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金融消费市场的供需特征分析
(一)金融消费需求增长迅速且差异化明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户收支差异化增长特征明显:一是农户人均消费和储蓄较快增长。1978-2011年,农户人均消费按当年价格计从138元增长到4455元,增长了32.3倍;农户人均储蓄存款由7.1元增加到8765.58元,增长1234.6倍,年均增长37.4%。二是农户收支现金比例及其结构变化显著。表2中,1995-2011年,农户收入结构中的工资性收入由22%上升到34.3%,家庭经营收入由70%下降到55.7%,转移性收入由5.5%上升到近8%;支出结构中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由29%下降为26%,税费支出由5%下降到0.14%,消费支出由55%上升到59%,财产性支出6%下降为0.15%,转移性支出从无到有,2011年为8.7%。三是农村居民收支的阶层和地区差异巨大。按收入五等份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2011年各等份平均收入比为1∶2.13∶3.1∶4.45∶8.39,阶层分化特征显著。1998-2008年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存款占全国比重平均为63.85%、19.72%、16.43%,同年上海农户人均纯收入分别为贵州和甘肃的3.9和4.1倍。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纵向分化,农户在农村的生产生活需求多样化,同时外出打工经商、流动就业、子女外出读书等对外经济联系增多,导致农村总体消费结构复杂化、差异化(见表3),使得农村金融消费市场上的需求动机,除了传统的存取款、贷款、保险外,对转账、汇兑等中间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少部分富裕农户对投资理财、股票、基金、信托等需求日渐增长。另外,为弥补公共财政对农村卫生、教育、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投入不足,相应的农户资金需求也在增长。因此,其金融消费需求不仅包括价值实现和交换、财物保管、资金融通等基本需要,还包括超前消费、投资理财、社会保障等更高层次的需要。(二)金融消费服务供给严重滞后且供需缺口持续放大据银监会统计,2009年底我国有2792个乡镇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342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占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总数的12%;至2011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仍有1696个,而且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农村银行机构还在大量撤并基层网点(孙、李凌云,2011)。正规金融网点覆盖率低、保险证券等服务功能缺位、涉农银行业务单一,势必造成农村基础金融供给不足和供需缺口持续放大。2011年,我国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为10%,农业就业人口和乡村就业人口分别占全部就业人口的35%、53%,但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仅为4.2%,其中农户消费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仅0.9%,按城乡分的农村贷款余额仅占全部贷款的20.9%。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余额持续小于存款余额,贷存比率从1984年的0.41降到1996年的0.19,2011年恢复到0.66,但存贷差额仍接近2000亿元。据国家开发银行测算,若农村金融创新不能大规模地增加供给,2010年供需缺口为5.4万亿元,2015年将达到7.6万亿元。(三)金融消费品简单且创新动力不足金融行为最终要归结为金融产品交易,因而金融产品多样性对于经济增长是重要的(Goldsmith,RaymondW.,1969)。目前,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普遍简单。一是银行机构的基础性产品是主体。其业务以存、贷、汇为主,较少提供结算、咨询、保险、信托、租赁、理财、信用卡等服务,缺乏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金融衍生市场的高端产品。二是产品同质化严重。银行机构的产品大多相互因袭套用,缺乏针对农村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大户、普通农户消费需求的产品创新。三是新型金融组织发育和产品创新缓慢。农村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发展缓慢,保险、投资等产品创新尚处于探索阶段。中央2004-2013年连续10年的“一号文件”、2008年和2012年金融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强调农村金融的创新工作。到2011年末各地开展有一定影响的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约550个,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达180余项,但基本为围绕抵押贷款方式不同展开的基础产品(陈莹莹,2012)。相反,农村的民间金融反而存在着一种以诱致性制度变迁倒逼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创新活力。2006年开始创设村镇银行、2012年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表明,只要强制性制度变迁与民间诱致性变迁能很好配套,农村金融体系就不难获得持续创新的源动力。(四)“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并存作为金融消费需求方,我国农村有6.7亿以上人口、2.3亿农户和数以千万计的农村中小企业,而作为供给方主要是四家银行机构以及少量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其中,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逐渐撤离农村市场,涉农贷款比重已由2007年21%降至2010年14%;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以吸储为主,放贷功能较弱;2010年全国农村仅有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资金互助社37家,发放贷款占涉农贷款的0.5%。由此可见,农村信用社成为支农服务主力军,2009年占有农村贷款市场的64.86%,这就决定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消费市场的寡占型特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信息严重不对称、抵押物缺乏、成本与风险特殊等基本问题,导致正规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不足和效率偏低,进而内生出大量的民间金融活动。这种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并存的“二元结构”特征,表现在农村金融消费领域就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一方面,农业弱质性的自然特征、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村金融资源的攫取、市场机制下的城乡马太效应等,使得农村金融消费的自然生态恶劣、市场机制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正式金融体制异质于农村经济特征,强制性挤压着传统的民间金融,加剧了内生金融生态与外在市场规则的冲突,导致正规金融体系的扭曲低效。
