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实践性原则
一是系统性与整体性原则。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关涉全局的创新工程,需要以法治内容的系统性及其法治思路的整体性来实施和推进。社会管理法治的系统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体系。从社会管理的对象看,包括了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社会稳定和公众参与等子系统;从社会管理的内容看,包括了民生保障、公共决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共安全、矛盾化解、网络社会和社会组织等重要领域,而且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变革和转型,因此,社会管理的系统性结构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而社会管理法治的整体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地方或区域的顶层设计方面,应该有什么样的思路和架构。从社会管理法治的意识层面看,涉及如何以法治精神把握社会管理全局,以法治思维分析社会管理现状,以法治理念检验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价值衡量社会管理成果,以法治规律看待社会管理发展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制度层面看,涉及以法治原则设定社会管理方向,以法治规则办理社会管理事务,以法治规范保障社会管理程序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行为层面看,涉及以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管理问题,以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管理矛盾,以法治参与回应社会管理诉求,以法治标准评估社会管理绩效等。
二是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应该是一个民主和开放的系统,涉及的是社会管理法治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其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主体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法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反映了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主体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里的人民群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社会管理法治的规划者、设计者、组织者和操作者,还包括了广大的民众参与者,而且他们是社会管理法治的建设者和强大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的评判者。第二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但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开放型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诸如建立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制度建设、社会自治等的开放型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第三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要研究和解决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价体系由谁来制定和设计,由谁来评价和判准,由谁来对评价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等问题。
三是特殊性与普适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创新视角下社会管理法治应该是特殊性与普适性的结合,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在地方层面之所以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和模式,是因为它是在不同的创新理念和思维模式、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及不同地区、城市、对象、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水平、经济和社会及文化发展条件等主客观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类型。但是社会管理法治的理念和思维、制度和规范、内容和价值、主体和对象等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属于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上位结构,对每一个城市或地区具有普遍性、适用性和统摄性。
四是静态性与动态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从区域性或历时性角度看,都有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创新的过程。社会管理法治的静态性原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特定时间或空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形式与内容、现状与特点、成果与经验,其功能指向某个阶段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体系,包括已有的或正在构建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其规范性系统。而社会管理法治的动态性原则也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纵向和横向的发展预期,以及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侧重于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及其规律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其功能指向历时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随着社会管理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其法治的制度系统将随之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管理情势。所以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是一个静态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通过对社会管理法治的实然性探索达到对法治建设应然性的价值追求。
五是可达性与操作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重在实效,因此必须考虑法治在导入社会管理领域之后目标的可达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社会管理法治目标的可达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要达成的预期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即根据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如何在法治资源配置和法治服务供给的有限性条件下,取得最大的预期目标或社会效益。社会管理法治实施的可操作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各个实际的推进环节和实施步骤的可进行性,以及社会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社会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手段、方法和措施,还有就是对社会管理法治的绩效进行系统性评估的技术性手段和方法。
(二)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实践性进路
一是民生保障法治。社会管理的民生保障法治建设涉及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食药安全、养老保障、教育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救助等主要内容。首先,要完善民生保障的制度设计,将涉及民生保障内容的基本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共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让公众清晰知悉民生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内容和程序。其次,要建立广覆盖、普惠型的社会贫困和急难的救助制度和机制,保障人的生存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丰富救助内容,让每一个人有生活的尊严。第三,要统一城乡民生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标准和服务准则,依法按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提供服务,尽量减少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自由裁量和自行运作的空间,以减少社会矛盾和降低社会风险。
二是重大决策法治。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法治建设涉及决策的提出、形成、完善、执行和评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提出的民主协商制度和机制,做到重大决策建议在提出时不是某一个人的意见,而是经过民主程序共同协商形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推行社会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制度和机制,关系到民生问题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要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听证制度和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和机制、社会公示的制度和机制、征集民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以及决策执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和机制。
三是信息公开法治。社会管理的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涉及主体、内容、范围、对象、程序、形式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社会管理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关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因此,社会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首先,要以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制度的形式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并让公众广泛知晓。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和机制,方便和高效率地让公众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对于特殊对象应该主动将相关信息送到人。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对应该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有效公开或信息公开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是公众参与法治。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涉及参与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渠道等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完善,突出公民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能动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许多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应该有充分的公众参与,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明确公民和组织在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方面的参与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保障性制度和机制,对公民和组织应该参与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是否完善和健全以及参与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是公共安全法治。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法治建设涉及公共安全评估、社会安全防控、食药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和机制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体系。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安全防控制度,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食药安全监管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监管为统领、各级各部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其五,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是矛盾化解法治。社会管理的矛盾化解法治建设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公民权利救助保障、行政司法救济保障等制度和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前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体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化解制度,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民权利救助和利益保障制度和机制,健全公民权利救助体系,形成开放型信访工作的新机制,不断拓宽和畅通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好、更快、更多、更广地回应和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行政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七是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管理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涉及网络社会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网络社会的交流与交易、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网络社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制度与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制,规范网络社会行为和秩序,保障网络社会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明确其在网络社会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制度和机制,完善网络社会交流与交易等行为的制度规范,着重从执法与监管机构、职能、对象、内容、技术、方式、手段、效率、责任等方面健全规则,依法惩治网络社会中的侵权和犯罪行为,建立回应网络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和机制,保障网络社会的交流和交易安全。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网络社会参与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完善网络社会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从国家层面对网络社会行使主权管辖权,依法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
八是社会组织法治。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涉及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规范和监督、自治和自律、服务和管理、绩效和评估等制度和机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相关制度,创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的宽松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别是要大力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其二,要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建立分类监管、行为监管、税收监管和公众监管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发展和运行的监管制度体系。其三,要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和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和机制,从法律和政策制度层面保障社会的结社自由和组织独立。其四,要建立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增强服务与管理绩效水平的评估制度和机制,建立建筑工程论文起评估社会组织发展、管理和服务绩效水平的制度,不断提升和发挥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第三部门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公共服务功能。
作者:朱未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