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电费是电力企业最重要也是最频繁的应收账款,应收电费管理是电力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多种原因,用电单位拖欠了电力企业巨额电费,加之电力企业经营者风险意识差、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地方行政行为的干扰,使应收电费的收缴工作难度加大。据不完全统计,整个电力行业被拖欠的电费平均占各企业流动资产的26%左右,50%电力企业的拖欠电费占当年创造利润的35%,许多拖欠电费可能成为坏账和呆帐,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依法加强电力企业应收电费的清缴和管理,对电力全业防范经营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一、被拖欠的应收电费的法律特征
1.拖欠电费的形成。通常情况下,电力企业是先供电后收电费。实际运作中,客户偶尔会遇上应付电费一时难以到位,为保证客户经济活动的连续性,为客户日后更多用电、更好缴付电费,电力企业有时也默许或协商同意客户迟交、缓交电费,这就带来短期拖欠电费问题。一旦客户因某种原因对应交电费一再拖延乃至无力清偿,加之地方行政干预,电力企业的短期应收款就变成中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甚至呆账、坏账。
2.应收电费数额的波动性。电力企业应收电费受社会信用条件和信用环境的变化、客户信用状况改变、电力产品需求状况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因而在数额上体现出波动性。
3.应收电费权益实现的时效性。一般来说,只要在电力消费和电费交缴之间存在时间差,当期应收电费的实际回收额总是小于电力企业售电的实际销售额。就客户的支付能力而言,客户的经营状况越差,其支付能力也必然越差,电费拖欠时间就越长。实践表明,电费拖欠的账龄不宜过长,其信用期必须控制在三个月内,否则,每拖过一个信用期,成为呆账、坏账的可能性就增加10%,回收风险也就扩大10%。就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而言,在通货膨胀和银行利息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电费拖欠期限越长,则回收时货币的实际损失越大。就客户的欠费额度而言,应收电费的数额越大,回收期限越长,回收成本越高,一次回收的可能性越小,坏账的风险也越大。就电力企业回收电费时的优惠减让条件的影响来说,电力企业在迫不得已的回收谈判中的让步越大,回收或一次回收的可能性越大,回收的时间也越快,但电力企业直接损失的电费越多,而且对欠费企业继续拖欠电费的诱惑也越大,其他未回收电费的回收成本将无形增加。
4.应收电费用户偿债信用的可比性。一般说,客户交缴电费的及时性和足额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这就形成了客户间信用程度的可比性。从横向来看,在一个时段内,总有一些客户的信用等级高于其他企业,其表现为支付能力强,能够按时、足额交清电费,信用品质良。从纵向看,同一客户在不同时期的经营业绩可能不一样,因此在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信用等级。如果客户的经营情况不佳,资金回笼缓慢,电费支付能力肯定下降,其信用等级也会随之降低。
5.应收电费用户欠费的集中性。其信用等级是不断变化的,据不完全统计,欠费客户有集中化趋势,有的客户欠费占总欠费的40%以上,约有60%电力企业应收电费欠费的70%以上集中在不超过5个重点客户中。一旦这些重点客户发生财务危机,电力企业的坏账风险就显著加大。因此确定重点客户并加强对其应收电费的专项管理十分必要。
6.应收电费债权债务的可渡让性。这是指电力企业可以将应收电费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其他企业,以换取现金、冲抵债务或获得股权。虽然目前这种操作难度还很大,但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电力企业长、中、短期应收电费权责的有偿转让肯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7.应收电费规模的可控性。客户拖欠电费的规模随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通过加强收费管理和从严把握信用期限,可以加以控制。
二、加强应收电费管理的法律措施
(一)强化应收电费的内部管理市场经济也是商业信用经济,离开信用,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行。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商业信用是变数最大的因素,谁要是毫无节制的慷慨向他人施予商业信用,谁就会在市场搏杀中一败涂地。电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如期完成应收电费的回笼,就必须加强应收电费管理,强化应收电费内部监控,形成应收电费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配套的规范化操作程序。
1.事前应加强应收账款控制,建立重点客户的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债务负担的集中性”特征,所有电力企业均有重点客户,他们对应收电费的清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供电经营过程中,电力企业一定要对重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内部评定对方的信用等级。评定可按五个指标进行:一是品质,分析客户是否有依照协议按期如数交缴电费的意愿和行为;二是能力,考察客户的盈利和偿债能力;三是资本,了解客户的自有资金是否雄厚;四是担保或抵押,考察客户在短期拖欠电费的情况下是否能提供担保,且担保品是否充足可靠;五是条件,判断客户所处的环境和所属的行业前景是否有利于业务经营。另外还可以调查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比例、在银行等机构中的信用现状等,此判断确定各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允许拖欠电费的最高限额与最长时限。对资信状况不佳的客户,一旦发生电费拖欠现象,立即终止供电,除非对方能提供有效担保,才可继续维持供电交易。但也不能不加选择地盲目扩大拖欠应收电费的信用范围和数额。
