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得益分析
(一)农户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收益
低碳经济要求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进而降低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农户应采用低碳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少地投入化学用品,保护环境以及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这些都需要农户尽可能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农药的施用。生产投入的减少,可能导致产出的减少。因此,农户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是技术上的投入,以及可能带来的产出减少。相应的收益是:从长远看,产品需求可能增加,农户最终是盈利的。当然,这也取决于其他利益主体的行为。
(二)龙头企业实施安全低碳技术与管理的成本收益
对于龙头企业,实施安全低碳技术需要提高农产品的加工标准化程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在产品的包装、运输中,需要采用合理的技术、安全卫生的包装材料,以保证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2]。对于产品定价,还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能接受的价格水平,以合理定价。技术上的规范与质量管理均需要投入成本,而产品竞争力与良好的社会声誉则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三)政府加强安全低碳监管的成本收益
目前这种污染环境的“化学农业”难以在短期内有效改善,“低碳化”的整体规模也很难迅速扩大[3]。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户与龙头企业面对“安全低碳农业”缺乏积极性,低碳技术需要的大量投入阻碍了其产业化发展。保证投资和融资,确定农产品的“低碳”标准立法,建立有效的预警、监督与惩罚机制,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大量投入。但是,“低碳农业”有效运行之后,政府的整体成本会显著下降,运行效率会更高。
(四)消费者选用安全低碳产品的成本收益
显而易见,安全低碳农产品的投入成本高,其定价相应也高。消费者会在“安全低碳”与价格之间进行权衡。高价格的安全低碳产品会让消费者更放心,但会损失消费者的一部分经济利益。但大多数时候,消费者不得不选择生活中的某些必需品,即便知道存在劣质危害,这使得一些生产者去冒险违法生产劣质不合格的产品,这一问题成为当前关注的热点。
二、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行动策略博弈分析
(一)政府与农户之间低碳博弈分析
在目前我国农价稳定的政策环境下,农户采用高碳技术得到的收益很高,例如化肥等的施用,少量的投入即可以带来大量的产出。而采用低碳技术,虽然一方面农产品最终收获的价格较高,这个价格高于采用高碳技术农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采用低碳技术的投入成本也可能较低,但是采用低碳技术所对应的农产品产量也很低,例如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综合分析考虑,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相应是较低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基地农户不愿意采用低碳技术,这形成了一种均衡。打破这一均衡的方法是引入政府对农户采用低碳技术的财政补贴。一方面,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农户、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补贴,以便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农产品的收益;另一方面,对采用高碳技术的农产品予以处罚性的政策和法律,例如征收碳税、环境治理费用等等。在政府财政补贴的参与下,农户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导致的结果是农户会选择采用低碳技术,这就因此打破了原有均衡,形成了新的均衡。
(二)政府与龙头企业之间低碳博弈分析
对于龙头企业来说,在目前农产品价格较稳定的背景下,龙头企业采用技术化的生产方式、“化学农业”等得到的收益很高,其付出的相应成本则很低。目前发生的很多食品安全事件,其主要原因是生产加工者的生产成本低,其收益远大于成本。生产加工者通过使用农药、添加剂等改善了产品的外观和产量,降低了生产成本,结果却得到了更高的效用,于是很多生产加工者甘冒风险。若龙头企业提供低劣产品,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会影响社会稳定、增加政府监管成本。龙头企业若没有采取安全低碳技术及管理,最终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就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及政府的利益都会有损害。虽然采用低碳技术得到的价格可能高,但是一方面采用低碳技术的产出很低,另一方面采用低碳技术本身需要成本,例如循环经济中的人工成本、农家肥等等。综合分析,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很低,因此龙头企业不愿意采用低碳技术。为打破这种均衡,需要政府一方面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补贴,以便降低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因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另一方面,需要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质量监管制度等政策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额高于其侵权行为引发的实际损害额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4]。惩罚性赔偿制度则会使这些生产加工者在其原有成本的基础上,考虑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额外成本风险,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行为。质量监管制度也是如此,质量监管制度的推行会促使龙头企业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进而产品质量得到保证,也给龙头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质量监管制度等政策制度的推行,都使得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使龙头企业充分考虑成本收益,放弃使用高碳技术,选择采用低碳技术,因此打破了原有均衡,形成新的均衡。
(三)龙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低碳博弈分析
