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过程与改革目标的不同评价标准
区分这两种公平标准,首先需解决理论上的难题:公平衡量尺度是否与评价对象的不同有关?部分西方理论家主张对不同的评价对象使用不同的公平标准:如马克思主义学说,从历史角度将社会发展划分为不同历史阶段,分析存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公平标准;戴维·米勒从社会关系角度区分了3种社会关系:“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公民身份”。[1]其次,对于改革过程的公平性评价也存在着特殊的标准。回顾有关社会公平的各种理论,可以看到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些理论可以用来评价常规时期内改革目标的公平性,但却并不适用于评价改革过程的公平性。以近些年来影响最大的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为例,他提出的差异原则要求[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特别是,它们应当“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3]尽管这些判断标准在评价改革目标方面拥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并不能对过程做出合理的判断与衡量。正如希克斯所指出的:“在现实的社会变革过程中,虽然总有一部分人受益,但也有一部分人受损。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来衡量变革的合理性,就会得出否定所有社会变革的结论”。[4]可见,过程公平与目标公平存在不同的制约条件,从而在标准上可能并不一致。注意并分析这种差异,对我们合理衡量改革的公平性有重要作用。
2中国改革过程的公平性
许多研究数据可见,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表现在改革成本、机会、优惠政策的不平等分配、新旧制度交替中法律的不平等对待等。如果运用常建等人提出的评价改革过程公平性的标准[5],可以对中国改革过程中的公平性从总体上却可做出肯定的回答。首先,我们的改革目标是要实现更大的公平———“共同富裕”。当时的改革背景是“共同贫穷”,显然,改革目标比改革状况具有更高层次的公平性。因此,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的不平等状况,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由于这种更高层次的公平目标而得到辩护。其次,从这些不平等方面与改革目标的关系看,它们都是实现改革目标所必须的措施。要成功实现改革目标,需要中断原有的制度安排,就会产生新旧法律交替,需要进行实验,并采用优惠政策吸引、培育新的力量,从而产生期望挫折和利益损失,因此新旧法律交替不可避免会在一定时间内出现漏洞,优惠政策也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见造成这些不平等的原因多是实现改革目标必要的手段和过程。接着,从不平等的相对性看,改革被绝大多数民众所认可。总体上,尽管中国改革存在不平等差别,但民众并未因此抵制改革。如对改革路径一直存在争论,但最终的改革策略仍被大多民众所支持。这说明与其他可能的策略和路径相比,其不平等程度相对较低。最后,从不平等下对受损者的补偿看,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已采取多样化形式对受损者进行补偿,包括直接与间接性的。综上,可以回答开篇所提的问题:中国改革过程中存在不平等差别,但这些差别中大多数是实现更高层次的改革目标所必须的,与其他可能的差别相比更少不平等,这些差别正随着改革的成功推进而得到控制和有意识地缩小。因此,依据上述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可对中国改革过程的公平性做出肯定回答。
作者:栾奕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