2.事中应建立有效的电费清收管理体制。电费清收是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营销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就是加强收费管理,建立有效的电费清收管理体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电费回收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推行收费目标责任制,指标体系中不仅要设定收费总额指标,而且应设定承包应收电费指标。其次要建立对收费人员的激励机制,使奖金分配向收费岗位倾斜,促使高素质人员流向收费岗位。再次要从措施人手,建立多种多样的电费收缴形式,如定时定向收费、定岗专人收费、流动督察收费、定期银行划拨收费与经济分析验证收费等,改变仅靠走收、坐收的旧格局。
3.事后应采取多种手段对付拖欠。一旦发生应收电费的拖欠,一定要想方设法加大催缴力度。要认真贯彻电力法律法规,严格追缴可能回收的一切电费。要及时进行债务清理,必要时果断进行债务分期,在取得有效担保下暂时冻结陈欠,从协商之日起进行新电费新结算,在老电费拖欠没有获得有效解决前绝不让同一客户产生新的拖欠。对于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拖欠,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辅之以有效的行政手段回收电费。
(二)做好应收电费的基础管理和财务管理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现代管理强调的是科学管理,因此应收电费管理必然是建立在科学、系统、全面的经济分析基础上的现代管理。根据“应收电费数额的波动性”特征,电力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主动调整和控制,使应收电费在总量上接近最小化,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做好应收电费管理的基础财务工作。
1.加强应收电费时段分析。电力企业可以从经营的某一时点来考察分析应收电费的结构,即将应收电费分为若干时段进行统计分类,分析电费的回笼状况和趋势,以便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计划,安排经营活动。
2.开展应收电费的账龄分析和总额分析。根据“权益实现的时效性”特征,必须加强应收电费的账龄管理,即按客户拖欠电费时间的长短,定期编制账龄分析表,科学估计应收电费潜在的风险损失,正确计量应收电费的当前价值,对超过一定期限的应收电费应制定专门方案安排专人加紧催收。另外要安排专门财务人员经常与欠费客户对账,了解其付款的及时程度和足额程度,并密切关注对方的财务状况,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同时每季度分析企业应收电费的周转率和平均收费期,以便企业领导及时掌握应收电费的催收成绩,判断应收电费拖欠对电力企业本身经营现状的影响,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3.重视对重点客户的专项管理。根据“偿债信用的可比性”和“客户欠费的集中性”特征,任何企业在不同时期的信用状态是不同的,用电大户今天是交费大户,也许明天就是欠费大户,这种客户总量虽不多,但往往对电力企业应收电费的清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对这类客户做好专项管理有助于防范大的欠费风险。具体做法是,凡对电力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客户均建立专门的客户账册,以后在正常记账的同时及时登录该客户的应收电费、已收电费情况,定期对专户管理客户进行清缴电费情况和信用分析,核算所欠电费是否超过电力企业内部拟定的特定客户欠费信用限额和信用期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从而达到把握重点、防范巨额电费损失风险于未然的目的。
4.对收费人员进行收账能力分析。收费人员的收账能力也是形成电费拖欠的重要原因。因此,及时掌握收费人员催收成绩,分析其收账能力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提高,也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三)建立应收电费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拖欠电费形成”特征,电力企业经营者不仅要在拖欠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减少经济损失,更应该主动采取防范措施,尽可能将损失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1.通过技术创新解决应收电费的拖欠。技术创新推动可以推动管理进步。如果说,过去传统的“先用电再交电费”模式使消费电与交电费形成时间差,进而使电费的拖欠成为必然的话,IC电能表的使用则开创了电力行业“先预交电费再行消费”的模式,这种模式可完全杜绝电费的拖欠现象。不过,目前推广这一技术的成本还较高,社会上也有争议,还难于大面积推行,相信这种模式将来会逐步推广。电脑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电力企业建立集管理、收费、控制、查询、监督为一体的全自动供用电管理信息集成系统成为可能,随着计量现代化、银行自动划拨、供用电网上交易等最新技术和交易手段将不断完善,将为消灭电费拖欠现象、降低应收电费风险提供极大方便。电力企业应该积极采用最新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收费管理现代化建设,降低电费拖欠风险。
2.制定合理的应收电费信用政策。重点研究客户信用状况,确定每个重点客户合理缓交或欠交电费的信用限额和信用时限,达到约束拖欠风险和坏账风险的目的。
3.引进商业信用票据制度。随着我国银行结算以“票据”为中心的结算体系的形成,企业间的债务发展到以商业票据为主要形式。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务企业负有到期必须付款的义务,这有利于债权人资金的及时回收。特别是经过商业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将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之中,债权人的债权就有了更可靠的保障。目前,商业信用票据制度主要在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若电力企业加以应用,也要求信用等级较低的用电客户先行开具商业汇票作担保,然后再行供电,这不失为一种降低拖欠风险的好方法。
