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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培养

一、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特色功能

(一)培养双师型教师

高校中不少教师拥有司法资格证,但由于不少教师缺少案源,部分教师在从业后每年还得交纳年检费、律所管理费,不但没有收入,反而倒贴。加之,我国的法治环境尚未建立起来,律师界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于是部分教师在从业一至二年后就又歇业了。而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如果教师不熟悉法律实务知识的话,就难以信任学生法律实务的指导工作。如果有了高校法援中心平台,教师就有了案源;同时,政府也给予法律援助案件适当的补贴,可以给教师一点劳务报酬。此外,高校法援中心还可以实现教师服务社会的愿望。这样一来,教师的社会价值认同感就大为增强,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就得以扩大。

(二)培养应用型学生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应用型人才。如何才能培养合格、优秀的应用型人才呢?专家们提出了许多的建议。但我的感觉是:说得太多,做得太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决不能建立在“空中楼阁”上。没有一定数量的实践教学平台,没有具体的实践,那就是胡说。[1]有了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就“落了地”。有了这个平台,教师就可以带着学生全程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期间学生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案例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应用能力都会得到锻炼与提高。如此以来,学生一走上工作岗位基本上就能独立办案。

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平台的比较优势

(一)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要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离不开相应的经费保障。通常,高校法学院系,尤其是二本高校、独立学院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经费并不充足,难以保障高质量的实践教学需要。如果设立了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则实践教学资金来源就有了保障。因为,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立通常有个资金门槛条件,譬如湖南省要求学校所拨业务经费不得低于5万元/年。此外,每援助一个案件,政府通常直接给办案律师补贴1500元至于2000元。

(二)有一定的案源保障

俗语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少教师歇业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案源。没有案源,教师的业务能力就得不到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培养也只能是“纸上谈兵”!那么,解决这个难题有什么办法呢?我们的做法就是:与当地的司法局签订协议,保证每年司法局能够分配一定的案件给我们的教师来办。此外,由于大量的受援案件发生在学生当中,本校学生的援助案件也是重要的案件来源渠道。

(三)有丰富鲜活的案件材料

法科学生大多对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理性认识,却很少有感性认识。因为,这些知识的获得是靠教师“教”出来的,而不是靠自己“学”出来或“悟”出来的。这与高校的办学条件密切相关。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中心这个平台的话,高校法学院系就得不到多少真实的案件材料,即使得到了一定数量的案件,也纯属教师的个人行为,不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具有一定的完整性。我校与当地的司法部门就约定:高校法援中心所办理的案件材料全部由学校保存。这样一来,学生就可随时翻阅、研究真实的案卷材料。

(四)能为学生提供电话或现场法律咨询的机会

一般的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往往是虚拟的成分较多,现实的成分较少,学生能够运用自身所学的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不多。高校法律援助平台可以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安排现场接待来访者,以及可以安排学生接听来访电话。这样一来,学生就能从中感觉到自身知识的不足,从而促使自己摆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此外,如果学生为爱援者提供了应有的援助,得到了受援者的肯定与赞扬的话,则学生就有一种社会价值认同感,就会进一步促使自身学习的欲望。

三、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培养法科学生应用能力的路径与方法

(一)与地方司法局签订合作协议,保证经费与案源

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办理两类公益案件。一类是符合一般法律援助的案件;一类是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案件。第二类案件是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法律援助项目,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此类案件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规定,直接向省司法厅进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款。这部分案件一般补贴是2000元/个,补贴标准高于一般的法律援助案件。而第一类案件的资金都是由地方财政拨款的。其案件的受理要经过各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核批准。否则的话,援助案件得不到资金的支持。且这部分案件占高校法律援助案件的大部分。因此,高校法律援助的业务经费与案件来源必须得到各市司法局的协助。为此,就必须与其签订法律援助合作协议。

(二)与法律援助者签订合作协议,保证指导工作的到位

要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作用,关键是看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教师的指导工作是否到位。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高校教师有完成一定教学工作量的义务。然而,这个教学任务通常并没有包括利用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法律实务进行指导的义务。因此,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譬如:中心可以为参与高校法律援助的教师免除律师的年检费、与地方某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免除教师的律所管理费、给予教师案件办理的额定办案交通补贴、给予教师指导学生的教学工作量。[2]以上这些权利与义务应当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保证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教学功能的最大发挥。否则的话,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就容易发生纠纷,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美好愿望就极可能化为泡影。

(三)明确人人参与的指导思想,确保每位学生都得到锻炼的机会

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在发挥服务地方、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肩负着培养优秀的法科学生的重任。因此,如何发挥好培训学生的作用就至关重要。这里要解决好几个关键的问题:一是所有有资格的教师是否均应参与?二是所有的学生是否能参与?在解决教师参与高校法律援助应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教师也有义务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因此,我们要求每一个有资格的教师都参与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指导工作。在有了足够的教师的前提下,我们要求每位教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时即成立一个学生援助小组,每个小组由3至5名学生组成。按我们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约定———每年确保不少于40个案件计算,一年就有120至200名学生可以得到一次亲自参与办理案件的机会。而高校法学院系每年招收法学专业学生的规模通常在90人左右。如此以来,每一届学生就能得到一次以上的办案机会,法科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就有了保证。

作者:谭和平 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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