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冷漠的表现
道德冷漠,简单地说,就是善的缺乏。万俊人先生指出,道德冷漠是一个道德心理学概念,“它是指一种人际道德关系上的隔膜和孤独化,以及由此引起的道德行为方式的相互冷淡、互不关心,乃至相互排斥和否定”。他进一步指出,道德冷漠不同于一般的感情淡薄,而是人与人之间道德意识沟通的阻塞、道德心理互感的缺乏、道德情感的丧失以及道德行为上的互不关心。这种冷漠看似与道德无涉,实际上是一种缺乏道德感、缺乏同情和逃避道德责任的表现,是一种善的缺乏。
道德冷漠作为一种善的缺乏,具体表现为道德敏感的缺乏、道德判断的搁置和道德实践上的不作为。第一,道德敏感的缺乏。所谓道德敏感,是一种自觉的道德意识,“是一种道德感知、感悟、反应能力,是从人文社会现象包括人与自然关系中发现道德问题的能力,是对人文、社会现象进行道德考量的能力”。道德敏感作为一种能力,既包括对善的领悟、发现和把握,也包括对恶的感知和反应。它是道德发挥社会调节功能、维持基本道德秩序的重要保证。道德敏感的缺乏,意味着道德的缺席、道德的边缘化和道德的失语,将导致社会的道德失范。同时,道德敏感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志和特征,一个没有道德敏感的人是一个不健全的人,一个没有羞恶心的人,一个没有同感能力和同情心的人。第二,道德判断的搁置。道德判断是关于行为的善恶、正当与否的判断,“它断定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行为是对那些规整人与人之间秩序的原则的最切近的体现”。道德判断可能是一种直观判断,即在原有的道德知识的基础上看到某种行为后不假思索地作出判断。它也可能是一种理性判断,是我们依据一般的道德法则,结合我们自己原有的道德知识和别人的道德知识,并充分考虑当前的特殊道德情境所得出的一种综合判断。不管是直观判断,还是理性判断,都具有改变道德情感和影响道德行为的功能。对于冷漠者而言,他具有关于行为善恶、正当与否的道德知识,具有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而且知道哪些道德义务是他必须履行的,哪些行为是最适合于道德义务的。但是,他却吝于做出道德判断,导致道德判断的悬置。第三,道德实践上的不作为。从法律上看,不作为是指行为主体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例如,负有抚养义务的行为主体拒绝抚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就是一种不作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不同,法律义务针对合法而言,道德义务则针对是否合乎道德。它更多地体现了人之为人对其他人所负的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道德上的不作为更多的是指人们面对恶行的一种麻木,这种麻木使得他们成为作恶者的帮凶,使恶得以横行和泛滥。
从扎堆现象,到见死不救现象,再到各种各样的聚众旁观,人们可以体会出道德冷漠对人心、人命的吞噬,从事件更是可见一斑。年6月4日中午,成都市区的把3岁的女儿锁在家中,然后去县“找点钱”。她在县红旗超市偷窃洗发水时被保安抓获。随后县城郊派出所警察将她带回派出所。在确认吸毒之后,城郊派出所报请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依法对实施强制戒毒。在此期间,曾多次提出她3岁的女儿被锁在家中,要求先把女儿安顿好,再接受强制戒毒,但是无人理睬。她曾经跪在地上,哭着哀求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在去戒毒所的路上,她用头连续猛撞押解她的警车车门,警察终于按照她提供的号码给她姐姐打了电话,但无人接听,警察就没有再打。押解的警车曾两次经过她的家门,但是没有停留;办案警察也没有按规定给的家属、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知道被强制戒毒,也知道她的孩子被锁在家里的区团结村派出所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就这样,一个孤零零的小生命被遗忘在房门紧锁的家中。17天以后,人们在家中发现了的尸体,尸体已高度腐烂。警方、检察官和法官一致推断死于饥渴。警察的渎职和制度的失灵是之死的直接原因,但人心深处的冷漠也难辞其咎。“在事件中,如果存在‘共同责任’的话,那么应该承担这份责任的就不仅仅是警察,站在被告席上的,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因为正是他们的漠视和‘不作为’导致了之死。”这不只是执勤警察的冷漠所导致的悲剧,而是一群对他人苦难视而不见、遇事高高挂起的人共同导致的悲剧。
要杜绝执勤警察的渎职,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加强防范、保障和监督机制,但是人心的集体冷漠这一毒瘤则难以根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分析道德冷漠的形成机制并透视道德冷漠背后的深层根源就显得尤其必要。
二、道德冷漠的形成机制
