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少数民族受教育权随着世界人权理论的不断完善,少数民族的权利越来越得到关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一种,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各国在宪法中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学界对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共识性解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在于少数民族通过受教育权完善其人格及生存能力,获得其应有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必须为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与条件。[2]根据上文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指少数民族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少数民族公民自身学习来发展和完善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提高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并不受侵犯的受教育自由的基本权利。(二)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从法哲学的权利理论来说,是权利产生了对国家义务的需要,为满足这一需要才进一步产生国家权力[3],也就是说,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并决定了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以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超越。[4]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5]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对保障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责无旁贷。
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必要性
管理学中有个“木桶原理”。一个木桶的最大容积,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同理,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决定它的水平高低的,常常是它的劣势部分。[6]把这套理论用在受教育权的实现上来,可以发现,检验国家受教育权的实现水平,关键看弱势群体———农村农民儿童的实现情况,国家是否有效的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少数民族教育历来都是我国教育的一块短板。而少数民族农村教育尤其薄弱。少数民族农村聚居的地区大多是比较偏远的内陆山区,自然条件恶劣、耕地面积少、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观念落后、素质普遍偏低等因素都阻碍了民族教育的发展,也决定了国家保障对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民众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性。(一)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整体水平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民族的繁荣与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的奋斗目标,由于教育在民族繁荣和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因此受教育权是民族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重点。少数民族农村儿童是民族地区繁荣与发展的希望,国家有义务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儿童完成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并提供升学的机会,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水平,促进少数民族整体水平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二)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农村地处偏远地区,受历史、地缘环境、人文空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经济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要改变这种状况最重要的就是振兴民族教育。良好的民族教育有助于少数民族农村儿童独立人格的形成,情操的熏陶、价值的实现、潜能的释放,也是少数民族农村儿童将来参与社会的竞争和获取更多发展机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来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的发展对地缘环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而劳动力素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这种时代背景预示着在边缘少数民族地区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实现教育先行,培养出熟悉、了解本地区的高素质人才。基础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飞跃的重中之重。(三)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我国各个民族都有独具特色且丰富多样的传统文化。保障少数民族农村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少数民族灿烂的传统文化就能在很好地生存和繁衍的基础上,不断地推陈出新,从而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并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基本途径
(一)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少年儿童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第一,在立法上,根据国际法,国家保障受教育权的最低义务和责任标准是确保教育服务和教育设施的存在和维持,国家一方面履行国际法条约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国内立法,将签署的条约等涉及受教育权的以适当的方式纳入国内法,使条约的有关内容能在国内适用,要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平等保障,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宪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对受教育权做了相关规定,使少数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具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少数民族少年儿童有权获得免费教育。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免除学费和杂费,教科书费等其他费用则不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其次,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然而,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用于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专门立法,这部法律的缺位,使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障的具体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一部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为少数民族农村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可以这样说,一部体系完备和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得以受到有效保护的最根本保证。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做出规定,对保护少数民族的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扫除文盲,通过教育改变少数民族的贫穷命运。第二,国家应采取特定的行动或特别的措施和特殊的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在事实上体现平等。如:制定国家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行动计划、财政倾斜,扶持少数民族学校和教育机构等,保障少数民族有足够的机会接受各种和各级教育,促进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以保障少数民族事实上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第三,确保制定的教育目的是尊重少数民族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少数民族因其具有特殊性,政府在制定相应的教育机制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其发展的教育方式。国家在教育立法和制度中有责任遵从国际法确立的在教育目的和宗旨中对人权的尊重,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所设立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实现除了有赖于科学知识的传授外,还有赖于在包括少数民族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中人权教育的普及,使全体儿童不仅尊重本民族的文化、宗教、语言和价值观,还应尊重其它民族文化、宗教、语言和价值观。国家对少数民族学生所实施的教育,不能违背其民族、宗教或语言特性,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学生所使用的教科书应包括民族文化、传统知识和民族价值观等内容。国家应确保少数民族儿童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方式和执行纪律方式等不侵犯少数民族儿童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国家还应保证教育部门起到反对种族歧视的作用,应采取措施,对于少数民族接触较多的人进行人权教育,消除他们对少数民族儿童的偏见。(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在受教育问题上的权利义务的认识要想法律深入人心,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普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农村村民对义务教育并不熟悉,不了解其中的权利与义务,自己想送孩子读书就送,不想送便不送,他们没有意识到孩子有要求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也有送孩子上学的义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要将普法工作做到位,需要政府认真组织,建立一支专门的普法队伍,深入各个农村进行普法知识宣传。普法的内容应该包括:第一、了解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第三、侵犯孩子受教育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应该强调教育是改变孩子命运的较好途径之一,是走出大山,给大山带来福祉的希望。普法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应该在遵从当地习俗的基础上持之以恒,不轻易放弃。(三)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为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夯实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些年,对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八个字,我们并不陌生,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的命脉,关系这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同样,一个地方经济的水平也是这个地方兴衰的关键,发展也是第一要务,发展经济是重中之重。由于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大量的财政开支。而我国的农村义务教育的重担是落在了乡镇财政上,所以农村地方经济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着民族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要鼓励发展地方经济,增强地方实力。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的努力,近年,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帮助农村增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看到成果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其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与东部地区还是相差甚远。如何帮助农村发展经济,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第一,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最适合当地农村的发展规划少数民族农村大多处于大山深处,一个村庄人数也不是很多,且与外村也相距较远,如何发展本地的经济,找到他们的致富点,需要深入的调研,深山中的村庄,由于没有被污染,有农田的村庄农田非常肥沃,栽种的稻谷不断丰收而且味道香美,但是引水困难,只能靠天吃饭,靠农田收成带来的收入不稳定,而且交通不便,带出去出售的成本较高。所以,政府应该组织部门进行调研或通过鼓励当地乡村地方政府汇报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助,扶持当地发展最适合当地情况的产业。并要设立专人负责制,确保各项事宜都能朝着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方向进行。第二,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近年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贫政策。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国家给予的权利,积极为当地的发展做出成绩,使每一分扶贫资金都用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和地方特色,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来发展当地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发展地方经济和地方教育设施上。(四)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支付制度,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在少数民族教育的投入上,虽然中央采取了不少措施来补贴民族地区财政发展教育,但是和其他国家相比,其投入还是太少。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水平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农村普遍较贫困,而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责任相对太少,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任,主要落在县乡财政的肩膀上,使原本不堪的县乡财政更加捉襟见肘,从而间接地加重了农民的教育负担,为缓解义务教育对地方财政的压力,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经费支付制度,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性转移支付,来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地方民族教育的投入,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应主要由中央财政解决,由县统管。只有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尽力完善教育经费支付制度,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实现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作者:李希聪 吴文平 单位: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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