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
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或称适用豁免,是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而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综观各国的立法,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或特定社会成员却十分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反垄断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适用除外的对象包括特定行业、特定主体和特定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范围主要有: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的适用除外、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适用除外、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在某些领域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更有利。首先,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某种程度上来说正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抑制自由竞争的消极作用。在不宜竞争的产业领域,避免过度竞争,集中社会力量发展经济。其次,节约交易成本,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可以把更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从而实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最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正体现了经济法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把提高效率、发展经济放在优先位置予以考虑,发展规模经济的同时兼顾公平,让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以激发并保持持久的效率,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国家运用国家力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节,使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途径运行,实现其协调、稳定和发展,体现着国家调节的重要作用。同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以维护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为己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利益保护结构,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属性。
二、经济法本质的核心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
“国家调节说”是漆多俊老师所创立一门经济法学说。“国家调节”是指在社会经济按其自身规律,通过其内在固有的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作用自发运行的基础上,由国家运用“国家之手”进行某种干预、参与和引导促进,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引导社会经济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途径运行,实现其协调、稳定和发展。“国家调节说”认为,经济法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或者说,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是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特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关系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等等问题,无不与国家调节这一根本之点相关,它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各种特征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国家调节说”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沿着“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而产生的,所以该学说又被人简称为“三三理论”。19世纪末期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引起了生产社会化,社会化引发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原来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足以有效调节。为了弥补市场三缺陷,国家运用了对市场进行规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和宏观调控三种基本方式来调节经济。国家经济调节活动需要有法律依据,国家的经济调节活动需要纳入法制轨道,导致了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和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国家为此而颁布了许多经济法。不同于以往民商法和行政法,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是一种新型的规律规范,它有自己特有的法律属性,即国家以自己为一方主体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同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发生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调节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总之,经济法自产生伊始,就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为基本功能和任务。国家应当依法调节,同时法律保障国家调节。这就是经济法的本质。
三、经济法的本质归结于其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性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具有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因此,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法的本质即为公共经济法。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正是国家运用公权力、执行公共职能的体现,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使之良性运行,协调发展。20世纪以来,法律不仅注意保护个人权益,而且更强调保护社会利益,法律呈现出社会化倾向。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控社会经济的,因此其社会性尤为突出。经济法的社会本质既体现在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之中,也体现在具体经济法规之中;既体现在经济立法过程中,也体现在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过程中。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最终可归结为其社会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