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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研究

一、学生主体发展受制于存在规训化问题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通过一些量化的数据指标和形式化的条文对学生实行“全景式”的监视,约束所有学生的一言一行。受充满量化数据指标和形式化条文的“科层式全景监视”的制度的束缚,学生机械地忙于生活和学习,这样“我们的学生像羊群一样被赶进教育加工厂,在那里无视他们的独特个性,把他们按同一个模样加工和塑造”[3]。二是以惩罚为主要手段的管理制度。“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具有可预见性。带有惩罚的规则需要创立起一些秩序,以便将人类的行为导入可预期的轨道”[4]。以惩罚为主要手段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仅不会增加积极行为的发生概率,而且只会有助于减少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概率。《学会生存》一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以惩罚为主要手段的学生管理制度,忽视了学生个体的个性化表达方式,忽视了学生个体的个性和才能的发展。这种以惩罚为主要手段的学生管理制度是对学生个人主体性的排斥和阉割。三是评价标准统一的管理制度。评价标准统一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以“知识人”作为塑造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学生“生存”的需要。由此,高校学生管理用一种价值观念对学生进行思想束缚,使学生的行为符合统一的制度,学生以“生存”为目的去记忆和占有知识。西方学者达拉里对此进行了论述,“教育成为制造劳动者的一台机器,通过教育的塑造,人被变成追求物质利益的人,掌握生产技术成为受教育的全部目的,这样,人愈是受教育,他就愈被技术和专业所束缚,愈失去作为一个完人的精神属性”[5]。这样的高校学生管理容易造成学生精神世界的空虚。

二、依法保护学生主体权益是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

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历史悠久,在学生主体权益法治化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开始走向法治化建设的道路。“70年代中期,有的国家(如比利时1974年,意大利1974年,法国1975年)第一次通过了旨在确保教育管理民主化和保证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和其他社会各界通过专门性机构广泛参与学校管理的法律文件。而后其他各国也纷纷效仿,到70年代末,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颁布了法律”[6]。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建设以法律为依据,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不仅规范化,而且透明度极高且程序严格。同时,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还具有个性化的特点。比如:斯坦福大学1920年实行的“荣誉制度”鼓励学生增强自我信任意识,建立师生的双向互信机制;选课制在美国高校普遍实行,由此学生可很好地行使参与管理的权利;还有威斯康量大学史蒂文斯波因特分校的学生参与后勤管理制度。这些高校个性化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都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的,但并不是没有界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还首次明确学生可由正常渠道向学校和政府反映有关切身利益问题的权利;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受教育者包括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学生参与高校管理问题。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做出了最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制度。文件对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组织制度方面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加以保障。二是学生参与学生团体的权利和自由。文件规定学生可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三是明确了学生对有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权和参与权。文件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时,也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和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也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此外,还赋予学生参与处理的权利。与欧美发达国家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相比,我国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才刚起步,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法治化道路还很漫长。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治化建设主要应体现以下原则:其一,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实体合法性原则。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是指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从我国高校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看,存在着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问题,特别是在学历和学位颁发、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等方面的规定有此现象。比如,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必须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规定存在赌博、打架斗殴、发生性行为和考试作弊等问题的学生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等;一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对学生罚款,而罚款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学生管理制度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失衡的问题;学生管理制度道德色彩浓厚的问题,以道德的名义对学生个人权利进行规制,对学生个人权利和私人生活造成过度的侵入;等等。其二,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仅应体现在制度的制定方面要遵循程序原则,高校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倾听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应及时公布,对学生管理制度内容应做出相应的解释,而且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在制度的执行方面遵循程序原则。从我国高校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看,一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正当程序,缺乏广泛听证与讨论以及民主与监督的程序等。一些高校在制度的执行中缺乏正当程序,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给学生以应有的申辩权,没有执行听证程序。其三,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要体现可操作性原则。我国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高校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这样做既应考虑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又不能违反“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效果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检验。

