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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下和谐社会构建的思考

摘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和谐式的社会稳定是前提。当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借助西方功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立足于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积极意义,从正反两个方面、横纵两个维度,探讨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关键词:社会分工;发展;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1(2016)02-0134-05

一、涂尔干社会分工理论的主要内容

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主要包括三大组成部分———劳动分工的功能、劳动分工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劳动分工的反常形式。而在这三部分内容中,又蕴含着按职业对社会成员进行分层的思想。

(一)劳动分工的功能

首先,涂尔干在论述劳动分工的功能时,从社会演进过程中总结了社会的类型———环节社会、组织社会。前者同质性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因而这种类型的社会又叫“机械团结社会”,且这种社会是在“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的维系下存在发展的。后者则是在劳动分工的不断发展中形成的。在涂尔干看来,组织社会内部的劳动分工最显著的是职业的区别,而其中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的这种职业差异是一种特定的不同,是成员彼此间相需相成的需要;所谓“相需相成”是指某一社会成员从事的职业能满足另一社会成员的需要。在这种差异的基础上社会成员之间彼此依赖,由此,成员之间产生了一种团结感,进而使整个社会达至和谐状态。因此涂尔干得出了“劳动分工是社会团结之源”的重要结论,并且这种团结完全不同于环节社会中由同质性、集体意识维系的机械团结,而是以个人意识、异质性为基础的有机团结,因而组织社会又叫有机团结社会,也是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总的来说,根据涂尔干所描绘的客观进程,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发展,集体意识被削弱但并未消失,同时为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也正是这种个性化和专业化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需要,因而促成社会形成和谐的局面,社会形态也渐渐由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转变。其次,区分机械团结社会还是有机团结社会的标志是压制性法律或是恢复性法律。涂尔干认为由劳动分工带来的社会团结类型并不是非常具体、明显地表现出来,并且无法精确测量;但事实上劳动分工带来的社会团结类型确实存在,要区分劳动分工带来的社会团结类型则需借助社会上实施的是压制性法律还是恢复性法律这个标准来判断。法律就是维系这两种社会形态稳定的最明显的外在表征。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类型来对社会形态进行界定。涂尔干认为在机械社会中,法律主要以压制性法律即惩罚为主,比如刑法。有机团结社会则以恢复性法律为主,弱化了原来法律中强烈的惩罚色彩,旨在恢复事物原来的状态。比如民法、商业法、诉讼法等。与此同时,法律的存在,又会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因此,涂尔干一直主张社会应有相应配套的恢复性法律予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劳动分工的原因和条件

在论述劳动分工的原因和条件中,涂尔干提到了“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两个概念。影响社会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密度的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扩大。“社会密度”主要包括人口密度,城镇密度,沟通、传播数量和传播速度三个方面[1]。涂尔干认为社会的先进性越高,相应的社会成员的数量会增加。城镇则是在日益增多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中建立起来的,因为在这些成员中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链,城镇就相当于承担这些人口的载体。而沟通传播则在社会成员中间起到了媒介作用,打破成员之间相互隔绝、孤立的状态,将他们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社会容量”是指整个社会对其成员及相互关系容纳的能力。这种能力越强,社会密度会越来越强,成员之间的联系也会越来越紧密,产生的需求也会更多,随着需求产生的多样化,而满足这些多样化的需求的必然性,就是社会分工的发展。除上述原因外,涂尔干认为遗传也是影响劳动分工的一项次要原因,然而涂尔干更加关注的是其负面的作用。因为在他看来,遗传下来的东西更多的是传统意义上的东西,带有很深的先辈们活动的印记,不属于当下的时代,因而会束缚新一代的社会成员去探索属于自己的领地。所以在工作分配过程中,如果遗传的作用越大,那么社会成员所受到的制约影响就越大。这种分配越是固定不变,最终导致分工的发展就变得越来越艰难,因而,涂尔干极力反对遗传在劳动分工中的过重影响,反对封闭型的社会。

