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教育赋予了崇尚自由的观念
可以说,正是基于对自由的执着守望,对桎梏的无畏抗争,生命才为自己赢得了存在的历史价值。在生命教育中,无论是了解生命的意义、体会生命的无常,还是畅扬生命的光辉、珍惜生命的价值,都需要在生命的自由状态下进行。所以在生命教育视野下,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生命自由成为人生努力追寻的重要向度。
二、生命教育提升了追求自由的能力
生命教育既要引导生命个体充分认识生命自由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更要敦促生命个体在自由状态下去积极地体验生命的艰辛、感悟生命的美好、创造生命的奇迹。成功的生命教育重在通过提升追求自由的能力教育,唤醒那些沉睡在生命深处的自我意识,激发出生命个体渴望自由、创造自由、捍卫自由的蓬勃动力。毕竟,完善个体的生命意识,建立起独立的自我世界和思维系统,学会在与外界的碰撞中寻找生命的通道,完成生命中最具意义的历程,才是教育真正的旨归[7]。生命教育将激励生命主体为体悟生命的精彩而不断提升自己追求自由的能力。
三、当前大学生自由缺失的现状及原因
大学生群体本应是富于活力、勇于创造、崇尚自由的特殊群体。但是当前大学生的整体形象却受到了社会尖锐的批判,尤其是他们缺乏自由意识和独立人格的现象广为学者诟病。有批评者甚至措辞严厉地指责当代大学生丧失了责任与担当,忌惮权利与自由,完全沦为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8]。以笔者近年来就相关课题展开的持续调研与观察,的确绝大多数大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由思想缺失、自由意识薄弱、自由选择能力低下的客观现象。他们在权利与自由面前畏首,却在权力与名利面前称臣,自甘于从朝气蓬勃的热血青年蜕变成了谨小慎微的麻木不仁者。笔者认为导致大学生自由缺失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主体地位被应试教育所剥夺
当代大学生都“脱胎”于程式化的应试教育模式,一直在家校高度对接的二元结构中长大。很多学生已经将家长与老师的各种安排定势化、习惯化。学生的主体地位的阙如,致使他们逐渐沦为了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他者”。对于学生来说,自由似乎成了一个遥不可及却又可有可无的传说。宽松的大学生活带给他们的不只是闲散与舒适,还有与不期而至的自由突然相遇后的无所适从与苦闷彷徨。一些大学生通过沉迷于电脑等电子终端设备来挥霍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大学生没有足够自由、仍然是教育实践活动的旁观者的间接反映。他们通过这种“消费”自由的偏激而颓废的方式来表达逃避与抗争。在教学过程中,严格的教学进度检查、格式化的教学大纲、严苛的教学评价标准,消弥了教师的个人风格与人格魅力。学生很难在培养方案的设置、课程的选择、时间的确定、内容的安排等问题上有自主的权利。一切都处在被决定的状态,学生始终是教育活动的局外人或旁观者。
(二)权利自由被强势“集体”所压抑
我国历来有重集体轻个体的文化传统,集体主义的文化氛围异常浓郁。相对于脆弱的个体,国家、民族、家族、单位等各类集体总是如同哲学家霍布斯所描述的“利维坦”那样巨大而强悍。任何人都被置身于各种“集体”之中,总是要不同程度地受到集体的制约与影响。在集体利益面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甚至生命都微不足道。传统的伦理教育总是反复告诫年轻人,要乐于牺牲个人的自由权利去捍卫集体利益。在大学的圈层结构中,“集体”以学缘、地缘、业缘、趣缘等方式存在于大学生活之中。其集体行为对大学生个体的影响更大。按照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的观点,集体行为具有非结构性与去个性化的特征。在这种重视集体主义的文化氛围里,圈子的集体性选择具有了绝对的优先性,有时直接取代了成员的个人选择,甚至还是以所谓的民主的名义和程序实现的。总之,大学生个人的权利自由完全被强大的集体力量淹没了。
(三)行为自由被管理制度所消解
严格的管理被认为是近代社团组织的重要特征。高等院校为了更好地承担起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职能,就必然需要一整套管理制度,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现在很多高校把自己与学生的关系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关系,在管理学生时侧重处罚而忽视服务、强调学生的义务而无视学生的权益、管理中侧重结果而轻视程序。一些高校的管理制度的出台仓促草率,缺乏严谨的论证与调研;执行过程中严字当头、动辄上纲上线;管理制度的内容细致琐碎,可谓“法网严密”。正是这些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过于刚性的“管理制度”为学生设置了重重的行为规范,划定了森严的行为禁区。严苛的管理制度导致了大学生个体自由的集体退场。学生为了安全就只能交出自己的行为自由权,在刚性的管理制度框架内做一个循规蹈矩的人,过一种按部就班的生活。
(四)职业自由被就业压力所扼杀
职业自由是体现大学生自由生活的重要维度,也是大学生成就自己人生价值的基本途径。按照自己的职业兴趣与人生规划自主择业与主动创业,是大学生职业观教育的重要内容。正如思想家卢梭在其教育思想中所表述的那样,教育首先应尊重受教育者个体生命的自然倾向与志趣爱好,其次才是施加教育影响[9]。但在现实生活中,严峻的就业形势扼杀了大学生的职业选择自由。巨大的就业压力让大学生沦为劳动力市场上廉价的被选择者。很多大学生最终不得不向现实低头,放弃了自己所钟爱的专业而选择了毫无兴趣的去向。在很大程度上说,职业自由的丧失既是大学生在其他方面不自由在职场中的体现,也为自己人生不自由在未来的延续埋下了伏笔。经过择业的无情洗礼,自由再次成为大学生可遇而不可求的传说。