在农业产业化利益相关者之间:一方面,若龙头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低劣产品,使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即这种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负外部性。若龙头企业没有采取安全低碳技术及管理,最终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利益会有损害。另一方面,如果龙头企业采用安全低碳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高、产量少。结果导致龙头企业不愿意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即使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因为低碳产品成本价格高,虽然低碳产品质量可靠,但是考虑到价格因素,消费者对高价格安全低碳产品的购买量也很少,这形成了一种均衡。
打破这种不利均衡,需要政府的参与,需要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予以补贴,才可能使采用低碳技术的产品降价、消费者愿意购买;或者对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予以财政补贴,给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财政支持,以便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或者对购买和使用低碳农产品的消费者予以补贴,降低因购买低碳技术产品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官员问责制度、社会责任监管制度的建立等,都有利于打破原有的不利均衡。政府官员问责制度有助于减少和抑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减少带来的相应损失,也有利于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质量就可以得到保证,这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保护人身安全、生态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资源,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监管制度的推行,意味着除政府外,社会公众的参与对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成本收益的影响。因采用低碳技术对龙头企业社会声誉信誉、媒体社会形象、以及企业品牌价格等都会带来影响。总体上,会使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社会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社会成本减少。在此基础上,龙头企业进行选择时会充分考虑社会责任带来的成本收益。
综上,在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监管的参与下,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成本减少。这会使得龙头企业愿意选择采用低碳技术,消费者愿意购买低碳技术产品,因此打破了原有均衡,形成了新的均衡。
三、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应对农户采用低碳技术进行财政补贴。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农户、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或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补贴,以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农产品的收益;对采用高碳技术的农产品予以处罚性的政策和法律,例如征收碳税、环境治理费用等。使农户在政府财政补贴的参与下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让农户选择采用安全低碳技术。
其次,应建立一个能够促使龙头企业选用安全低碳技术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机制、合同机制、责任机制和声誉机制等机制的制度安排,促使龙头企业在充分考虑其成本收益的基础上,选择实施安全低碳技术。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或对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补贴,以便降低龙头企业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因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推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质量监管制度等政策制度,让龙头企业通过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充分考虑法律成本,使其不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和管理的成本上升、收益下降、风险提高,采用安全低碳技术和管理的成本下降、收益提高。使龙头企业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让其放弃使用高碳技术,选择采用低碳技术。
再次,对采用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的龙头企业予以补贴,使采用低碳技术的产品降价、消费者愿意购买;或对采用低碳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予以财政补贴,给提供低碳技术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财政支持,以便降低采用低碳技术的成本,提高采用低碳技术的收益;或对购买和使用低碳农产品的消费者予以补贴,降低因购买低碳技术产品的成本。使龙头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监管的参与下采用高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增加,采用低碳技术的相应成本减少;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成本减少。最终让龙头企业愿意选择采用低碳技术,消费者愿意购买低碳技术产品。
最后,政府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在相关政策和制度建设上,给予资金方面的扶持,引导各利益相关者结成利益联合体;在监督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监督力量,保障各机制和制度的实施,帮助各利益相关者创造良好的环境,明确责任,降低交易成本。从长远来看,应积极引导各利益相关者采取互惠互利核心期刊、长远发展的行为,采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转换思路方式,不应只谋求短期利益,而应追求长远利益;不只是追求自身利益,而是谋求互惠互利,这样才能达到共赢。
作者:曾小艳 鲁德银 单位: 湖北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