(三)劳动分工的反常形式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从功能意义的角度重点

论述劳动分工积极意义的同时,他也分析了劳动分工的反常形式及各自的消极后果,所谓劳动分工的反常形式主要“包括失范的社会分工、强制的社会分工、不协调的社会分工。”[2]首先,失范的社会分工。当社会规范失去其应有的效用时,劳动分工就会出现失范的现象。这种规范的失效表现为当下的社会规范不能对社会分工产生制约作用或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或者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要求新的社会规范发挥其作用而这种规范又未产生,从而导致社会分工的不合理等。其次,强制的社会分工。社会的上等阶级利用手中掌握权力,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强制性地在社会中进行分工。涂尔干认为下等阶级不再满足于既得的利益时,就会试图把自己渴望拥有的利益从它的所有者那里掠夺过来,这样,在劳动分配的过程中,内战就爆发出来了[1]。同时他又强调:要改变这种反常的分工形式,社会应该尽己所能,努力将外在的不平等状态消除掉,保证其公正性。最后,不协调的社会分工。究其实质就是当前市场经济学中讲的“供给侧”问题,生产与消费也就是供给与需求在结构与比例之间不匹配不协调,充满了矛盾。涂尔干认为:有效、协调的社会分工,社会成员之间应该是“相需相成”的有机团结。社会成员明显地感受到自身存在于社会的价值,这种社会极有利于社会成员活力的激发。相反,一旦社会出现不协调的社会分工,就会导致社会有机团结的纽带———“相需相成”松弛,并进一步使社会产生松散和混乱的状态。

二、涂尔干社会分工论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

(一)科学合理的社会分工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基石

涂尔干认为科学合理的社会分工应有利于社会成员活力的激发,如果不合理的分工,或者固化的分工一旦出现,各种功能之间缺乏共同协作,就会导致社会团结的纽带松弛,并进一步产生松散和混乱的状态,社会成员的活力激发无从谈起。当然,分工不合理是指违背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社会分工,在社会现实中,社会分工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企业或者单位生产组织内部或者之间的分工安排不合理;社会区域之间的分工不协调;少数利益群体控制高收入职业和行业而形成的分工固化现象。在社会生产组织里,如果一个企业或者单位未能实现最优配置的分工,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得不到发挥,企业或者组织就没有竞争力,其直接的效果在市场经济中会被淘汰,失去工作的职工如果再次未得到妥善分工安置,这必将加剧社会下岗职工群体同其它社会群体的矛盾,这种短暂的社会不和谐如果得不到解决,也将最终影响整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同理,企业或者单位生产组织之间的分工安排不合理,也会导致以上类似结果。社会区域之间的分工不协调,各个社会区域根据自身的特点应该是有明确合理的分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获取政绩,不遵循生产发展中的这条规律,只顾眼前利益,招商引资中盲目上项目,结果使我国产业、产能重复,供求关系在结构与比例之间不匹配,充满了矛盾。区域之间不仅没有得到好地协调发展,反而相互制约,恶性竞争,形成对立、相互排斥的趋势,不仅无法形成相互依赖的合力,还必将加剧社会区域利益之间的矛盾,影响整个社会和谐的局面形成。分工固化现象是指少数利益群体控制高收入职业和行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固化分工促使社会矛盾形成的过程,并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3]。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程度决定社会分工,进而,社会分工又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反作用于社会分工,进而将其反作用传递至生产力,最终通过生产力中关键性因素———人产生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进步,推动人类社会不断从旧的生产关系向新的生产关系变革。在其过程中,旧的生产关系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力图固化社会的分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既得利益集团也将竭力通过控制高收入职业和行业固化社会分工,企图长期维持优势利益的获得。固化社会分工的最终结果是阻碍广大社会群体共享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不仅没有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解决,反而阻碍这些矛盾的解决。在阶级社会,这种矛盾最终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分工,消除和化解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使整个社会形成相需相成、高度依赖、有机团结的社会,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

