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90载光辉岁月
1921年,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翻开了中国共产党辉煌的历史。中国共产党自诞生那天起就在曲折中坚定不移的不断前行。世纪的长河奔腾不息,历史的苍穹云卷云舒。90年的历史沧桑、90年的风云激荡;90年的英雄辈出、90年的情深意长。九十年来,她始终像灯塔一样照耀着我们前进的道路,如旗帜般指引我们胜利的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党,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它只有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一点私利。在血雨腥风中,党领导中华民族扫荡土豪、赶走日寇,以无数先烈的英勇牺牲,换来了新中国的诞生。在这继往开来的90年里,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使我们国家日益壮大强盛。抗冰雪,党中央指挥若定,地震中,党中央关爱八方。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中国走过了光辉的历程,创造了非凡的业绩,为推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努力和奋斗,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崭新局面,谱写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壮丽篇章。
党的历史是为民族解放前赴后继的历史、是为人民幸福英勇奋斗的历史。党是是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肩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深受全国各族人民拥护和爱戴的党。今天的中国,站在新的起跑线上,党的建设又在起步中提高,在发展中巩固,在探索中前进。
二、“十一五”规划以来我国环境法律建设实现新的进展
环境问题是全世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吹响了我我国环境法律建设新的号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环境法律建设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取得了积极进展。2007年国家批准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两个国际公约,修订了《动物防疫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00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通过几年的努力,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环境法律建设得到了不断完善,环境政策不断创新,环境立法取得重大突破、环境执法得到加强,执法监督得到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环境保护事业实现了新的突破,我国环境法律建设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时期。
三、我国环境法律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环境质量的急剧恶化,促进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但目前面临着新的形势,我国的环境法律建设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环境立法相对滞后。
新的形势要求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环境法律体系,但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仍然不健全,一方面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条文过于抽象,法律责任规定笼统,不利于操作,在环保法规中,部门利益和计划经济的痕迹较重,目前,我国重视的是环境的污染防治,而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性规定太少了。另一方面我国环境法规中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且也仅限于检举权和不明确控告权。再次,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协调,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未发生重大变化,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传统环境法律体系,且基本法与单行法,中央法与地方法之间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对环境执法的主题不够明确,法出多门,造成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权责不清,阻碍了相关法规的实施。
2、执法监督未能到位。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近年来,虽然在环境监理的规模及投资商逐年加大,但与我国的环境污染现状相比,仍显不足,司法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基本空白,人民群众监督主要以电话举报的环境评价进行参与,但这种制度保障有限,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3、公众环保意识较差。
环境法规实施,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但目前,我国大多数人缺乏对环境问题客观状况的清醒认识,环境道德较弱,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特征,整体环境意识知识水平都处于较低的水平。
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国环境法律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2011年是建党90周年,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和改进我国的环境法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建党90周年及“六五”世界环境日双重背景,围绕 “环保能力提升”的主题和“提速增效,跳起摸高,奋进工作,圆满开局”的工作基调,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
1、完善环境立法。
面对我国目前环保法规的缺失,必须加大立法力度,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建设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环保法律体系,首先是转变立法观念,对于中央立法而言,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律统一,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思想,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并举,城镇污染防治五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并行的统筹方针,确立起科学的环境管理体制。其次,加强国家的环境行政立法和地方环境行政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明确环保执法部门的责任;明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和职责,建立起高效的环境管理机构,承担指导和协调的任务。
2、强化执法监督。
一个国家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因此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的行动,对环境违法突出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对重点湖泊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对已发生富营养化的湖泊,在全流域停批增加氮磷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长江、黄河、淮河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沿用松花江污染防治措施,改善流域水质;对工业污染,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强化执法,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并对各地区适时展开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提高环保意识。
群众的环保意识主要通过宣传教育进行,一在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可以围绕“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主题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图片展、知识竞赛、“清洁母亲河”“让党旗在蓝天下飘扬”等活动增前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显示屏等为载体,大力宣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二在青少年环境教育方面,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树立广大青少年热爱生活、关注环境的价值观的责任感,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绿色生活方式。通过这些措施,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营造良好的生态建设氛围,为我国的环境法律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