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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理念培植和发展

依黑格尔之见,“理念”就是通过人的思维对客观规律长期认识而积累起来的“精神实体。”①

民法理念就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民法以及具有民法性质的规律的长期认识和不断升华,所形成的对民法价值目标、法律精神的认识。它是民法精神的伸展和扩大化;是民法原则的结晶和抽象化;是民法体系的结晶和灵魂。

一、传统的民法理念

传统民法发源于罗马法,但真正成就于近代欧洲,受“自由平等”观念的影响,传统民法在近代的发展与个人主义追求有密切的联系。基于对民事主体之间平等性和互换性的两个基本判断②,传统民法彻底贯彻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主流思潮,取向于法的安定性的价值,追求法的形式正义,形成了传统民法的三大理念。

(一)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即主体资格平等,平等观念是民法产生与发展的思想前提。近代民法在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宣示确立人格平等的原则。人们“可由自身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立法者”,在市民社会,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人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私权神圣

私权神圣是指在市民社会中,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充分的平等的保护。其核心是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而前者具有终极意义。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或权力者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被限制和剥夺。自《法国民法典》承认了财产的个人所有权,从此,私权神圣观念深入人心。

(三)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亦即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得依其自我意思创立契约,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契约自由的灵魂是意思自治。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在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18世纪至19世纪理性哲学的自由天赋人权的思想的推动下,私法自治观念得以确立。

二、民法理念的现代化

自19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阶段,各种矛盾冲突空前激化,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当时美国著名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出版的《契约的死亡》一书,使世界法学界为所震惊。法学家们对传统的民法理念的内涵进行了反思,民法理念从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转向兼顾社会公共福利或社会公正,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

(一)民法本位的社会化

民法本位亦即民法之基本目的,基本观念。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为义务本位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身份,而立法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第二时期自16世纪至19世纪为权利本位时期‘,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梅因把这一过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③

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

自本世纪开始为社会本位时期,19世纪中期以后,民法思想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强调个人是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与他人存在联系,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我们称其为社会本位。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本位只仅仅是权利本位法制的调整,绝不是义务本位法制的复活。④

(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

所有权绝对始见于罗马法,自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附有义务”以来,法律思想上对于私有权绝对的观念,开始有所修正,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所有权绝对化的原则明显受到限制,开始了“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私有权神圣”转为“私有权受尊重”,“私有权绝对行使”也就转变为“私有权不得滥用”

(三)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定下来的一条重要民法原则,但现代社会已经意识到,当契约者在社会上或经济上的地位悬殊时,弱者就可能为强者所利用,契约自由也就徒有虚名。为避免强者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压迫弱者,或者说为了避免单方自由,现代法律在适当的范围内引入了契约公正观念,对复杂环境下的契约自由的缺陷加以补救。对缔结契约加以公法的监督,注重保护经济上的弱者。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

过错责任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其基本含义是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包括故意的过错和过失的过锗)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从事高度危险来源作业的行业日渐增多,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作为在某些特定种类案件(高空危险、产品责任、公害责任等)中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三、我国民法理念的培植与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众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中国的市民社会正不断成长。但长期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民法理念远未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民法理念仍是“上热下冷”。为推进我国民法理念的培植与发展,对以下几点的关注非常有必要。

(一)科学民法典的制定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形式合理性的立法活动对于民法理念的培植与发展是一股的社会力量。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这是培植和发展民法理念的大好机会,一部好的《民法典》就是一部私权利宣言,是自由平等之宣言,是市民社会之宣言,是国民权利意识觉醒之宣言,有利于推进民众对民法理念的理解和接受。

(二)公权力的准确定位

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和财产权利,给人民创造幸福和安宁,但过于强大的政治权力会侵犯人民的权利,妨碍私权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必须对公权力予以一定的限制,使其正当、合法地存在和运行。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就是“在法律归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和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为私权的发展提供充分的空间。

(三)司法的正确诱导

司法作为公民权利最强有力的保障,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仅是应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通过诉讼的过程,司法应该体现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张扬,增强民众的权利观念,逐步培育“权利神圣”的私法文化,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

(四)民法理念的舆论启发

一直以来,我们的法律宣传主要限于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而缺乏对法律宗旨的解释和法律理念的培植,法律宣传停留在比较低浅的层次上。所以,我们应充分运用现代媒体对人们的思想启发作用,从法治精神的宗旨和实质出发来解释法律、评析法律,注意提高主体的自我判断、自我辨识能力,促进主体法治意识特别是民法理念的培植与发展。

民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基石,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引擎,促进我国民法理念的培植与发展,对于发展市民社会,繁荣市场经济具有深重而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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