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道德关怀:生命伦理观教育的法哲学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协调运作。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发展、道德滑坡的背景下,通过青少年一代的道德修养教育以培养他们的理想信念和行为规范,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不失为最好的期待。然而,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社会活动的复杂性以及人的禀性的多样性,法律在当代甚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将是十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制教育要通过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化,使道德要求在相对刚性的过程中得以确认。法律信仰的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知识的传授并不必然地导致受教育者依法而为、缘法而治。法律知识的获知与法律信仰的形成之间存在着一种或然性的关联。“法律被遵守往往不是法律被知晓的直接结果。尽管法律被遵守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知晓法律,但它仅仅只是一个外在条件而非原因,或者说它是公民遵守法律的一个辅助性的因素。”[5]人们总是更多地从自身的经验出发去筛选信息,总是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事物,而选择结果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制度制定背景、本人的社会经历和道德价值判断。“作为法律知识的普及,‘受众’可能获得的东西更多的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范的内容,一种国家的意愿、态度、要求,一种法律的‘应然’。……这些都无从保障或肯定当事人行为的自觉,它只是呈现了法律规范可能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或强制功能。”[6]客观地讲,道德上的对法律规则的认同感形成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样,我们从法律发展的历程和法制教育推行的过往,也看到了道德对于法律的基础地位和道德目标对于法律精神的深层展示,因此法制教育内容的考究不能不追寻其道德源头。甚至法律的良劣通常也由道德的标准加以评价,这种观点在西方自然法学派的著作中比比皆是。甚至众多实证法学派中那些“坚持法律与道德区分的法学家”也“从来不会否认在历史上道德对法律的影响,无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丁和哈特,还是美国的霍姆斯和格林,这一点上与他们的批评者的观点是一致的。”[7]28所以,法律从来不是独立自在的事物。“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必定要有适当的社会心理保证,或说社会心理势力的足够支持。……有效的社会控制意味着法律、道德、宗教诸领域的基本一致。”[8]218“人的选择行为不仅可以由理性思维支配,而且也可以由感性意识支配,并且后者有更基础的支配作用。”[9]也就是说,法治和法制教育的生命力源于社会大众对其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认同。这种价值认同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觉的感性选择将会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的”。生命伦理观的教育正是我们进行法制教育的道德前提。生命教育所提倡的“善待生命”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基点。热爱生命、热爱自然、热爱各种生命形式,一个社会的道德关怀范围越广,其文明程度就越高。生命教育将生命置于教育关注的核心,它将成为法制教育的“知识背景”,培养受教育者敬畏生命、爱护生命、尊重生命,通过关注个体生命的价值,使受教育者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2传统生命哲学思想:生命伦理观教育的文化土壤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命哲学是生命伦理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文化基因。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进行生命伦理教育起步较晚,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台湾地区,后来在上海、湖北、辽宁、黑龙江等地陆续展开。然而,生命哲学的思想在我国却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2.1我国古代孝文化影响深远
数千年的农业文明历史,直接决定了中华传统道德的形成特质。农耕文明特有的“崇尚经验”的价值选择使“孝文化”的产生成为必然。秦朝以降,历朝历代都将“孝道”作为“以德治天下”的核心价值观。自汉代开始,官修正史上都立有《孝义传》,表彰孝子。“孝”被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标准,《孝经》是古时中国知识分子的必读书目。中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中“孝”字就写作“老”为上“子”为下的结构。如何对父母长辈尽孝呢?首先,中国古人的孝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生命哲学。《十三经注疏》中讲:“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①这里讲的是子女要养父母之体,供奉长辈,并关注生命质量。其次,子女要做到“孝”还要爱惜自己的身体,珍爱自己的生命。《孝经•开宗明义》中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作为父母血脉的延续,子女要慎重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到伤害。再次,“父母生之,续莫大焉。”(《孝经•圣治章》)要做到“孝”,子女还要做到繁衍生命,延续血脉。这其中层层涵义都体现出古人重视生命、重视生命繁衍的价值取向。在漫长的宗法伦理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社会基础是由血缘关系为支点架构的,孝亲感恩的思想使中国人对生命的给予者充满敬意。“亲亲-尊尊”的思想体系成为古时维系社会政治秩序稳定的“精神内核”。诚然,根植于封建宗法土壤的孝文化也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传统孝文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家庭关系中的人格不平等,同时,孝文化的异化是封建国家政治中“忠君”体制的伦理基础。然而,对孝文化局限性的甄别并不能否定其无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以当今社会的发展视野判断,中华“孝文化”所倡导的“孝亲感恩”仍然具有时代价值。生命伦理教育应当传承“孝文化”中跨时代的精神内核。
2.2“人为贵”的传统文化底蕴
