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以我国发生的个案为例
1.以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为视角综观李天一涉嫌强奸案,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在此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时,新闻媒体在相关报道中就直接将李天一称为罪犯,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尚未终结,而传媒却事先对审理结果予以推定所构成的二者之间的紧张,已经构成对司法独立的侵犯。对此,贺卫方先生的观点颇为典型,他认为“什么是超越了监督的合理权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因此,媒体称李天一犯罪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对李天一的新闻审判。(2)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新闻媒体已经大量披露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新闻媒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3)因为李天一之前受过劳动教养,所以有关媒体以李天一受过劳动教养为由推断此案应对李天一加重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多次犯罪不适用累犯,因而不应当以累犯为由对其进行加重处罚。由此可见,新闻媒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以刘涌案为视角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处刘涌死刑。综观以上案情,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由于刘涌是黑社会的团伙头目,再加上他的一个主要的同伙被执行了死刑,所以当他被改判为死缓时,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老百姓都感到困惑和不解。几乎所有的媒体、网络,可以说是一边倒,对这个案子终审的死缓判决表示怀疑和反对,这就对司法独立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压力,而最高法院最终的判决是不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这些都会引发人们的深思。(2)司法不公开且未能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损害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遭到媒体质疑。但是8月15日的终审判决,对改判的原因并没有交代清楚,这就避免不了媒体的质问,所以司法应当公开公正,以便于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对我国正确处理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拟提出的对策建议
1.针对新闻媒体首先,大众传媒应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时刻保持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明确新闻监督的重要作用,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其次,在对重大的、有争议的司法事件的报道上,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注意报道的中立性。不急于评判、妄下结论,而应当实事求是地报道,避免对司法机关机关的审判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再次,记者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使自己的报道行为不脱离法律的轨道。
2.针对司法机关首先,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应当公开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满足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新闻发言人的方式来直面新闻媒体的质疑。其次,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判案的正确率,并且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面对正确的批评应当及时予以改正。
作者:韩成芳 王希 乔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