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章搭建现象严重
出租屋内“楼中楼”现象普遍,这些阁楼大部分使用木头、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其次,一些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影响了消防救援。之所以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当前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三个“瓶颈”无法突破。
1.1消防安全管理职能不明确
目前,该地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对其有详尽地描述。导致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镇、街的安全生产办公室、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村(居)委员会等多个部门都有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但是这其中谁是主管部门、谁是协管部门,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中互相推诿,失控漏管。
1.2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
“自建房”式的出租屋往往是村民的个人行为,不受任何法律规章的约束,既不能按照单位的标准来管理,也不能定性为个体工商户。其次,出租屋承租关系复杂,致使出租屋在消防安全的监督上存在“空档”,有的出租屋经过几次转租,有好几层承租关系,一旦出租屋发生火灾,责任认定非常困难。此外,出租方普遍认为自己的房屋一旦出租就只管收租,至于消防安全是承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则认为自己只是临时租用房屋,消防安全理当由出租方来负责,这也造成了日常管理的“空档”。
2消防安全法律依据不明确
由于大多数出租屋没有办理任何证照且租赁双方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对任何一方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难度较大,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就算发现火灾隐患,除了简单的口头责令整改,无法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另外,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责任认定上,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且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出租屋火灾的责任认定,从而增加了消防部门的工作压力和执法难度。为解决上述三个“瓶颈“,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供有关部门参考。
2.1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行政责任主体
消防部门要将出租屋管理中遇到的“瓶颈”形成专题报告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以流动人口管理站为主体,公安、消防、建设、安监、工商、市容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出租屋消防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这里要特别指出,消防部门基层警力有限,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中是主要的配角,而不是唱主角,只是发挥消防监督和业务指导作用。
2.2建章立制,明确租赁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提请政府出台《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强化“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模式,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和转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此外,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消防部门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积极联系辖区派出所共同参与,避免因“单打独斗”而成为矛盾焦点。
2.3严格标准,积极推动出租屋正规化
一方面,推动政府引导、鼓励和推广家庭旅馆式等类型的出租屋建设,既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达到标准,又使出租方法人化,这样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推动政府在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明确对出租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和量罚标准。
2.4加强监管,定期为出租屋“体检”
推动政府将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列入常态化检查,力争每周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市容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标准并完好有效;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是否存在“三合一”;是否存在违章搭建等等,对“带病上岗”的出租屋坚决喊停。
2.5强化消防宣传,提高租赁双方安全意识
针对此类型出租屋大多存在于农村,而农村本身就是消防宣传的薄弱区域,派出所民警和消防监督员要强化宣传力度,定期深入各个村(居)组织房东和租户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灭火疏散演练,向他们发放宣传读本,帮助他们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6建立追责机制,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提请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镇街对社区(村)签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状时要明确要求社区(村)加强对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将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写入房主与社区(村)、公安派出所的治安责任保证书。总而言之,自建房式“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已引起该地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项针对性的措施也在不断地酝酿和推出之中,消防部门应努力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自身的业务水平,帮助政府搭建由各级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安、消防、市容、工商、城管等部门互相沟通、协作的执法大平台,真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出租屋管理工作新格局,翻开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新篇章。
作者:张志国 张芳敏 叶海峰 单位: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仓山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