三、扩展学生主体参与管理的内容是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的本然要求

在以“物的世界”为对象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域中,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是生产实践活动,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在以“人的世界”为对象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域中,人的活动主要是交往实践活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由此,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是属于“人的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交往实践活动。第一,作为一种特殊的交往实践活动,学生和教师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都是主体,这就决定了学生参与管理内容的广泛性是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的本然要求。学生参与管理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参与高校层面管理决策、参与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参与高校教学管理和参与高校后勤管理等。在高校层面管理决策中要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用制度来保证学生能真正参与高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学生公开民主选举产生,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的权利组织机构,应在校级和院级管理部门派驻学生代表来参与管理过程,学生代表参与行为要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在西方国家大多数高校的董事会、评议会和校务委员都有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代表学生发表意见。比如,英国大学学生理事会成员可以列席学校的行政会议和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可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学生代表占法国大学理事会人数的1/3以上,且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学生事务涉及学生利益,最适宜学生参与。对于学生事务,学生应全面和直接参与。如:与学生事务相关的组织机构都应有学生代表;与学生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制定都应有学生的参与;所有涉及学生的奖惩评定都应取得学生的认可;各种学生社团组织和学生活动都应由学生自主管理,教师在这个过程中只是起到咨询、指导和服务等作用。在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很多学生事务基本上由学生自主管理,比如学生学业辅导、学生就业辅导、社团组织管理和学生活动管理等。学生参与教学管理是在西方国家高校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学生参与管理的内容。学生参与教学管理一方面是参与选择课程、选择教师和选择学习进度等事务,另一方面可参与对教学工作的评价。采用选评模式参与高校教学管理,有助于促进教师和学生双方在教学中进行平等交流和友好协商,有助于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有助于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高校的教学质量。我国高校应尊重学生对教学工作进行评价的权利,建立行之有效的学生评教制度,使学生能够参与教学管理。后勤管理主要包括图书馆管理、宿舍管理和食堂管理等方面。美国高校的后勤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学生。一方面学生自治组织要对高校后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另一方面要招聘大量在校学生,以勤工助学方式参与后勤管理。后勤管理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我国高校也要加大力度建设有关学生参与学校后勤管理的制度,让学生直接参与图书馆管理、宿舍管理和食堂管理等方面的后勤管理工作,以便在参与管理的活动中做出更为合理的评价和提出更为有效的建议。第二,作为一种特殊的交往实践活动,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和教师都是主体,这决定了学生参与管理内容的层次性是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的本然要求。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可以分为初级层次、中级层次和高级层次,其中“初级层次包括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等,中级层次包括行使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等,高级层次包括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等”[7]。一是以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方面。由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长期处于“管制”状态,学生缺乏权力意识和参与意识。所以,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大多数属于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等初级层次方面。比如校长信箱制度、校长热线制度、校长接待日制度、校长见面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可以使学生认识参与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权力意识和参与意识。但是,如果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仅仅停留于这些初级层面,就不能充分反映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而通过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来促进学生主体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也不能充分发挥。二是以行使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方面。以行使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主体意识,加深对学校管理工作的理解,从而更积极地参与学校管理工作。比如:学生听证会制度,高校的重大决策和长远发展计划与高校学生利益息息相关,听证会制度有利于征求利益相关者对决策的利益诉求。此外,还有学生评议会制度,学生评议会制度是由学生对相关部门的业绩进行评价的一项制度,学生的评价结果可作为对学校管理者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三是以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方面。以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最高形式。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在以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成熟,我国高校管理中虽然已开始关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以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要求高校管理工作向学生高度开放,使高校管理工作与学生自治行为形成良性互动。根据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委员会制度,这是在现代大学管理制度中学生参与管理的最高形式,让学生代表进入学校管理最高决策机构;2)建立学生助理制度,设立学生校长助理、学生处长助理和辅导员助理等,让学生参与不同层面的决策;3)建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分别在学校、学院、班级和公寓等成立不同层次的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决策和管理;4)建立学生权利保障委员会制度,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等等。

作者:黄厚明 单位:南昌大学 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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