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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社会学的兴起

一、法社会学兴起的必要性

面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现代化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自然法学派及分析法学派都开出了自己的“救世良方”,但依然无法准确地认识、解决社会问题,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1)自然法学派的弊端

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于17世纪,它是在顺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潮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古代及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在于它开始用人权代替神权,用社会契约代替君权神授,用国家代替教会,用民主共和制代替君主专制。它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使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使社会不断朝前发展。人们开始相信人的理性和力量可以帮助他们追逐自己想要的一切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人们需求的增长,工厂手工业、作坊等已不能满足人的需求了,人们渴望以更快速、更高效的生产方式来攫取更大的财富。但是残留的封建专制制度及等级思想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进一步交流,人们迫切想要突破这种束缚。许多具有时代前瞻性的思想家已经开始为这种时代使命而奔波,格劳秀斯、霍布斯、汉密尔顿、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开始对人们进行启蒙。所谓的启蒙就是要把人们从封建的、神学的思想和制度中解放出来,为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合理性、为争取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进行论证。做到了这一点,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使命就基本完成了。这种使命也决定了自然法学的宏大叙事风格及本体论的基本逻辑起点,留下了抽象和空大的病垢。19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是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概而言之,自然法学派的论证都是在理论层面进行建构,讨论的是应然的东西,从而因脱离社会实际生活而过于空洞,没有达到规范人世、服务人生的目的。

(2)分析法学派的窘境

分析法学产生于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面临的课题是如何构建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考察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它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为研究方法,坚持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分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流社会思潮是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分析法学家提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们所标榜的功利旗帜曾经受到了人们的极大欢迎。这种理论在当时正好为资产阶级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一部分人富上加富,许多商业财阀及巨头开始朝着垄断某个行业的方向发展。而大部分人由于没有资源、缺少机会或者自身能力不足而被远远抛弃在这快速飞奔的经济火车之后。效率至上、价值无涉的功利主义,不仅没有“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反而带来了“大多数人的不幸”。经济越发展,社会越无序,阶级越分化,各种工人运功越多,人们生活越艰难。这一切的实际后果都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出发点背道而驰。所以,作为当时主流理论的分析法学也不得不失势了。人类从未放弃过对促进社会进步方式的探讨,在发现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弊端之后,人们开始思考从另一种角度来认识、思考社会问题。这个角度正是法社会学。

二、法社会学兴起的促成因素

(1)社会学的发展

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末期,其创始人是奥古斯特•孔德。之后的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等著名的社会学家也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描述。社会学家们的共同特征是都有化约为物①的心态,因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们的行为是由社会和社会环境来塑造的,不会如空中楼阁般无处探寻,社会学的研究应当将社会事实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换言之,这一社会事实应当被化约为物。社会学的兴起为法社会学的兴起奠定了坚实而必要的基础。首先是研究对象。正如社会学将所有社会事实都化约为物一样,法社会学也将法律当作是一种社会事实,亦即一种真实存在的物来研究。要认识法律,要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就必须先回到社会中去,认识影响、制约法律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如经济环境、政治状态、风俗习惯、人口、地理因素等等。其次是研究方法。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视角,即功能论、冲突论、互动论视角,在法社会学中都能看到相应的足迹。其调查法、实验法、民族志、个案研究等方法在法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这些方式共同的特征是贴近社会,反映生活。它不仅关注某一个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非常关注社会变迁的过程;不仅关注个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关注城市、市场、家庭、政党之间,甚至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相互作用。弄清楚了这些社会事实,也就理清了法律运行的各种环境,只有这样,方能达到用法律来正确认识社会、规范人世的目的。

(2)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启蒙

自文艺复兴后,西方世界一直沉浸在理性主义的乐观情绪当中。继自然、神这两个偶像之后,人们开始崇拜“理性主义”这一变相的“神”。从哲学宰制、神学宰制中走出的人,以为自己进入了一个自己宰制的世界,殊不知在那个世界里起着主宰作用的不是人自己,而是科学,我们称其为科学宰制。人在理性主义的驱使下对一切都感到快乐,这种乐观情绪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期。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繁荣的深处也处处预示着危机。各种运动风起云涌,各种矛盾似乎一触即发,随之而来的是因未知而导致的恐惧,因恐惧而导致的怀疑。这种怀疑带来了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革命。人们开始质疑理性主义构建的世界是不是真正属于人的世界,这种不断的进步是不是一定会带来幸福。在理性的世界里如此确定的东西,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相反的事实:失业、罢工事件越来越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犯罪率不断攀升,各种冲突不断爆发……这促使人们开始思考从理性建构的完美中渐渐走入现实显示的残缺;在认识到残缺的基础上,思考如何修补它。思考的结果就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实证主义哲学产生于19世纪初期的法国,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特•孔德。实证精神是这样一种认识论:它承认不能获得绝对的概念,主张从事物的现状、发展的条件、兴盛或衰落的缘由去观察、推测事物之间的关系,而不会提出绝对的肯定或否定。实证主义哲学这种对社会事实的科学观察、分析以及对事物之间关系的客观发现深刻地影响了之后法学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如同实证主义哲学家们批判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那样,法社会学家们采用这种新的哲学思想反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用博登海默的话说,“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①正如19世纪美国最著名的实证主义者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由此可见,以实证主义的态度来研究法律是所有法社会学家们从实证主义哲学中汲取的养分。

三、法社会学兴起的意义

法社会学的兴起既得益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及商业的促进,也离不开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吸收与批判。它像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一样远离了天国与上帝,并越来越相信人本身的力量,从崇拜理性发展为崇拜科学。所不同的是,在“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法社会学所要进行的是对“尘世”而非“天国”的批判。它秉承实证主义传统,相信可以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与法律。无论是分析法学还是法社会学,都没有否定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理念。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关注生活实际的法社会学是在具体意义上完成自然法学自由、平等、人权的遗愿。应当指出的是,在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视野下,法律上的抽象平等与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抽象的自由权利与多数人实现自由的条件束缚、抽象的人权与实际人权状况等等,存在着极大的反差与冲突。这种反差与冲突在其原有的理论框架下无法得到解决,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随着法社会学的发展,许多法社会学家都尝试着给社会开出各种济世良方。迪尔凯姆通过研究社会劳动分工,提出了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主张在现代社会建立一种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新道德。卡尔•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及其本质的批判,提出了共产主义纲领,企图打破资本主义旧世界,建立社会主义、之后为共产主义的新世界。韦伯试图从支配社会学、法律与经济伦理之间的关系(新教伦理)、统治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来解释世界,希冀达到头脑的清明。这些前人无论是站在解释世界还是改造世界的立场,都在尝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探索完善社会的途径。法社会学已走过一百多年的历程,现在正蓬勃发展。正如法社会学不会提供对事物绝对好坏、善恶的判断一样,我们也不会用绝对的好坏、善恶、进步落后来评价它。能确定的是,法社会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问题的角度,也为我们追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改善社会的途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作者:何红丽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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