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体育场馆责任险作为替代学校体育场馆承担对锻炼者伤害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全新思路,它的发展受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法律不健全、场馆方面保险意识淡薄、锻炼者维权意识不强、保险公司技术落后、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的制约。为提高学校体育场馆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部门应加大推行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的力度,学校体育场馆及其管理经营者应强化社会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保险公司也应从多方位积极推行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
关键词: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困境;出路
学校体育场馆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对社会开放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同时也存在公共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面临着对他方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体育场馆责任险作为替代学校体育场馆承担对锻炼者伤害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崭新方式,对减轻学校体育场馆经济赔偿压力、维护场馆正常秩序、缓解锻炼者的后顾之忧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场馆责任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之一并不为很多人了解,它的发展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入保险机制可以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加学校体育场馆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障场馆正常教学和开放的秩序,维护锻炼者的利益,为学校体育场馆解决后顾之忧。体育场馆责任保险是承保场馆使用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一种险别[1]。这是为意外风险事故的发生做好充分的经济应对准备,运用合理的手段和成本转嫁高额责任赔偿风险的一种全新思路。
1我国场馆责任保险发展的特点
1.1场馆责任险发展范围窄,速度缓慢
在国际上,责任保险是一类独立的保险业务,它通常被并入非寿险的范围而与财产险并列,它的经营有着一些自己独特的规律,能够独立成体系的开展业务,有着庞大的业务来源[2]。我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还远远低于责任险发达国家,离国际平均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2006年,太平保险公司在全国进行学校运动场馆责任保险进行试点,但是只针对全国所有试点开放场馆的学校提供保险保障,而在未进行试点开放的学校,并没有实施场馆责任险,因此,其发展的范围非常窄。刘婧对北京市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的现状进行了调查,有97%的学校体育场馆没有购买场馆责任险,有一半以上的场馆管理者对场馆责任险根本不知道[3]。太原体育局稽查队对部分游泳场馆对场馆责任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游泳馆方面对场馆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可见,我国体育场馆责任险,尤其是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要想发展,还要有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
1.2场馆责任险具有丰富的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目前在我国,场馆责任保险属于新兴险种,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比重不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们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必然存在巨大的场馆责任险发展的需求空间。我国场馆责任险的发展的现状一方面表明了此险种的不发达,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此险种的巨大市场潜力,是保险业务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场馆责任险作为健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为责任保险市场增添了新的力量,对于责任保险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发展的困境
2.1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影响了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的发展
经济发展水平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产品属于奢侈品,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它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有什么样的经济条件就有什么样的保险。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就国际平均水平来说,责任保险占到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10%左右,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更是占到财产保险业务的20%以上,欧洲国家一般达到30%-40%。西方国家保险发展的历史证明责任保险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的产物,是法律制度完善和保险业对社会影响进一步加深的结果[4]。我国目前经济还不发达,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其经济水平直接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产生了较大影响,制约了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的发展。
2.2政府政策支持不到位,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缺乏有效的推动机制
场馆责任保险最积极的社会意义是能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使得在责任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而有关政府部门因缺乏对场馆责任保险的认识,缺乏政策上的支持。直到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法颁布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才成为法定保险,而其他大多数的责任险还是在任其发展。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公众也一直强烈呼吁,建议早日将一些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2.3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完善和发展的基础,只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会使追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更加具有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一种全面的赔偿标准和较高的保障水平。目前,我国在责任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保险法》这样一部专门针对保险领域进行规制的法律也没有对责任保险这一块作详细的说明。我国民法长期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使受害者在索赔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这一难题也致使投保人对投保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另外,由于政府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设[5]。因此,对于所有责任保险而言,责任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越大。
2.4锻炼者缺乏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是维权、索赔意识还很模糊,有待提高。首先,由于参加体育锻炼者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欠缺,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不能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主体不对等,在举证等方面困难重重,不容易得到赔偿,为了尽快得到赔偿甚至愿意与致害人私了,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整体来看,锻炼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仍有待加强。
2.5学校体育场馆方面风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不高
一些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保险意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或误区,没有认识到场馆责任风险的普遍性,没有对场馆责任风险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科学的估测,总以为风险是小概率事件,对风险总抱有侥幸心理。对场馆责任险认识不足,加之保险公司对场馆责任险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不够,以及政府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够,从而使场馆经营者购买场馆责任险的动机不足,这制约了体育场馆管理者和经营者对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的需求。
2.6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场馆责任保险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不仅复杂,而且在技术、财务核算、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对于长期从事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经营思路的局限,缺乏开办场馆责任保险的经验,因此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考虑在内。另外,在处理学校场馆责任险方面纠纷的赔付问题时,往往需要体育、保险还有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需要兼通体育、法律的专业人才,缺乏任何一种技能知识,都会造成纠纷处理和保险赔付的延误。而目前,保险公司缺乏兼通体育、法学、保险的专业人才,这是制约保险公司推广场馆责任保险的重要障碍。