(五)精神自由被因循心理所泯灭
自由既不是他人恩赐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它与权利主体的个人努力紧密相关。我们固然可以从传统的教育模式、刚性的管理制度、集体主义的文化氛围和巨大的就业压力等方面探索大学生自由缺失的外部因素,但也要看到,大学生自身的不作为同样是导致其自由缺失的重要原因。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诗句昭示我们,要不惜牺牲美好的爱情与生命去争取和捍卫弥足珍贵的自由。但是,今天一些大学生已经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渴望自由却又回避挑战,追求权利却忌惮强权。现实中,一些大学生在自己的权利自由被侵犯时集体失语,视若无睹,甚至双手奉上自由权利以换取其他利益。被人们视为生命基本维度的自由在一些大学生那里却因为自己的因循怯弱而被弃若弊履。
四、对建构大学生自由教育策略的思考
在生命教育中,无论是体会生命的无常、畅扬生命的光辉,还是了解生命的意义、珍惜生命的价值,自由始终是生命的基本维度,也是实现生命多彩的基本前提。自由作为重要的生命价值而被人们珍视,有时甚至不惜以生命本身为代价去追求和捍卫自由。大学生的人格独立与精神自由不只关涉其自身的健康成长,还与一个国家与民族的文明进步紧密相关。以生命教育为视角审视大学生的自由教育的建构,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构建大学生基本的法律与道德素养,以维护国家、社会、家庭的基本秩序,因为任何生命的自由总是有条件的、有界限的,强调生命自由绝不是鼓动无原则的自由主义;另一方面还需要从教育观念、管理制度、体制建设等方面,努力营造出一个自由宽松的环境,为生命的自由绽放提供基本的空间和保障。高等院校应当主动肩负起实施生命教育的重大责任[10]。
(一)建设利于生命自由的管理制度
马克思曾引用重力定律与运动的关系来比喻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以形象地表明法律的旨归是保障自由而非限制自由。同理,学校的任何管理制度都不是以限制学生的自由为依归的;相反,服从于学生的自由健康成长才是一切管理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首先,学校管理者应更新观念。只有学校从单向度的管理者向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双重角色转变,学生的身份才可能从单一的受教育者回归教育实践活动的真正主体。唯其如此,学生的生命自由才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其次,管理制度应更人性化。这些制度为学生的思想自由、行动自由、选择自由划出了足够的空间。它们使学生能够在这种制度下从更普遍的意义层面对自身的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并且能够有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能力,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建立学生高度“自治”的校园文化。
(二)营造促进生命自由的文化氛围
世界因多元而丰富,生命因多样而精彩。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应受到平等的尊重。自由教育重在给予每一个生命实现自我提供广阔的空间。大学校园应是一个通过师生互动而砥砺学术、交流情感的大舞台。首先,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是真正平等的。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包括师长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行凌驾在学生之上;其次,开明的校风是重要的条件。在处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校务问题方面,应通过民主协商的渠道,尊重并保护每一个学生的利益;再次,民主的教风至关重要。课堂教学中要鼓励学生善于思考、勇于表达、乐于探索,真理本身比师道尊严更加难能可贵。
(三)培育适于生命自由的社会环境
大学生不可能完全生活在纯粹的象牙塔里,其生命自由教育也不是在真空里就能完成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大学生自由教育的外部空间。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选举与被选举的自由与权利,民法规范则赋予公民在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继承等领域享有广泛的权益与自由。其他部门法与程序法则为公民运动医学论文享有前述权利与自由提供了各种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的成绩为大学生真正实现生命的自由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成就为大学生实现生命自由准备了社会条件。
作者:兰桂萍 单位:重庆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