(二)开放的社会流动格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涂尔干在论述劳动分工的原因时,详谈了遗传的作用,尽管他只将其作为社会分工的次要影响因素,然而涂尔干通过对劳动分工中遗传的分析而认识到的那些消极作用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反思作用。涂尔干认为个体从出生就已经具有了某些特别的资质、条件,就使他具有某些别人不及的长处,并借这些资质、条件预先影响工作分配。尤其,对于先辈们留给后人的遗产对个体在社会分工中具有重要作用,因为这意味着他拥有别人所不具有的社会资源。但涂尔干并未仅仅局限于这种遗传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而是更侧重论述其局限性。在涂尔干看来,这种遗传条件反而会限制我们的自由选择带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且可以看出这种限制程度与遗传力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涂尔干提出,要想真正促进劳动分工发展,人们应该逐渐摆脱遗传带来的桎梏,彻底打碎种姓制度和阶级制度。涂尔干的这一观点对于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指导意义就在于:要形成开放、有序的社会流动格局,鼓励各阶层之间的流动,防止社会阶层利益固化。因为就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只要底层向上层流动的渠道是开放的,那么这个社会的稳定就是有保障的,这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配。就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流动情况而言,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着明显的阶层利益固化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领域,不同职业群体间收入水平差距较大。0.4是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我国近几年来的基尼系数:2008年0.491,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4]。虽然我国的基尼系数有回落的趋势,但整体保持在警戒水平,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严峻现实。第二,教育领域,由于政策的限制,比如户籍制度使得随迁子女的上学、考试成了不少进城务工父母的“心头大患”,再加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导致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部分发达地区几乎占据全国最有优势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而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环境却亟待改善。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例,自2004年起,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就已经达到52%和55%,已进入高等教育普及阶段,而广大农村地区却依旧在9%左右徘徊[5]。现在,我国城市人口拥有中专、大专、高中、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数更是分别达到了农村的16.5倍、55.5倍、3.5倍、281.6倍和323倍[5]。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成员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公。第三,政治领域,主要表现在官场“潜规则”。突出体现在“萝卜招聘”、“世袭就业”等。网上一度比较热的词中出现了“官二代”、“权二代”等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种权力固化现实。以上种种现象都表明了我国目前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人民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应该努力消除这种阶层利益固化现象,为社会成员的流动与发展营造公平的环境。

(三)集体意识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

涂尔干在论述社会的演进过程时,将社会分为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机械团结社会之所以得以维持,关键就在于这些相似的社会成员所共同具有的“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此外,随着社会的演进,由机械团结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异质性会逐渐加强,集体意识会呈衰落的趋势,这并不意味着集体意识原来的功能就消失了,而只是这种功能减弱了,但它依旧在发挥着作用。136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4卷我国正处在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阶段,集体意识所具有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将退居其次,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功能消失了;相反,在转型过程中社会存在诸多的风险与挑战,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集体意识在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就整个国际环境而言,信息革命的到来,使得信息在世界上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昔日偌大的地球变成了“地球村”成了不争的事实。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也更为紧密。然而就在这样的一个宏观背景下,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这是一个文化多元化的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价值观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然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凭借经济、科技上的优势,在交往中从思想文化入手实行渗透,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妄图颠覆社会主义中国、颠覆人民民主政权。而就我国国内环境而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同样显得非常迫切。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各方面的改革都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在这样一个各种利益、矛盾交叠的时期,一方面某些传统思想还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思想观念还很不完善,从而造成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混乱,很容易使社会成员做出错误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毋容置疑,当今中国社会的确存在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无论是高调的网上炫富,还是腐败官员的“奢华生活”,还是各种奇葩的“中国游客”行为,都折射出了当今中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迫切性。