2.7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有效供给不足,保险公司缺乏主观发展动力
我国责任保险整体表现为供给不足、发展滞后。到目前为止,责任保险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受相关法律法规等客观影响的同时,在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主观发展动力不强[6]。一方面,学校场馆责任保险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加上学校方面的积极性不高,锻炼者对责任保险的不了解,导致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因此,保险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在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上。另一方面,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仅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而且责任保险标的分散,保费低廉,在国内的经营还不够成熟,潜在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多把场馆责任保险当成是一种很麻烦的险种,对于涉足这一市场一直持审慎的态度。这就导致了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发展动力不足,创新力度不够。
3发展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的出路
3.1政府层面:积极推行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政策
发展学校场馆责任保险,政府部门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把引导和推动场馆责任险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有关政府部门应提高对场馆责任保险的认识,给予扶持,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将学校体育场馆是否投保了场馆责任险与是否具备消防安全设施一样,作为经营许可的安全条款写进法律,实行场馆责任险强制保险。将学校体育场馆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额度予以细化,以保证发生公众安全事件时有法可依,为促进场馆责任保险的推行与发展提供依据。另外,相关部门还需要颁布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加强对学校场馆责任保险业务操作的规范、指导、检查和对违规行为的惩处等。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先行通过推广几个试点,确定几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实行统一的条款及费率。对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学校体育场馆进行强制保险,或者在税收等方面对其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同时政府部门加强对各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合理经营,防范风险,为我国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宽松和有利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场馆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7]。政府监管部门必须转变监管思维,更新监管手段,努力改进保险监管方式和手段,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的效率,提高保险监管水平,为保险参与者提供更好的服务[8]。
3.2学校层面:树立社会责任感和保险意识
社会责任感是社会个体对于自身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和成果的判断、总结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出发,社会责任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体现为责任主体的主观意识和反映[9]。作为学校体育场馆,必须加强其社会责任感,这不仅关系到锻炼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也关系到锻炼者的体育锻炼质量和场馆的正常运作。学校体育场馆的社会责任感包含两个方面:(1)场馆的对外开放运行要安全顺利;(2)场馆为锻炼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优化的锻炼项目。因此,学校体育场馆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强化社会责任感,提高对场馆责任风险的认识与重视,加深对场馆责任险的认知,积极投保。保险意识是指客户对保险商品的认知程度,它通常包括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程度,购买动机,消费偏好,及选择标准等一系列心理活动过程[10]。保险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产品特性又加重了人们对保险的生疏,是无形的服务产品,是购买后才能看到利益。就学校和场馆的经营者来说,一定要从传统的思维模式中走出来,对学校体育场馆所应承担的风险及其风险的程度要有较为合理的认识和评估,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有自己勇敢的去担当风险,才会有保险意识。要能在防范风险的诸多方法中注意和选择保险,意识到保险防范和转嫁风险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才会激发保险的购买欲望和动机[11]。
3.3保险公司:从多方位积极推行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
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在推行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管理者不认同,而且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宣传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全社会对场馆责任险缺乏必要认识和理解,更谈不上利用场馆责任险规避场馆风险和个人风险。因此,在推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加大场馆责任险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宣传学校场馆责任险。站在提高场馆抗风险能力的角度,让学校场馆管理者认识到责任保险对保障其生产经营的稳定性的重要性和投保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帮助他们分析其面临的风险,提高场馆责任险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利用真实的事例和具体的数据宣传强化场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激发场馆管理者对这一险种的需要,调动其投保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保险公司再整合其他行业和相关部门的力量,面向全社会进行场馆责任保险的基础性宣传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如公安部门、新闻媒体等,以达到共同推广责任险的目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场馆责任险保险服务质量,减少环节,简化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保险服务方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增强学校体育场馆对保险的信赖和认可程度。保险公司还应主动做好学校体育场馆灾前风险管理和提示,强化保险防灾防损的重要功能。在体育场馆风险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责任不仅是事后理赔,而是通过事前的监督工作,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或者降低损失程度,也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工作。保险公司应从最初简单的为学校体育场馆提供理赔服务逐步向多方面的风险管理转变,通过向学校体育场馆提供咨询、技术、资金等一系列和全方位的服务,使防灾防损成为一种制度化、科学性的管理工作,强化了体育场馆的风险意识和投保意愿[12]。产品创新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我国体育保险的供给长期以来远远滞后于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第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中体保险在2004年应运而生。几年来,该公司利用自身体育行业的背景优势,努力开发满足各个运动组织和运动人群的体育保险产品,从而使我国体育保险产品的稀缺现象开始逐步得到改变。目前国内还比较缺乏专门针对体育场馆的责任险产品,场馆责任险承保责任较单一,很难有效满足场馆经营管理者的实际需求。在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场馆责任险的研究和推广,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从而使得产品体系更为完整,更能满足体育运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实际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更全面的风险管理手段[13]。
4小结
学校体育场馆责任险是维护学校体育场馆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是减轻锻炼者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也是健全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学校购买场馆责任险的情况很不理想,它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完善,相信通过政府部门、学校和保险行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学校体育场馆责任保险发展出路和前景将更加广阔。责任保险一定能够做大做强,发挥其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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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储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