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自2013年初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将其应用于小型企业范围之内,以便减少职业判断,同时减少调整纳税所需消耗的成本。本文简要叙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区别,同时从资产核算协调以及将资产折旧的方式以及年限统一两方面分析了如何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调节。以期降低小型企业会计的工作难度与总量,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协调方法
针对小型企业而言,其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通常情况下,需要该信息的部门有两个,分别为银行以及税务部门。与大中型企业对比,小型企业本身并不具备较大的规模,所做业务难度不高,会计基础工作存在漏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提出使得小型企业会计的职业判断减少,也令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大幅降低。然而,因为两者立法机关同立法目的之间存在差异,使得两者之间仍然具有一定差异需要协调。小型企业只有通过两者的协调,才能使企业有所发展。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指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所得税法》于费用、损失以及收益方面的计算口径存在差异,使得某一会计期间,所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同应缴纳税额之间形成一定差距,且该类型差异只会产生于本期以内,并不会于之后某一会计期间转回,故而被称为永久性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所成的永久性差异可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确定收入方面的差异。确认收入共分为两部分内容:其一,免税收入。两种规定对部分项目的确定并不相同。针对部分项目而言,小型企业会计会将其定义为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当中。如小型企业通过购买国债所获取的利息。其二,会计准则认定某项目并非会计收入,然而该项目却被税法视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项目,小型企业会计在计算过程中并不确定收入或是冲减收入,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归类为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入纳税当中。如会计准则认为小型企业处于建设中状态的工程,其试运转期间所生产的商品以及试车所获取的收入,均应冲减与工程成本当中,无需确认营业收入。然而税法却认为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税当中。第二,成本费用确定方面的差异。成本费用确定方面的差异分为如下两部分:其一,针对部分项目而言,会计准则认定其作为成本、费用或是损失。但是税法却并不将其认定为可以扣除的项目。如部分小型企业有一定几率出现工资薪金支出存在问题的现象,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以及部分财务经相关部门没收之后所造成的损失等,上述项目均被会计准则认定为成本,但税法并不承认。其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认定某项目并非属于会计成本费用,但《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认定为可减除的项目。以为支持企业开发新型技术所提供的资金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项目开发支出消耗费用经过研究之后,可进行扣除。
(二)时间性差异分析
所谓时间性差异,指企业计税之前,虽然计算会计利润同纳税所得所用的口径相同,但因为两者确定时间方面不同,而使得最终结果也出现一定差距。该类型差异与某一时段形成之后。会计需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于该时段进行调整,该类型差异并非不可转回。会计应选取合适时段实施转回,从而令税前时间内,会计利润同纳税所得在纳税期内保持相等。事实上,会计准则已然最大限度的同《企业所得税法》保持相同,以减小时间差异性对计算接过的影响,但部分影响依旧无法避免。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方法
(一)资产核算的协调工作
第一,小型企业会计需统一使用历史成本计量这一方式。小型企业使用该计量方式计算资产,无需考虑资产减值对企业的影响,同时也无需进行相应的准备。《企业所得税法》具有确定性,即不承认处于持有时间内,市场价格变动对资产本身形成的影响,同时,不确认公允价格变动所形成的损失或是收益。《企业所得税法》仅承认小型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获取的准备金,除此以外,会计在税前时间内不得取出任何减值准备。小型企业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方式进行计算,便不用对坏账、存货价格下跌以及固定资产价值下降进行准备,同时也不再按照自然公允价格对短时间内经济投资、长时间股权投资的账面所具备的价值进行调节。不仅如此,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工作,小型企业应统一使用成本法进行计算,不得使用权益法,当获取实际的股利,应将其纳入本期的投资收益当中。小型企业通过如上方式,可避免之后进行纳税调整。
(二)将资产折旧的方式以及年限统一
会计准则中,小型企业自行建立的固有资产必须达到预计可使用的状态,方可认定为资本化完成。而如今,确定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标准有所变动,以工程建造完毕为标准,即一旦工程完工,便将其认定为小型企业固定资产资本化完成,而这一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完全相同。小型企业需依照年限平均的方式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现今,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较快,使得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不断加快,对会计计算技术也具有较高的要求。工作人员可使用两倍余额逐渐减小或是总计年数的方式进行折旧。小型企业会计应按照固定资产所具有的性质以及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同时结合税法有关规定,科学地计算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以及预计资产使用之后的剩余价值。不仅如此,同时规定折旧年限的最低值,且该值与《企业所得税法》完全相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或是税务主管部门针对部分项目所制定的特殊规定之外,其余固有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以以下时间为标准:民用房屋以及企业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至于机械设备以及相关生产用设备为10年。汽车、飞机以及轮船等用以运输的工具为4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应于该资产使用寿命之内,按照年限平均的方式完成摊销。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时间的规定如下:从其可投入实际使用开始,直至其无法继续使用或是出售予其他企业终止。若法律规定或是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小型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进行摊销,但需要注意,摊销时间应高于10年,这一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相同。
结束语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协调,减轻了小型企业会计的工作难度,同时也提高了会计的工作效率。如今,《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尚存在一定区别,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需要小型企业以及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节,以便小型企业会计工作的顺利展开,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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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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