4.加强收费队伍建设。除岗位设置和奖金分配向收费倾斜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收费人员培训,传授各种收款技巧,开展电费催收的各种探讨创新竞赛,及时总结归纳,进行理论升华,从而提高收费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收费队伍的整体收费能力。
(四)及时进行债权重组是解决电费拖欠的有效途径债权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就自己的债权债务进行协商并作出重新安排的行为。根据“权责的可渡让性”特征,电力企业可将应收电费以一定价格换取现金、冲抵债务或获得股权,也可以针对应收电费清缴的难易程度、风险大小精心选择合适的时机及时实施债权重组的法律措施。按重组的结果,可将债权重组分为四类:
1.变现筹资。即利用应收电费变现筹措资金。如抵押电力企业应收电费借款、折价让售应收电费收取现金、出让应收电费冲抵债务,这有助于电力企业合理转嫁坏账风险。
2.协议清算。即对停止偿付但未构成坏账的应收电费实行协议清算,重新安排确定电力企业与用电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
3.折价回收。对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电费视同呆账、坏账,可作适当让步直接向欠费企业折价回收。
4.债股转换。如果欠费企业前景光明,在合适时机,就已停止偿付但未构成坏账的应收电费与债务方进行协商,将电力企业与用电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电力企业对用电企业的投资关系,即将电力企业的应收电费转换成欠债公司的股本。
(五)恰当运用诉讼方式解决债权问题在法治社会,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不能自己协商解决时,通过诉讼解决是常用和有效的方式。但诉讼是有成本的,且不一定都能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对这一方式的采用应该采取慎重态度,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轻易挑起诉讼。当然,如果发现欠费人主观上有赖账的恶意或客观上经营状况正在恶化,延期诉讼有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就应果断提起诉讼。一旦打算进人法律程序,诉讼前就应做到知己知彼,做好充分准备。
1.设立、收集、保存、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任何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提供不出证据时,只要对方否认,就不能认定债权的存在。因此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
电力企业想在打官司中获得应收电费的清偿,一定要设立、收集、保存好供电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供电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2)能够证明供电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供电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3)对方未履行清付电费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电费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4)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诉讼时效的证据。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若干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的辩解。
2.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一般情况下,债权逾期时间愈长,清收难度也愈大。无论是从减少被别人占用资金以提高自身资金运行效益的角度,还是从能够有效清收债权,避免坏账损失的角度,电费被拖欠形成的债权都应该及时清收。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
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有法定事由时诉讼时效还可中断,即重新计算,期间长短仍为2年。
法律对中断次数没有加以限制。但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比较复杂,不同法院及法官对具体问题的理解也不尽一致,作为普通当事人更难把握。在电力企业经营实践中,最稳妥的力、法是每年进行一次应收电费的对账,由欠费人签字盖章并注明对账日期。具体形式有:(1)欠费人在还款协议或计划上签字盖章。(2)欠费人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3)欠费人在电费催收通知单上签字盖章。(4)欠费人重新出具欠条、欠据。如欠费人不予配合,即说明他开始对供电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存有异议,或欠费人具有了赖账的主观恶意,这时就应引起债权方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考虑提起诉讼,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中断的其它措施。
3.摸清对方财产状况。摸清包括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在内的财产状况,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得到执行。必要时还可申请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扣押、查封)或限制第三人向我方的欠费人清偿债务。
电力企业对应收电费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限于打官司,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只要我们大胆创新,勇于开拓,就一定能寻求到更多的法律措施,逐步使巨额电费被拖欠的现象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