(四)实施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涂尔干认为维系有机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工具是法律。我国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有机社会即组织社会,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现代法治相对于“人治”和“德治”而言,是一种历史性进步。“人治”往往导致国家的政令易随领导者看法的改变而改变,易随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最终不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德治”亦不具备法律条款那样的公正性、透明性,在实施过程中伸缩性空间较大,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是有限的。而现代法治用一整套明确、系统、刚性的规则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且其中的内容反映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无论是对被统治者,还是对统治者都有很强的约束力。其强烈的规则性、严格的程序性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了最起码的行事准则和底线,让民众能在既定的规则内行事。此外,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的法律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法律能为政府权力的运行划定边界,规范政府的行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让政府行为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另外,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形式、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日益多样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成员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也会日益明显。此时就迫切需要通过恢复性法治来厘清各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界限,让各主体回归自己的位置,各司其职,行为得到规范,从而化解内部冲突,形成和谐互动的良好局面,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良好的法治为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化和构建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因此,实施法治理所当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基于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路径的思考

涂尔干在面临社会结构转型时,以社会分工为视角,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纵横两个维度分析论证了劳动分工的社会功能、合理的分工格局的重要性以及维护科学合理的社会分工的工具等。这些理论内容对于当今也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妨从中思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路径。第一,从横向来看,保障社会成员充分就业,努力营造合理的社会分工格局。抓住社会转型升级的机遇,积极开发新产业,提供新的就业空间。我国产业在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过程中势必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开发新产能,在此过程中,会衍生出新的市场需求,从而为就业提供新的机遇。因此,政府要充分利用这种转型升级的机遇,一方面加强对在淘汰产能过程中形成的下岗失业人群的技能培训,继续就业,从而减少结构性失业人数。另一方面,积极吸纳符合新产业、新岗位需求的人才,“尽天下英才而用之”。区域协调方面,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与涂尔干社会分工理论中的“环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性,二者都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这种“分离”阻碍了社会整体水平的提高,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持久稳定。因此,我国要打破这种不合理的社会格局。这主要靠政策的引导,通过体制机制的构建,比如提供专项资金、技术扶持,开发地区优势,发展特色农业,从而形成农村发展的“拉力”,吸引人才、产业进驻农村,加快农村的发展,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在发展的基础上,使城乡之间联系更加密切,真正形成合理的分工格局。第二,从纵向来看,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形成科学合理的社会分层体系。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分工,必然会导致社会分层,然而中等收入阶层的扩大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部分群体的规模依旧非常小。因此,我国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扩大这部分群体在社会成员中所占的比重。一方面,转“潜”为“显”。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规模应着眼于当前的低收入阶层的提升上,因为这部分群体是潜在的未来的中等收入群体,只有将这部分群体面临的社会问题解决好了,中间阶层的社会成员才会增加,从而形成“橄榄形”的模式,社会才可能真正和谐稳定。通过在合理的社会分工基础上进行收入分配等制度的改革,调节过高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保证社会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另外,在法律范围之内,亦可采取更多、更灵活的方式拓宽这部分群体的收入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保障好当前已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的这部分群体的利益,防止其重新成为低收入者。要做好这部分工作,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第三,构建开放的社会格局,消除利益固化,鼓励阶层间的有序流动。为此,政府必须做到的是:首先,做好社会阶层流动方面的工作安排,为社会成员之间的阶层流动提供体制、机制方面的保障。激发底层民众的热情,鼓励他们向上层社会流动,同时又要改革上层社会多提供开放的机会。其次,规范社会阶层流动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如人事任免制度。保障人才选拔录用的公开、公平、公正,让社会成员享受平等的发展机会。最后,政府还应公平地分配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资源,让广大社会成员的发展享受充分的社会条件,让每位社会成员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第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精神力量。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并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加强对社会成员的思想理论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舆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氛围、构建完善的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体系等,不断增强我国思想文化对于西方资产阶级思想文化渗透的抵御能力,让社会成员在多元化的背景下依旧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增强社会成员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认同感,形成强大的精神合力,并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促使社会成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共同奋斗。第五,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刚性约束力。目前主要要做的就是针对我国现今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予以完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快形成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谢柳芬.涂尔干“社会团结”思想解读———读《社会分工论》[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93-95.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67. 剪纸艺术论文

[4]我国公布基尼系数:去年0.474[N].新闻晚报,2013-01-19.

[5]杨文伟.转型期中国社会阶层固化探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4.

作者:万俊 郝琼 单位:湖北民族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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