二、我国农村金融消费市场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农业弱质性目前,我国农业自然风险较高、农户聚居度低,农村非农产业仍处于小、散、乱的阶段,造成了农业的弱质性特征,进而制约着金融消费市场发展。一是农业和农村投资的门槛高、回收期长。农村千差万别的交通、社会和自然条件,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一系列的配套工程,规模大、周期长、见效慢。二是农业风险降低了投资收益预期。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且农业保险市场机制很不健全,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导致农村信贷风险成本较高。三是金融消费投资的规模经济效益低。农村居民散居和农村中小企业产品附加值低,使得相应投资的成本高收益低,导致金融机构在农村“吸储”、再集中投放到城市的高收益产业。(二)市场基础发育不足在我国城乡金融的长期演化中,一方面,农村金融一般都作为城市金融的补充而被边缘化,小规模的民间高利贷难以培育出严格意义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金融改革都以市场化为导向,造成了农村原有的金融生态与政府主导的金融市场化相脱节、市场环境与市场功能的错位搭建,导致农村整个金融生态环境不佳。首先,农村和农业的弱质性导致正规金融营利困难,金融机构只有在政策强制下才能发挥支农作用,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变为商业银行而逐渐脱农;其次,客观上农村金融信息收集成本难度大,造成了金融供给的较高成本,制约了低层次金融消费需求的满足;再次,农村信用基础薄弱和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任度不足,比如农信社在实际业务中就大量存在转借、冒名贷款、拖欠本息、逃废债务。(三)体制和法律缺陷我国农村金融消费市场发展面临着城市对农村、农村内部正规对非正规的双重压力,其体制和法律问题主要有:一是农村金融体系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资源和剩余向城市净流出,制约了农村金融消费市场的发展基础;二是受到国家法律政策保护的农村正规金融,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低,而满足借贷需求效果好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却得不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保护;三是现行法律禁止抵押农用地、农户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等农村“普适性”财产,抵押权仅限于乡镇建设用地、“四荒”土地以及林地等特殊类型农地,且条件严苛,导致农户财产和可抵押物匮乏,削弱了农村金融消费市场发育的基础。(四)民间借贷的消费习惯据调查,温州民间借贷总体规模已占到整个农村信贷市场总量的1/3,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占一半左右,一些落后地区的比例甚至高达2/3,80%的中小企业要靠体制外的融资。作为千百年来我国农村社会的一种消费习惯,民间借贷具有根植于农村社会的乡土传统和复杂的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结构失衡、金融二元结构体制的必然产物,对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消费市场、提高金融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支持的作用(李建军,2006)。民间借贷消费习惯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创新影响深刻,只要能够有效规避其创新风险、充分发挥创新功能,就能推动正规金融创新由供给主导向需求引导的转变。
三、相关建议
金融消费市场是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部分,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农村消费启动。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消费市场的供需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大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培育金融消费的市场土壤。针对农村金融消费供给主体“脱农化”、“商业化”、“大型化”问题,面对广大农户需求的分散化、分层化、多元化特征,加快建立以中小金融组织为主的多层次、多属性的金融体系,加快农户征信体系、信用体系、担保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时,针对各种金融诈骗活动,加强农村金融消费权益的宣传、监管、保护。第二,发展农村金融消费市场要走诱致性与强制性创新相结合道路。从历史经验看,民间金融作为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不仅不会被完全消灭,甚至在特定时间和地域中还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功能,是推动我国农村金融创新由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变迁到需求引导的诱致性变迁的重要力量和突破口。第三,切实构建提振农村金融消费的法制体系。金融消费市场发展除了依靠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还需要健全的物权、财产、金融等系列的法制保障,应当加快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建设,解决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重要财产可抵押和农户信贷担保机制等问题。
作者:石林 张艳萍 单位:陕西理工学院管理学院 陕西理工学院经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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