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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教学革新思索

经济法虽作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之一,但我国经济法教学起步晚,尽管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经济法基础理论抽象,内容繁杂,使学生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务纠纷的技能,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有待改善。

一、经济法学的特点

1.前沿性。与一些传统学科不同,经济法是崭新的,有别于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甚至具有某种颠覆性元素,[1]是一门适用现代社会而产生的新兴学科。经济法最能反映现代信息时代的经济生活,具有尖端性。

2.经济性。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即社会本位。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其内容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从而使经济法具有较强实用性。

3.边缘性。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有普遍的联系,具有跨学科性的特点,是边缘性学科。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指向的民法二元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出现不足和偏差,产生校正这种偏差的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同时,经济法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经济学、社会学交叉融合,如经济学中的竞争、外部性、垄断、成本和效益等概念渗透于经济法学中。

4.政策性。我国处于改革纵深发展时期,且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参与,强调政府主导性特点,从而使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产生直接影响,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经济法具有变化快的特点。

5.结构松散,体系庞杂。与体系完善、逻辑结构严密的民法相比,经济法知识的跨度非常大,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则各部分内容之间呈现跳跃式、梯坎式模式。同时,经济法内容庞杂,涵盖了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章节繁多,如企业与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和对外贸易法等等。

二、目前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差异大。经济法在我国起步晚,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展研究,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经济法学者内部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其体系等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分歧,观点纷呈,导致各自教材自成体系且教学内容差异大。由于经济法教材的内容安排没有科学的划分标准,且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影响,许多经济法教材有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内容,如公司法与证券法,应把握经济法课侧重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角度讲授市场监管的宏观内容,而商法侧重从商组织和商行为的角度讲解具体的制度,如不加以区分,简单重复讲授其他学科的知识,将挤占有限的经济法教学时间,同时也与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程相冲突,造成学生对法学体系认识上的混乱。

2.教学不深入,流于知识的简单介绍。作为跨学科且变化快的现代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联系密切,经济法教师单一化的法学知识无法真正把握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和内涵,在讲授经济法中也无法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流于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同时,经济法章节繁多、内容庞杂,课时安排一般五十四学时,即每周三学时,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三学时要上完一章如税收法律制度,根本没有时间详细讲解,也导致学生觉得太快,教师感觉太累,这种简单经济法律知识的介绍教学效果显然不理想。

3.教学方法较单一,理论脱离实际。我国法学教育多以讲授为主,填鸭式教学在一些高校法学教育中依然占很大比重,课堂上千篇一律的法条注释,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机械描述,学生不加分析的埋头猛记,形成以寻求唯一标准答案为目的考试制度。[2]同样,绝大部分经济法知识是在课堂上老师积极主动讲、学生消极被动听的过程中传播完成的,互动式教学方式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主动学习和独立思考的意识。同时,经济法教学倾向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强调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忽视学生法律思维素质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经济法作为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学科,这种模式培养出的学生更多的是对照条文谈法律,缺乏司法实践知识和应用能力,无法面对变化无穷的经济法律问题。

三、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构想

1.经济法课程的合理设置。首先,在开课时间上,作为跨学科的边缘性学科,不能开设过早,经济法应在完成数门法学主干课程后,法学专业知识结构初步形成之后开设较为合理,如开设完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课程后再研修学派林立、观点纷呈的经济法,才能使学生更好地领会经济法的精神。其次,在具体课程的开设上,由于经济法内容繁多、体系庞杂,为完成教学任务又受授课时间的限制,教学流于经济法律知识的简单介绍,未能抓住难点重点。先开设作为必修课的经济法总论课,使学生深入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体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等基本范畴。在此基础之上将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设置为限选课如竞争法、企业法和财税法等,而将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中具有国家干预经济特征的法律制度设置为任选课如房地产法。总之,经济法课程的设置要与相关课程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对之前已经开设的课程如民法已讲授的内容和教学计划中以后将独立开设课程的内容只简单提及不再具体讲解。

2.改进教学方法,强调互动性和多样性教学。第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英美法系法学院常见的教学方法,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分析具体的案例,能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提升学生法律思维水平,从而切实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经济法具有较强实用性,案例教学能使学生培养和增强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具体教学中既可由教师收集典型案例,课堂上教师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共同讨论分析案例,教师进行总结后,可以启发学生拟写与案例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小论文;也可由将学生分组,每组学生就某经济法律问题收集案例,由学生课前准备并形成初步意见,课堂上由小组成员讲解,老师和其他学生适当提问,最后由教师对整个讨论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第二,诊所式教学法。作为法律实践课的一种,诊所式教学法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教学方法有课堂外真实案例代理,也有课堂内模拟练习。将这种教学法运用到经济法教学中,由于课堂教学紧紧围绕着承办案件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教学活动,提问和讨论等多种互动式、多样性教学方法和手段被充分采用,提高了学生运用经济法分析并解决实务纠纷的技能。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方式进行法律诊所式教学,使学生学以致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第三,组织学生开展课题研究。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新兴现代学科,具有前沿性。指导学生开展经济法相关课题研究,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能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同时,课题研究中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既培养学生参与社会的能力,也在经济法理论与社会实践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前沿问题,更深入把握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3.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经济法具有前沿性、跨学科性和变化快等特点,因而对教师在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首先教师要改变单一化、扁平化的知识结构。除了较好的掌握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等知识之外,还要具备相关的经济知识基础。因而经济法教师需要不断地学习,补充所欠缺的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系统化知识。其次,教师要扩宽信息渠道,把握最新动向。教师要关注经济法前沿热点问题,吸收当前最新经济立法,甚至要把握最新经济政策,同时注重学术研究,将经济法的最新动向和最新理论工程项目管理成果体现在教学中。最后,教师可通过兼职律师等形式参加法律事务实践,在教学中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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