道德认知,包括公务人员在内的任何客体只要把“人”做好了,那么当一个合格甚至良好的公务人员就不再是问题了,这也是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义。个体思想品德的发展和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的一种内在的精神需要,而思想政治教育正是满足这样需要的一个主要途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要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道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当然,应该将道德指引与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联合起来构成一个相互促进的内在体系,以期相映成辉,而且在内容和次数上应该有一个度,避免喋喋不休的说教,也避免沦为又空又虚的宏达叙事性的道德宣言。

三、法治教育与法治制度同步跟进

平时在对公务人员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之时,对于其独立发挥作用给予期望太大,虽然有些客体确实对思想政治教育心有体会,但在人性趋利之本性的“引诱”之下,同时又对法律知之不多,长此以往,难免会作出违法乱纪之事。所以,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之时,应该加强具体的法治教育,要使客体知道违反哪一种行为会相应的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要使该问题在客体即公务人员脑海之中形成一个较为具体的影像。公允而论,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确实含有法治教育的内容,但一般都是不太具体形象,基本都停留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宏大叙事的层次之上,直观感和具体感不足,因此以后这方面应该有针对性的加强。对于公务人员,除了应该对其进行一般性、常识性或者概括性的法治教育之外,还应该按照公务人员的岗位或者职业特征,有针对性的对其实施法治教育。比如,如果公务人员属于审计部门,应该对其进行审计方面的法治教育,将与审计职权合法行使有关的具体法律规范汇成册,便于该公务人员知晓。如果是公务人员属于监察部门,应该对其进行监察方面的法治教育,将与监察职权合法行使有关的具体法律规范汇成册,便于该公务人员洞悉。如此等等,不一而论。总之,在对公务人员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之时,还应该对其进行通识法治教育和具体法律教育,使其知道如果违反哪一种行为将会承担哪一种法律后果,使合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与违反后果得以明确,相信会增加对公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的效果。另外,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制度进行完善之时,法治教育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应该及时跟进,倘若公务人员已经认同了所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但却发现在他作出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相违背的内容之后,因为法律制度存在纰漏而使自己没有得到应该有的惩处,那么将会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公信力。人应该言而有信,思想政治教育也应该一样,公务人员的某些行为一旦违反思想教育的内容便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重说教而不重鞭策,重承诺而不重惩处,违反思想政治内容与法律规定却逍遥法外,不但会使已有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退散,而且还会影响随后思想政治教育的威信,当然也会影响法治的威严。只有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具有可实现性和违反之后能够得到惩治,思想政治教育才会有实效,有实效才会有威信,唯有如此才能使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包括公务人员在内的一切客体知晓思想政治教育不再是含情脉脉的“说书”之人,而是违反了它的说教是要承担道德谴责和法律惩处的,思想政治教育才会引起思想政治教育客体发自内心的重视。当然,无论是道德引导还是法治教育和法律制度,本身也应该不断的完善,且在各自领域之内发挥效力,不得挤压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有的空间。

作者:贺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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