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环境对风险投资的支撑作用
1.健全的金融环境促进风险资本的高效运营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创新金融活动,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金融法规体系来界定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风险投资所依赖的相关金融法律的出台,如《公司法》、《信托法》、《有限合伙法》等提高了风险投资的运行效率,优化了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保证了风险投资各方的合规操作,保护了各投资主体的利益,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通过对风险投资操作的监督和规范,通过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风险投资的正常运行。罗纳德·吉尔森引领美国法学界和金融学界开展关于政府制定的监管政策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讨论,讨论核心是政府如何才能促成风险资本市场的成功发展,吉尔森认为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应该发挥市场本身所不具备的、适时积极解决风险资本市场所存在问题的管理引导功能。风险资本运作中,由于风险投资家和创业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往往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良好的信用关系、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和严密的金融法规可以减少其监督和管理成本。2.金融环境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通道风险投资是通过一定方式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资本退出是风险投资家实现投资价值的关键所在,而发达的金融市场是保证风险资本顺畅退出的基础。袁建武(2006)认为资本市场对风险投资的最为重要的支持体现在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通道,以减少流动性风险,促进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对于上市的风险企业而言,其发达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了通道;而对于非上市的风险企业而言,需要有一个活跃的场外产权交易场所来完成产权的转让和并购,实现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相关的金融法规如《破产法》、《公司收购兼并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等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了法律保障。金融法规的出台不仅使风险资本交易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而且规范了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和退出方式,保障了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DouglasCumming(2003)通过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2个国家实证研究表明,法律通过对退出渠道和退出程度的影响间接地作用于风险投资回报。金融监管通过对证券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运行。
二、黑龙江省风险投资现状
黑龙江省虽为老工业基地,但风险资本和风险企业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根据中国风险投资年鉴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黑龙江省共有风险投资机构6家,注册资本规模和风险资本规模分别占全国总规模的0.7%和0.33%,都处于全国中下等水平。1.风险资本供给不足黑龙江省于2000年后陆续发布了一些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政策和规定,但由于观念及体制的障碍,使其风险资本来源单一,融资渠道不畅通。黑龙江省风险资本的主要供给者是政府,而风险投资的商业化行为决定政府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的主要供给主体,政府财政资本在风险投资中应该起到引导和保障的作用。激励措施的缺失和资本市场发育的不健全,使其民间资本不活跃,吸引外资能力差,导致黑龙江省风险资本供给严重不足。2.风险资本运营效率低风险投资中由于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道德风险往往如影相随,道德风险的产生会使风险资本通过过度投资、滥用的方式被侵吞,或者使风险企业家消极怠工而降低风险资本的运营效率。风险投资家是风险企业权益资本的主要提供者,而风险企业家是风险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往往使风险企业家对企业的运作信息拥有上位优势,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家是通过企业实现价值增值进而转让股权获取收益最大化,而风险企业家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会隐瞒信息或作出对风险投资家不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都将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风险资本的投资结构偏离其发展风险资本的本意,投资方式有待优化。黑龙江省风险资本大都偏好风险相对较小的后端企业和边缘化项目,导致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风险创业企业无法融到资金,影响其发展。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黑龙江省风险资本主要采用普通股的投资方式,普通股虽然能使风险投资家享受企业价值上升带来的收益,但也必须同时面对企业破产清算时的最后位剩余财产索取权,无法保障风险投资家的利益。3.风险资本退出不畅通风险资本的畅通退出是其在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顺利循环的保障。风险资本的主要退出渠道有IPO上市、产权出售和破产清算三种形式。由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不健全,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不完善,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变得难上加难。黑龙江省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通过产权转让。黑龙江省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的狭窄,使得风险资本不能有效循环,影响下一步的筹资和投资,也严重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完善黑龙江省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
1.构建宽松金融环境,丰富资本供给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经济快速增长,个人可支配收入急剧增加,但个人的闲散资金大都用于储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不断崛起,正在为实现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积极寻求新的投资途径,而这些都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有利筹资渠道。风险资本应改变以政府为主要供给主体的融资模式,通过相关政策法规和激励引导机制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以民间和大企业资本为主体,多元化筹集风险资金,同时吸引国外资本的风险融资模式。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既满足了风险资本的需求,又分散了风险投资的高风险,还能实现不同投资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2.加强金融监控,优化风险资本投资对风险投资进行金融监控的根本目的是提高风险资本的运作效率,规范主体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黑龙江省应建立包括政府、社会公众、金融市场参与者在内的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动态金融监控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激励措施有效结合的风险投资金融监控机制。为避免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之间的道德风险。首先,应建立产权明晰的产权制度,清晰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风险投资家明确其对创业企业经营管理的监控权利,实现产权约束;其次,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控制机制。在激励方面,对创业者的报酬进行合理设计,通过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和其在实现某一目标奖励的股份期权,将创业者与创业企业的发展前景捆绑在一起。控制指的是使投资方能够在其投资的公司中运用他们的决策权威和意愿的机制,即投资后如何保障投资人自己的利益和监管公司的运营。通过风险投资协议的保护性条款和董事会条款等确保风险投资家进入创业企业董事会,对创业企业的经营战略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在创业企业新的资金的筹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Gorman与Sahlman(1989)的研究表明,75%的风险投资公司除自身投入外,还积极帮助企业从其他渠道获得更多的融资,此外,风险投资家还帮助企业寻求合作伙伴,与这些利益相关的企业在生产、营销、技术转让及融资等方面展开合作。3.完善资本市场建设,改善风险投资退出环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在国家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基础上,黑龙江省应根据现有情况,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首先,应完善产权交易市场。黑龙江省2010年出台了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充分认识到产权交易市场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从规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发挥交易市场投融资作用、加强与发达地区产权交易机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黑龙江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方针。黑龙江省应在完善交易市场现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强网络运用,强化中介服务,完善运作机制,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其次,寻求多途径的资本退出模式。当前,黑龙江省风险资本的主要退出方式是产权转让,随着创业板市场的不断发展,应构建以IPO和产权转让为主的多途径风险资本退出模式,例如“赢时出售”就是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并对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交易市场进行规范,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顺畅通道。
作者:孟祥霞 田术国 单位:牡丹江师范学院 牡丹江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