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效益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目标,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效益得到更多的价值追求是一种在传统上的延续传承,也是一种境界上的升华;另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效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一种财富创造的衡量指标,简单地说,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就是获得最多的财富,而社会效益则除了最求较大的经济效益,还涉及到社会中的无形财富的获得,这种无形财富的收益不仅包括一些现实的收益,还包括一些隐性的收益。
1从社会角度分析
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从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就已经将社会作为最大利益的享受主体而存在,因此具有浓厚的社会性。社会整体的利益从字里行间我们就可以看出,它所追求的不是单一体的利益,也不是追求整个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将个人利益和整个国家利益有效结合起来,进行必要的综合。从社会角度思考经济法的追求利益就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即综合利益,其中综合利益的对象包括多方面,多种经济利益进行交互融合,相互促进,才可以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
2从实质公正角度分析社会
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种,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即公正。公正一词,从古至今在学术上很难给其下一个令所有人都满意的定义。经济法作为反思现代法律特点和缺陷的产物,随着现代法律的逐渐完善,经济法也在不断的完善。
现代法律形式虽然在不断追求完善之中,但是民商法作为形式公正法律依然存在,这种法律的存在从实质上来看,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无法起到推进作用,因此,现代经济法基本上是以实质公正作为经济法的主要依据。
现代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类型,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可以起到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作用,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分析,可以起到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的作用。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现实社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扩大和增加,充分迎合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目标。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之一,所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单一体的利益。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效益是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要素的综合效益的发展。从实质公正的角度思考,社会效益仍然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必然选择。
作者:陈丹丹 单位:黑龙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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