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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交战团体承认制度分析

摘要在国家间战争日渐消弭的今天,频繁爆发的内战却正夺走数以万计的生命。在国际法对内战的规制尚不明确的情形下,对内战中叛乱者之交战团体地位的承认制度成为了为数不少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内战日益频繁残酷的当下,十分有必要对交战团体及其承认的内涵、法律后果、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

关键词内战叛乱者;交战团体;构成说;宣告说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09-02

自从作为人类生活共同体的国家诞生以来,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叛乱活动便一再上演,其中不乏以反叛者一方取得胜利的情形,如发生于1774-1783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早期国际法一般将国内叛乱活动视为该国内部事务而不加调整,但随着叛乱活动愈加频繁,战斗手段愈加残酷,对相关国家影响愈加深远,国际社会很难再对此无动于衷。1861-1865年间的美国南北战争,其所造成的暴力骇人听闻,以至于交战双方都认为其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战争无甚区别,于是交战双方借鉴了许多国际战争法规则来规制双方行为。而英国等第三国也承认了南方叛军之交战权利。这动摇了国际法不适用于内战的传统观点,国际社会逐渐形成这样一种认识,即:在一个正爆发内战的国家,如果该国现政府承认存在交战状态或者第三国宣布中立,那么实际上就承认了正在发生的冲突是国际性的,叛乱者因此自动升格成为依据战争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实体,这类实体一般被称为交战团体。

一、交战团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按照传统观点,国际法所调整的武装冲突主要是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即交战双方都是主权国家的战争。但当一国的一部分或其殖民地企图独立而成立武装力量与合法政府进行对抗从而引发内战时,可由母国或第三国承认反叛者为交战之一方,进而适用战争法的法规,我们把这样的团体称为交战团体。一般认为,交战团体应当具备四个条件:首先,叛乱所追求的目标必须是政治性的。其目标既可以是推翻合法政府夺取全国政权,也可以是从母国分离出去,成为独立国家或与他国合并。这使其与旨在侵犯他人生命或财产的普通犯罪行为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其次,衡量从事武装冲突的叛乱者是否构成交战团体,还要求其与合法政府的交战行为在剧烈程度上达到内战的水平。现代战争随着武器和作战手段的不断发展,内战的惨烈程度甚至可能超出国家间战争。同时,内战的交战双方的地位是极端不平等的。代表国家的合法政权不仅享有一系列国际权利,更有一整套国家机器和武装力量,而叛乱者往往在组织上欠完善,占据的土地也十分有限。在战斗时,合法政府往往将叛乱者视为违反国内法的重罪者,政府军处决叛乱者往往被认为是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而叛乱者的交战权利则得不到承认,因此内战中经常发生许多违反最低人道标准的行为。正因如此,才有必要在一国叛乱发展为内战时将规制国家间战争的规则适用于该国内战。这既考虑到了内战中交战双方的人道主义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战争法规过早适用,从而尊重了内战国的主权。再次,从事叛乱的组织必须占领该国的一定领土,并进行有效的统治。交战团体固然是一个以取得军事上的胜利为宗旨的军事组织,但人们往往忽略了其在民政方面的作用。事实上,要取得军事上的胜利,交战团体必须能够在其统治区域内维持社会秩序,确保法律实施以及保证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这时它实际上扮演了一个民事政府角色。交战团体在其所控制土地上行使的是一种事实上的最高权,如果第三国一旦承认叛乱者的交战团体地位,那么它就应对交战团体这种行使最高权的行为予以尊重。最后,叛乱者要取得交战团体资格,还必须在战斗中遵守战争法规。如果叛乱者取得了交战团体地位却不遵循交战规则,一方面内战国合法政府不仅不会承认其拥有该资格,在交战中更不会遵循战争规则,那么就不可能达到减轻内战残酷性的目的。二者,对国际社会而言,给予不遵守战争法规的叛乱者以国际法主体地位,不仅不能降低内战残酷性,而且也侵犯了内战国的内政,这使得交战团体地位的赋予变得毫无意义。而在实践中,叛乱者在交战过程中遵守战争规则的好处则是显而易见的。

二、交战团体的承认制度探究

第三国对于一个国家所发生的内战一般采取不干涉其内政的原则,但当这些外部国家的重大利益受到危及时,它们在现实政治中往往无法继续保持这种态度。当叛乱行动不断激化最终升级为内战时,交战双方的行为可能会干扰第三国的利益或者要求第三国亮明态度。第三国一般不愿冒卷入战争的风险,而是将敌对双方作为交战团体对待,通过准许搜查等行动承认其交战权利,以使局势正常化。由此,就产生了对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

