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自身管理存在缺陷
物业管理受行业性质及发展时间的限制,缺少科学的管理制度,造成实际工作难以开展,上级人员的权力不能下放,下级人员没有权限处理问题。与此同时,作为与业主直接进行沟通的物业客服人员的素质偏低也是一大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市场不成熟,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资质、服务人员、设备设施管理等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造成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业管理标准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使现有物业管理客服从业人员学历偏低,服务意识差,整体素质不高。加之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忽视对客服人员的自身素质的再建设,在企业具体工作中存在服务观念落后,培训机制老化,工作标准低等现象,造成业主不能享受应有的服务,更大程度的误导了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二)业主的权力与责任应用不到位
业主作为物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住宅小区自治还需加强,一方面,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等外部条件的改变,不同于以往的大杂院、四合院的住宅小区居住模式的出现,使得人们之间的日常沟通减少,从而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小区业主长期不重视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即便成立了委员会,也由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相互缺少了解,工作难以开展,组织长期不运转或运作不畅,行权和维权组织的缺失,导致业主无法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一平台进行有效沟通,矛盾逐年累积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住宅小区内居住的人员混杂,使得业主的整体素质水平受到影响,就会出现业主在入住之后自动自觉的实施违背合同和契约的行为,比如:不按规定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占用共用部位为私用;乱停车;私搭乱建;乱养宠物。而这样的行为往往也影响邻里的关系,造成物业公司的管理困难。
(三)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支持力低
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困难上。物价部门的干预过度与政府定价适用过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合理,致使企业经济负担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虽对物业服务收费定价的范围、对象、方法、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各个地区执行时确是五花八门。面对业主拖欠或拒交物业管理费用等情况,物价部门及监督机构没有做到严格把关,使得企业怨声载道,物业管理收费也往往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运营困难。在住房制度改变的影响下,传统的政府管理职能也逐渐褪去,面对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经营性之路的物业管理企业,还不能理顺关系,工作指导性、监督性不够。具体表现为:一是,一些政府部门把物业服务企业当做原来的“房管所”“基建队”,在行政上多加干预,经费上乱摊派等现象频发。二是,物业管理市场目前存在的竞争混乱局面也反映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仅仅把这一工作放在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建设、产权管理等工作的边缘地位、延伸地位、附属地位上,投入的政力不足,导致了在市场先行形势下政策滞后、管理薄弱,使得政府的专业部门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间出现关系不顺,大大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仍未完全建立,现行招投标的评标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存在较大的豁口。从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关系来看,前期物业管理的选聘缺少对开发商的监督力度,开发商对选聘前期物业公司这一行为无法真正负责。房地产开发商工程质量遗留问题或关联性问题较多,如:擅自变更规划,不按标准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建设质量不合格,销售面积缩水等,导致物业管理配套建设不完善,承诺不兑现。还有,从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来看,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社会性质导致其在对业主不服从管理的相关行为进行纠正或管理时,缺少法律效力与执行力,从而加深了二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从业主之间的关系来看,虽对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责任、职责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划,但实施的情况,反馈机制的建立等问题大多没有得到实质的解决。法律中虽然逐步加强了业主权益的保护,但对于业主的违规行为约束力不够。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来说,对其管理收费标准的确定,及其日常财务运职称论文行的监督,现行法律显得无能为力。
作者:宋瑛璐 单位:吉林建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