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文化积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法文化是法治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化的核心构成。本文对我国民法文化进行反思,进而探讨完善路径。
关键词:民法文化;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权利文化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6-0285-02
民法文化是人们对待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我国传统民法文化与现代民事制度有诸多不协调、不一致之处,研究它有助于构建先进的民法文化,进而催生民法典的出台。
一、对传统民法文化的反思
(一)熟人社会影响根深蒂固
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是一种基于关系的社会,“既不是社会本位,也不是个人本位,而是……关系本位”,[1]人们因相互熟识而形成了一种较为亲密的感情关系,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关系社会”,这是一种熟人社会。[2]熟人社会的特点是讲人脉、讲关系、处理问题靠哥们义气,不依据法律规则。这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求相悖,更与民法文化格格不入。虽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熟人社会原有的社会形态逐渐蜕变、消融、破裂,关系社会的根基正在动摇,农村的业缘关系逐步替代了血缘关系。权力重心发生变化,从德高望重的老人向年轻有为的社会精英倾斜;而城市由于就业的原因,人们的职业生涯不是一蹴而就的,大多数人职业选择频繁,城乡人口流动加剧,这些渐进的变化使得关系社会逐渐淡出。但关系社会对人们民事活动的影响根深蒂固,不利于先进民法文化的形成。囿于此,培育和建设先进的民法文化任重而道远。
(二)契约观念未完全形成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就是关系社会(熟人社会)解体的过程,正如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从理论上说,独立、自由、平等、合作和合理利己是契约的基本内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契约产生的前提条件,在契约形成的过程中,身份不但不应起作用,而且要消除人格上的歧视。契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其相互间凭借自愿与诚信,平等自主地协商契约的内容和形式。人们合作的途径和过程实际上就是缔结契约的过程,契约是当事人合作的最具道义性的渠道,人们彼此尊重,合理利己。契约精神在人类发展史上对思想启蒙和社会革命起着圣经性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些精神仍然具有无穷的魅力和永恒的活力。我国目前契约观念并未完全形成,官本位意识依然存在,人格歧视并未彻底消除。
(三)诚信意识欠缺
诚实信用是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重要民法原则。然而时值今日我国诚信问题依然突出。国务院常委会议曾指出:“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仅会危害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的秩序,而且还会损害到社会的公正,损害群众的利益,以及会妨碍到社会文明和民族的进步。诚信问题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广,不仅在政府、公务员、企业、公民等社会主体中存在,也涉及产品制造、食品、药品、广告、学术等方面,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失信问题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影响与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它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尤其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诚信担忧已成为萦绕国人而挥之不去的迷雾。增强诚信意识是民法文化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实施民法的现实需要。而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是应该在重视的过程中得到解决的策略。
(四)制度和文化不同步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和许多单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制度发展还是较快的,但“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和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这种境况在民事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我国沿用大陆法系传统,制定了诸如婚姻、继承、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诸多民事法律,但人们对这些法律的认知度并不高,未达成社会共识。
(五)重视国家权力,轻视个人权利
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国家本位主义,强调集体主义,公共利益高于私人权利,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忽视私权,缺乏对私人权利的尊重。法律条文多以强制性、义务性、禁止性规范为主,授权性规范则是凤毛麟角。此种情况不利于先进民法文化的培育。
二、对传统民法文化的超越
(一)树立规则意识,克服关系社会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保证社会生活、工作、行为有序规范,也是现代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份。规则的范围颇为广泛,法律是最重要的规则之一。而民法又是最重要的法律,是人类社会最优秀的文明成果,是权利的圣经。树立规则意识就是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按法律规则办事,人人崇尚规则、遵守规则,各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终止遵从规则,解决纠纷依靠规则,规则成为人们自觉践行的最高行为准则。
(二)弘扬契约精神
关于法律产生的途径或起源有各种论说,只有契约说才能为法律产生的正当性提供充分的理由,应当说法律是契约的产物,法律是自由的圣经。真正的、进步的法律应确立与捍卫自由的规律。洛克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民法的首要原则是平等,而独立、平等、自由、合作和合理利己是契约的基本精神。契约是最适合现代社会的,契约为权利的产生提供了最适宜的道德基础,为权利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要充分弘扬契约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尽量以契约理论为基础,为权利的发展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三)强化诚信意识
《贞观政要》中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鲁迅也认为:诚信为人之本。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是个人高尚人格的体现,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是社会正常秩序的保证,传递国家良好的国际形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建设应该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要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让守信成为习惯,成为常态。让不诚信的企业、公民无法生存。让守信者一律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四)培育和提升民法文化,使文化与制度同步
应尽快制定民法典,完善我国民事法律,通过宣传民事法律,使民法观念深入人心,民众人人知法懂法。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我们要制定的民法典应是中国特色的以人为本的民法,是权利法、人法,反映最高理性,人应该也必须是整个法典的中心。法典的中心理念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体现权利法的性质。制定以人为本的先进合理的民事法律制度,即能使民法文化得到更好的发展和传播,这是培育和建设民法文化的关键所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吸收人类优秀的法律成果,在法律概念、体例、结构、法律技术等方面全面体现民法文化的社会价值。同时,提高人们的民法意识,增强民法观念,使民事法律制度与民法文化尽快协调,同步发展完善。
(五)树立权利观念,建设权利文化
权利文化、人道主义文化和科技文化是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权利文化是人类进行各种制度设计时必须遵从的主流文化。权利文化是私权文化,是民法文化得以形成的人文条件,是民法文化的核心。树立权利本位思想,倡导和尊重私权。在全社会培育和建设权利文化。
[参考文献]
[1]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乡土社会.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94.
[3][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7.
[4]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5][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其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35-36.
作者:何志春 单位: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