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法律的完善不断提出着更高的要求,旨在通过严肃的震慑作用降低社会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危险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类型,关于其具体与抽象之分虽然当前的刑法修正已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但社会发展背景下危险犯数量的增加,依然迫使司法机关明确刑法修正体系做好对危险犯的辨别与处理。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浅谈刑法修正视角下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
关键词:刑法修正;危险犯;辨别;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163-01
我国刑法理论的深入推动着刑法实践的变革,时至今日,刑法已经经历了九次修订,对死刑犯的罪行以及刑法制度等相关方面的领域均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同时还进一步修订了不同罪状所描述的不同界定。关于危险犯体系的辨别与应对成为了调整的重点内容,并形成了新的指引,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至深。目前关于刑法修正角度下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已不乏诸多研究成果,均为推动危险犯的辨别与应对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危险犯的类型
危险犯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对此的界定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关于对危险犯界定的角度,也具有三个方面,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成立以及处罚依据。以刑法司法实践角度来看,部分危险犯的危险犯罪行为需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被认定,虽然行为表现似乎更适用于犯罪既遂,但实际过程中对危险犯的解释却并不局限于已产生实际危险的行为[1]。与此同时,司法理论还有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解释,对抽象危险犯的裁判主要依据立法的推定,并不需要达成实际的危害;而具体危险犯的裁判则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表述进行辨别。
二、刑法修正角度下的危险犯辨别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罪名或罪状的表述一直在进行着不断的修订与完善,时至今日,刑法中规定的部分具体危险犯已经被调整为抽象危险犯,比如原有的制假药案件本属于具体危险犯,但其中的“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经调整后被取消,假药犯罪界定生成,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难以被确定,因此被归类为抽象危险犯。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典型罪状的描述也被修正为是对犯罪者本身行为的描述,其本身行为之外的相关行为被排除在外。立法机关将这种危险行为视为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因此此类危险犯便归属为抽闲危险犯[2];另外例如追逐竞驶等实际发生的危害行为,则需要根据该行为的具体危险程度予以辨别,并不能将犯罪本身简单地实为具体危险犯,而还应当进一步基于危险犯基础酌情予以全面的司法裁量。只有该危险犯的犯罪类型具有具体的实质的特征,才可将其辨别为具体危险犯。
三、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司法应对
对于危险犯的司法应对原则主要依据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来进行。相对来说,针对于危险犯的犯罪证据审查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样的现状也就决定了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也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对于犯罪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的结果犯来说,其危害程度能够被量化,犯罪证据的提取也就相对容易,司法应对也就更为顺利。而危险犯的危害更多地仅仅是一种可能,实际性的危害或许不存在,因此对此的裁判也就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更因为属于拟制危害而存在着巨大的犯罪取证难点,由此也就决定了对危险犯的关注应当更加重视其本身所实际体现的危害。对于危险犯的司法应对,需要依据行为定性判定的结果进行裁定,在自由裁量司法环节以及检查执行工作进程中的体现主要以逮捕和起诉为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绝不仅仅受到法律的约束,更牵涉到民意以及政策等因素,因此,危险犯的司法应对需要以全局视角行综合判断,并对法律同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3]。对于大部分犯罪来说,犯罪圈的限缩大部分都能够以限制解释的方式进行,或者可以依据刑事政策适当进行非犯罪处理,然而这种司法应对方式也仅仅是法律宽严相济的体现,并不能意味着对危险犯行为的全部轻判轻罚。原则上讲,法律的约束作用即在于对风险犯罪的防范,刑法规制也就体现出了其必要性。对于危险犯的逮捕与起诉的必要性也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当事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是否会实施从抽象危险犯以及具体危险犯的转变等。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作用下,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的频繁出现在所难免,我国关于危险犯的界定与解释一直都是刑法修正案当中的重点内容。时至今日,司法实践对危险犯又进一步进行了阐明,对于危险犯的辨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的现状,决定了司法实践对于危险犯的应对需要进行全面考量,并正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所有危险犯的处理需要基于客观立场,维护刑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同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全面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何柏松.刑法修正视野下危险犯的辨明与应对[J].学习与探索,2013(08):69-73.
[2]刘伟.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及客观要求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4(05):95-101.
管理学论文[3]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7):15-23.
作者:单地灵 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