(一)交战团体承认的内涵及法律后果

所谓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就是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当内战中的叛乱者符合交战团体的构成要件后对其予以承认的行为。这种承认既可以由第三国做出,也可由内战国合法政府做出。交战团体一旦被承认,就构成了对交战状态的确认,由此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在交战者之间以及交战者与承认交战团体的第三国之间适用国际法中的战争规则以及中立规则。这就意味着任何第三国在承认叛乱者为交战团体后,其就在与叛乱政府之间以及与该国合法政府之间负有中立义务;当内战国合法政府承认叛乱者为交战团体后,参与内战的所有个人,无论其被俘于任何交战一方(尤其在合法政府俘获叛乱者的情况下),均不能将其以杀人犯或叛国者等刑事罪名进行惩处,而必须根据国际法上的战争规则将其视为战俘加以对待。2.随着内战国国内政治势力的变化,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也发生了相应的转移。对于内战国内被叛乱者控制的那部分土地,合法政府不对该地区所发生的事件负国际责任,而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则应对其所控制的地区内所发生的事件负国际责任。

(二)交战团体承认的性质探究

凯尔森认为,对叛乱者交战团体地位的承认,相较于对政府的承认而言,其在某种程度上更类似于对国家的承认。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由叛乱者组成的政府对其实际控制领域内进行的有效统治以及对己方参战人员的组织动员更像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同对国家的承认的性质一样,在国际法学界,对交战团体承认的性质问题也大致分为两派,即所谓的构成说与宣告说。构成说认为,承认行为是给予交战者权利和法律地位的一种批准或特许。在叛乱者获得承认之前,其不能享有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同时也不承担任何相应的义务。而宣告说则认为对交战团体的承认仅仅是对某种既存特定事实的一种宣告和承认,而这种特定事实就是内战是确实存在的。正是因为内战的存在,才使得交战团体和相关国家享有和背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母国或其他国家是否承认叛乱者为交战团体,都不会增加或否定这些权利与义务,承认仅意味着母国或其他国家承认内战的存在以及意图接受其带来的后果。在理论界,构成说得到了诸如霍尔、奥本海等众多著名国际法学者的支持。然而在实践中,完全符合构成说理论的案例却甚为寥寥。相比之下,宣告说似乎与早期的国际实践更为契合。宣告说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逻辑前提下的,即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利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当一国人民无法忍受其政府的暴政并在没有其他更好选择的情况下,应当承认他们享有通过叛乱推翻政府恶政的权利。支持宣告说的学者大多并不认同必须经过第三国或内战国合法政府的承认,叛乱者才能够享受交战权从而成为交战团体的观点。相反,他们更愿意将这种承认视为一种禁止反言的证据,即中立国或交战国合法政府一旦做出这种承认,就不得再否认战争存在的事实。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对于叛乱行为的态度似乎也更倾向于宣告说。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不止一次对叛乱和内战发表其一贯立场,即内战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需要承认来加以确认,这种观点在Pratsv.UnitedStates案得到了明确的阐释。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美国和墨西哥成立了美——墨混合求偿委员会,旨在对内战期间双方遭受之损失加以仲裁。在该委员会处理的这起案件中,墨西哥公民普拉斯(Prats)向委员会主张赔偿其在美国内战期间被南方联盟军队烧毁的其拥有的棉花所造成的损失,而当时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墨西哥政府都没有承认南方联盟为交战团体。仲裁员华兹华斯(Wadsworth)在裁决中明确道:“美国政府之所以无需对发生在南方联盟境内对外国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并非源于其他国家对南方联盟所施加的承认,无论承认与否,这种豁免只可能来自于交战事实本身。然而一国政府一旦给予这种承认,对其而言则构成了一种禁止其再推翻其先前表态的证据,即禁止反言。”

三、对交战团体承认制度的思考

笔者认为,关于交战团体承认的构成说与宣告说的最大分歧在于承认的效果,两种理论并无对错之分,但从实践角度而言,则宣告说似乎更合乎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与对国家的承认问题一样,构成说具有固有的逻辑缺陷。一者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个统一的最高权威,在诸国并存的前提下,各国在大小强弱、信仰文化、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在对待同一问题上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做法,在对待内战问题上亦是如此。总是会有一些国家基于各种因素倾向于对叛乱者加以承认,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即使国内冲突确已发展成为内战的情况下)不愿对叛乱者做出承认。按照该理论,就会造成这些叛乱者在一些国家眼里是交战团体而在另一些国家眼里只是普通刑事罪犯的逻辑混乱。相比之下,宣告说通过内战的实际存在从而赋予从事交战行为的人以交战团体的地位则规避了如上问题,因此各国国内和国际司法实践中也比较认可这种学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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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斌.万有文库第一集——千种平时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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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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