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展中小企业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基于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最新规定,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数占全部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创造了全国50%-60%的GDP和40%-50%的出口值,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全国范围内,中小企业提供着95%以上的新增就业,支撑着80%以上的经济增长。
(二)中小企业成为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在从第二产业为主向第三产业为主转移,大量的第三产业企业为中小微服务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三)中小企业缓解就业压力
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解决就业、吸纳劳动力的“蓄水池”。且中小企业创业成本及管理成本较低,市场的应变能力强,就业弹性高。因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产生大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的员工,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富余劳动力,大量集中就业在中小企业。然而,近年来出现的“跑路”、“钱荒”等新词语,折射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等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缺陷
1.规模较小。中小企业自有资产规模较小、投入产出及销售规模较低、企业人员数量不多,导致生产能力、产值和利润均较低。2.资产较少。企业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小企业的有形资产相对短缺,例如固定资产较少或产权不明晰,多数经营场所依靠租赁;在无形资产中,商誉和社会网络资源不足,生产技术不成熟或者产品仍在研发期或成长期,技术创新能力低,因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能力无竞争力,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内部培训能力有限等。3.经营管理不善。多数中小企业拥有较少员工,管理组织结构简单,没有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内部员工缺乏专业分工,所有者与管理者重合,通常一人身兼多职,对管理者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且中小企业一般为家族式企业,管理者多与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管理人格化,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个人魅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4.财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通常中小企业因业务规模较小,管理者疏忽财务管理工作。会计部门缺失或会计人员配备不足,且中小企业往往由一人或少数人控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松懈,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无法全面、系统地揭示企业一定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5.抗风险能力较低。中小企业通常处于产业链底端,以生产半成品或提供服务为主,技术含量低,极易受市场影响,经不住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打击。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我国在2年内就会破产的中小企业占比30%,在5年内就会消失的中小企业占比70%。
(二)金融中介机构业务开展局限
1.商业银行。(1)多青睐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多处于企业发展初期,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经济组织,其自身经营的灵活性决定了“短、急、少”是中小企业融资的突出特征。商业性金融机构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在同样的贷款审批流程下,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少,申请次数多,资金使用时间短。因而相对大企业贷款而言,银行审批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少。所以多数商业性金融机构倾向于大企业贷款。(2)过度控制风险: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银行业强化监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责任追究严格苛刻,对信贷人员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导致信贷人员为避免承担责任,不轻易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且,较长的信贷审批流程和审批周期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多变性,贷款取得时可能已错过商机。(3)信贷利率较高:中小企业在财务报表和抵押担保方面较为薄弱,通常难以满足银行产品政策对这方面的需求,很多中小企业因此无法在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即便获得贷款,也面临较高贷款利率。除要承担高额贷款利率外,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过程总还需要支付担保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其他费用。融资成本可能超过中小企业承受能力,造成融资困难。2.担保机构。中小企业通常不具备在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能力,需要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财务不规范等信息不对称问题,担保公司的介入,增加了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增大了被担保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1)担保机构自身问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却普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和防控风险能力较低,业务流程不规范,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薄弱的问题。部分担保机构甚至存在不履行代偿义务、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贷款本息等道德风险问题。(2)担保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问题:合作中,担保机构一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能力不对等。在我国,大部分银行要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全额担保,即对债务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高于其收益;全额担保使得银行放松信贷风险审批环节,见保即贷,没有将风险在贷款初期充分披露。为此,担保行业代偿率居高,行业利润率偏低甚至亏损,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担保行业,抑制了行业发展。(3)融资担保法律规定不健全:目前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社会征信体系仍不完善,制约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不完善
1.尚无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性法律。我国现有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中仅有一部基本法,即《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的措施大多停留于纲领性意见,尚无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性法律对措施进行细致规定。其次,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中除《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其余法律主要为《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普遍适用于市场各类主体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针对性。2.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层次较低。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的激励、优惠等法律不健全,即便存在一些政策作为补充,但政策较比法律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且易出现与现行法律相左的问题,导致基本法在实施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中包括的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地方出台的根据《立法法》授权范围制定的行政规章。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充分利用直接融资方式
1.发挥内源融资优势。中小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因创业初期较为艰难,亲友多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且暂时不会存在利息分配矛盾。通过特有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姻缘关系等,可以筹得创业的启动资金。在创业初期,利用内源融资也可以及时解决现金流断裂的问题,缓解燃眉之急。2.不断提升自身融资能力满足直接融资条件。中小企业应不断提升生产能力,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注重科技创新和研发,逐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努力提升品牌信誉;应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科学、合理的经营决策机制;财务报表也要充分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财务公开透明,减少在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融资困难和交易成本增加;维护征信记录,避免因不良贷款违约记录造成贷款困难;还可以通过提供管理者自有资产进行抵押,或者用存货进行质押典当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成为上下游供应链的方式,挂靠大型企业获得贸易融资;不断提升企业实力,争取通过新三板上市、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
(二)商业银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转变发展观念。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商业银行应以经济效益为重,着眼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更广泛地推广中小企业融资业务。2.改善业务流程。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信贷人员应实行尽职免责制。并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简化贷款手续,形成便捷高效的运作机制。3.加强金融创新。不断推出新的融资产品,根据中小企业特性和经营特点,满足其个性化需求,弥补中小企业在财务报表和抵押担保等方面的不足。譬如推动和完善与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存货监管公司等第三方金融中介机构和大型银行核心企业客户的合作,通过金融租赁、履约保险、供应链融资等方式向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同时要注重监管。
(三)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加大担保机构培训力度。担保行业专业性较强,组织专家对担保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指导,可以将先进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不断提高担保机构整体水平,提升担保从业人员整体水平。2.提倡部分担保模式。即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承担贷款损失风险,担保机构只对债务企业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模式可以保证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减少银行一方因故意放松信贷审批、见保即贷造成的道德风险,导致担保机构承担不必要的代偿损失。3.政府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相关立法,细化、明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与监管规则。同时,应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调动广大市场参与者共同监管。政府可以尝试采取差别税率等政策手段,对主动报送和不报送企业信息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
1.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建立在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法中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权益。2.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法》。就中小企业融资的融资模式、担保模式、金融监管、中小企业融资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弥补现有政策制定中法律依据不足问题,突破中小企业因现有制定规定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保证中小企业融资有法可依。
作者:孔繁祺 单位: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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