从汉墓马王堆出土的医书《十问》中就有这样的思想:“尧问于舜曰:‘天下孰最贵?’舜曰:‘生最贵。’”儒、道两家均提倡生命哲学,儒家一贯讲求敬畏生命、关爱生命,“子不语乱力怪神”,“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不知生,焉知死”都体现出儒家的生命观,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现世。道家文化也十分重视个体生命的价值。老子曰:“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他以名、货、人的自身价值对比,教育人们尊重自己,珍惜自身价值,不可自贱其身。《吕氏春秋•重己》也指出:“今吾生之为我有,而利我亦大矣。论其贵贱,爵为天子,不足以比焉;论其轻重,富有天下,不足以易之;论其安危,一曙失之,终身不复得。”这告诉我们,天下之财富,天子之爵位都不能与生命相比。庄子深刻地指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他要求我们应该尊重各种生命形式的存在。这种善待万物的生命理念为今天的生命伦理教育与法制教育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总之,在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充满着生命主题的思辨,这种对生命伦理的提倡不仅仅是为了生命个体的存在,更有对生命质量的关注。“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信念天然的历史延续性和生命力,规定了适用于此民族的法律精神。”[10]法律需要也必须对这种道德关怀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当今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型国家,法制教育的实施理应找到这种文化底蕴并将其发扬光大。
3课程建构与法制教育:生命伦理观培养的有效路径
无论生命伦理教育还是当代法制教育,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通力合作。毫无疑问,大学是学生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也是进行知识、理念和品行培养的最佳场所。所以,高等教育也就成为一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最富有实效性的途径。在校大学生正处于18岁~25岁之间,是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从犯罪学的角度看,处于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也属于犯罪高发期。严重的网瘾问题、群殴事件、自残行为、吸毒、自杀、暴力倾向等诸多问题,都在呼吁切实有效的生命教育和高校法制教育。
3.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生命伦理教育与法制教育衔接的首要阵地
2006年“05”方案实施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成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课程,其宗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具体的课程教学中,教师应适时进行生命伦理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衔接与呼应。“基础”课是一门更注重理念培养的课程,从理想信念、人生观形成到道德修养、法律素养的提高,都是这门课程关注的内容。这些内容从不同方面关注青年大学生的成长,它们彼此独立又有机联系。理想信念教育提倡学生要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倡导珍爱自然、保护生态;爱国教育要求学生将自己的人生和国家民族的未来紧密相连;道德教育要求学生崇尚“仁爱”,追求人际和谐;公共道德要求学生遵守社会规范,参与公益活动,关切他人诉求;宪法规范要求学生重视权利、尊重生命、保护自由;刑法规范要求学生敬畏生命、捍卫权利。几乎所有的章节都有生命教育的切入点。因此,如果在道德教育中注重生命价值和生命责任理念培养,如果能在法制规范教学时剖析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初衷,以及经历了哪些历史演变,有什么样的道德源头和隐含的价值追求,将会引导学生对法律精神深层内涵产生强烈的价值认同。倘若在进行上述教学内容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生命伦理知识和生命价值的教育,势必对大学生心灵的发育和成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结合课程内容,在法制教育中渗透生命教育,将传统的生命伦理观与法律规则教育紧密结合,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让学生体会各项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形成对法律的认同,进而将法律制度内化为法律信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真正养分存在于社会土壤之中,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除了关注社会,还需要走入社会。实践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深入社会,观察并体会真实的社会,思索社会问题的来源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可以引导学生以“生命伦理”为主题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带着目的、问题了解社会、贴近真相,进而“用事实说话”,打动受教育者。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青年大学生可以通过调查访谈的方式了解人们对暴力犯罪现象的认识;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目前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自杀现象;通过走进各种保护动物的志愿者组织看到人与动物的友爱和人间冷暖;这些活动的有效开展将会使大学生们主动关注生命的价值,思索生命的意义。
3.2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生命伦理观培养的重要路径
由于大多数高校对学生实行住校管理,校园就成为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和活动空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1]
3.3校园文化氛围对大学生的“三观”形成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校方应倡导“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和珍惜生命”的理念,宣传生命价值的正面事例,报道威胁生命、残害生命的负面案例;在学生中进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尊重意识、奉献意识;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宣传健康的生命价值观;用渗透式的方式增强学生对法制知识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认可,关心学生的内在精神需要,关注学生的生命发展,真正使法治观念、生命关怀的理念在校园里像“空气”一样存在,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法律生而有之的世俗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自给自足”,也必定是一门经验的科学,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形成必然受到很多或然性因素的影响。高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本土文化中汲取养分,从现实生活中提炼素材,在教育过程中不断丰富,如此才能架构出完整的立体教学模式。如同人的躯体需要“灵魂”一样,复杂多元的法制教育也需要一种置于所有教学安排之上的教育理念。所以,生命伦理观的培养应当作为高校法制教育的原点,由此引导受教育者反思生命意义,领悟生命价值,认同法治的内在精神,从而内化于自身,方能最终实现法制教育的真正目的。
作者:李艳馨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