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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对实际运用的必要性

民法是一个很复杂的范畴,而其中的继承和析产问题在民法范畴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的范围、时空、宗亲关系极为复杂。因此,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理论教学中,都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而有关继承的判定又极为复杂,在实践中,案件的表现又各不相同。下面结合二则案例,谈谈法学理论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

【案例一】1952年土改时,杜元与其母共分瓦房四间,1964年其母病故。1963年,杜元与韩云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取名杜山。1973年杜元因车祸死亡。1974年韩云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名安山。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孙某,议定月租5元。1975年,韩见孙生活拮据,将房屋赠予表弟孙某,孙十分感激,备了一桌酒席,请邻居作陪,当众酬谢了韩。1986年韩病故。1990年安山结婚无房居住,继父安某告诉他“:孙某住的是你生父的房。”安山知情后,即向孙某索要房屋,孙某以房屋是韩赠送的为由拒不归还,安山诉至法院。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这一案例包含几个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每一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案件中的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共发现这一案件中共有七个民事法律关系:①共有法律关系:房屋四间,杜元两间,杜元母亲两间。②继承法律关系:杜元母亲死亡,杜元继承其母两间,自己两间,杜元实有房屋四间。③婚姻法律关系:杜元韩云结婚,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四间,其中杜元两间,韩云两间。④继承法律关系:杜元死亡,韩云.杜山[安山]继承杜元遗产,韩云原有房屋两间,继承杜元一间,实有三间,杜山[安山]继承其父杜元一间。⑤租赁法律关系:韩云将房屋租赁给孙某,此关系与本案析产无关。⑥婚姻法律关系:韩云改嫁安某,与本案析产无关。⑦赠予法律关系:韩云赠予孙某房屋四间,韩赠予的四间房屋,其中属于自己的三间,属于安山的一间。所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韩云赠予的四间房屋,属于安山的一间,赠予无效,应该归还给安山。这一案例的分析结果就是通过民法基本理论得以解决。下面的这个案例更为复杂:

【案例二】管明松老人已经60多岁了,他无儿无女。几年前,村里把他定为五保户,管吃管住。1999年,管明松忽然得了重病,就把自己的两张存折,交给他的大侄子。侄子马上去找村干部,帮忙送老人去医院。可是,村干部柏其洲刚到,老人就去世了。之后,老人的几个侄子陆续赶到,又翻到了老人的另6000元存折。看到这么多钱,大家都动了心。于是在村组长柏其洲的主持下,老人的丧事还没办完,26000元钱就被分光了。

自始至终都在场的大侄子和三个侄子,每个都得到了4000多,主持分钱的组长也得到了3000元钱,剩下的钱一部分分给了在场的其它亲戚每人1000元,守夜的500元,其它的用于给老人办丧事。知道了此事的死者的哥哥认为弟弟死时并没有立下遗嘱,按顺序,自己最有权力拿这笔钱。大侄子认为老人死时把存折交给了自己,就是老人的遗愿,自己就有权力继承这笔遗产。他把钱分给其他几个弟弟是出于人情。几个侄子也认为平时他们也对老人尽了一些赡养义务,因此,继承叔叔的一部分遗产,也理所当然。村民们认为,正是当年没有人赡养老人,村里才把他定为五保户,老人的日常生活都是由村里照顾。当年,村里还和老人签了【五保户供养协议书】,协议里明确写道,管明松老人生前的一切生活由村里负责,老人死后所有遗产都应归村里所有。大多数村民都有相同的看法。有些人为了表示不满,甚至采取了极端的做法,这下子惊动了村委会。村委会随即展开了调查,村长柏其洲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有问题,退了钱并交了1000元罚款。但要想从死者的几个侄子手里拿回钱就不那么容易啦。村里也为难了,按亲戚关系老人的哥哥应该继承遗产,按老人的遗愿,应该几个侄子得到这笔钱,按供养协议,遗产又该给村里,到底该如何处置,还真让人头疼。钱该给谁呢,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最后开庭审理做出判决:除了为老人治病和办理丧事所花费用,要求将老人剩余遗产全部返还给村委会。法院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在这里我们要弄清楚以下问题:①所谓五保户,主要是对于被保的某个人在吃饭、穿衣、住房、医疗和死后丧葬等方面给予的一种特殊保障。享受五保待遇的通常是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老人。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继承时,有遗嘱继承的按遗嘱继承,但遗嘱应合法有效,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③对于本案,如果按遗嘱继承,就看老人有没有遗嘱。那么,老人在死前将两万元存折交给其大侄子,是否可以认定为遗嘱呢。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应当是一种遗赠行为,但这种遗赠是无效的。因为,在这之前,老人已与他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这份协议当中,已经把他死后的遗产留给了村委会。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再做另外的遗赠,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和前面的协议是有冲突的,等于是把一笔遗产作了两次处理。在这个案件中,只有在对死者生前履行合同,尽了赡养义务者,才有权取得这份遗产因此后面的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当然是无效的。④在这个案件中还有一个特殊人物,就是死者的哥哥。按照法律来讲,如果发生法定继承,他当然是合法继承人,但是这种法定继承只能发生在没有遗嘱继承,同时也没有遗赠、没有遗赠赡养协议的情况下。

那么有了五保供养协议,遗产应该处分给村委会,因此,他虽然有法定继承资格也无权进行继承。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知道,第一个案例是在弄清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下,依据相关民法理论,才能明确产权归属;第二个案例,则是在弄清继承法的原则和适用顺序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理论的全面掌握,在实践应用中,一定要注意理论的研究,合理运用。所以我休闲农业论文们一定要学好法学理论,认识理论学习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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