道德冷漠作为善的缺乏,是一种“平庸的恶”,其中作恶者并没有害人的意图,只是对受害者缺乏同情,对自己的冷漠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自觉意识,因而默认现有行为或现有体制的做法,而不思考现有行为或体制本身是否合理。“平庸的恶”是20世纪60年代阿伦特在《在耶路撒冷》这一报告中提出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一个组织实施大屠杀的纳粹军官,从1938年到1941年,负责驱逐在德国的犹太人,从1941年到1945年负责运送欧洲的犹太人以及波兰人、斯洛伐克人和吉普赛人到死亡集中营,仅1944年3月至6月,他就把七十多万犹太人送进死亡集中营。审判时,反复强调自己是齿轮系统的一环,只起传动的作用。作为一名公民,他所做的都是当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作为一名军人,他只是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总之,他个人没有过错。在大屠杀过程中,还有很多像这样的人,他们并不是天生就是罪犯、虐待狂、精神病人、社会异端或者其他道德上有缺陷的个体。既然这些最直接地参与集体屠杀事务的人,既不是异常地具有虐待倾向也不是异常地狂热,既本能地反对身体折磨所引起的痛苦,也普遍地反对攫取生命,他们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残忍之举?阿伦特指出,的行为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一种恶,这种恶的特征就是不思考,既不思考人,也不思考社会,默认并实践体制本身隐含的不道德甚至反道德的行为。虽然这种作恶者偶尔会良心不安,但他们往往求助于体制来为自己的冷漠行为提供无关乎道德的辩护,心安理得地逃避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责任,从而解除个人道德上的过错。因为平常人都可能堕入其中,所以这是一种平庸的恶,一种平庸形式的恶。这种平庸的恶体现了行为的兽性与当事者行为动机的肤浅之间的巨大反差。它不是指作为帮凶的行为是平庸的,更不是指纳粹对犹太人和其他人种的灭绝是平庸的。换言之,它不是指行为或隐藏在行为之后的原则是平庸的,而是指作恶者自身心灵和性格的一种特殊属性。这种恶的动机是很平常的人性的弱点,邪恶因动机的肤浅而平庸。
为什么会出现道德冷漠这种平庸的恶?这主要是因为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受到损害,失去反对暴行的自觉意识。凯尔曼指出,个体道德抑制机制受到损害有三个条件。第一,暴力通过享有合法权力的部门的正式命令来实现,本身被赋予权威;第二,通过规章的约束和对角色内容的精确阐述,行动被程式化;第三,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暴力受害者被剥夺了人性,被当作“非人类”。只要具备了其中一个条件,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就会受损。
鲍曼则进一步探索了个体道德抑制机制受损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对组织纪律的遵从。在组织中,消除自己的个性、牺牲自己的利益、无条件地忠诚于组织是个体的一种最高德性,其他道德要求则被取消。“更确切来说,要求服从上级的指令而排除所有其他的对行动的刺激,要求献身组织福利,这些要求由上级命令来使之明确,高于其他一切奉献和承诺。”用韦伯的话说,无私地遵从这种德性乃是公仆的荣誉。在审判期间,坚持主张遵守的不仅是命令,而且还是法律,他们是以一种康德绝对命令的变种形式来行动的:这样行动,仿佛你的行为准则与法律制定者的准则或本国法的原则相同。康德意义上的道德法则被置换成纳粹统治者的命令,这一变种形式的绝对命令支持的不是个人自主,而是官僚主义的附属关系。通过荣誉,纪律取代了道德责任,组织规则成为正当性的源泉和保证。符合组织规则的事情是正当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其中,个人良知是没有位置的。即使偶尔良心不安,我也可以通过上级对我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来得到缓解。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上级要求我这么做,我只是一个执行上级指示的忠诚的实践者,至于我所做的事情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无须我作出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医生的见死不救、漠视生命就与某些医院的规章制度有关。如果医生所要对之负责的不是病人,而是医院的效益,那么,如果某个病人因为他的所作所为不幸身亡的话,他可以找借口说“这是医院规定,我也没办法”,从而为自己间接地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来开脱罪责。这样一来,他不仅不会有道德上的负罪感,反而会觉得自己的做法理所当然,因为这至少没有给医院效益造成损失,而自己也不会遭开除。如果医院将效益摆在第一位,对人的生命尊严的尊重和捍卫就难以成为医生行医的道德底线。正是因为对组织的忠诚,个体的道德抑制机制因而受损。他既然意识不到自身行为所隐藏的恶的本性,自然也不会去反思其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