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暂时放下了音乐美学的视角,转从心理学的视角来阐述“情与理”的具体内容及相互关系,如把现实生活中人的感情,称为艺术心理学中的“一般感情”;论述“感情”时引用了曼德勒的反馈的环路;而在阐述“情绪”这一名词时,则用了六个心理学的专业术语对其规律性现象进行分类,即:层次性、运动性、复合性、共鸣性、实在性、生物性。这就再一次证明了本章论证的理论性、科学性,可谓是环环相扣。但就这一大段写作的整体思路来分析,笔者认为有个不妥之处,即作者之前非常清晰地分出了的“感情”、“情感”、“情绪”三类,却在具体论述时将“感情”与“情绪”的论述层次混在了一起,这就很容易让读者产生误解,即认为“感情”与“情绪”是人类“情”中对等的两个方面,而实际上作者在之前已经提到“情绪和情感都是同一感情过程的两个侧面”。
在第一段落结尾处,作者并没有忘记回归到本章重点的理论视角—音乐表演美学,点出“有识之士关心美育的重要原因”,并引出下一段的内容—音乐作品中的情与理。作为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的总纲,第二段开始便提出“古典乐派重理,浪漫乐派重情,印象乐派重美,商业艺术重货币”的筒言,得出音乐艺术“复杂性从属于第一性的社会存在”的结论,这是作者结合美学理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入题的;接下来文中又引用维戈茨基的《艺术心理学》的内容,用以说明“艺术世界不同于现实世界”,即音乐表演艺术中情与理的特殊性,很自然的过渡到了音乐美学领域中的内容—读谱、练习、舞台表演三者中的情与理的特征与关系。作者根据表演者进行作品练习的顺序将音乐表演时遇到的情与理进行了排序。首先是读谱过程中的情与理,这段阐述显现出作者写作的高明之处—将音乐语言的内容、音乐体裁的内容分别摆出来,从局部论证情与理在读谱过程中的重要性及相互关系。此处,作者几乎全是从音乐表演美学的视角展开陈述与论证,如文中首先从乐理的知识点切入,陈述构成音乐作品的几乎每个小的音乐因素都离不开“情”字,通过这些小的音乐语汇,表演者“可以了解作品的情绪特征”,而音乐表演中的“理”正是“这一系列的情绪特征联成的一个整体”而“构成了一定的逻辑关系”。
为了使文章的论证更有说服力,紧接着作者就例举了胡登跳先生的作品《问》,借茅原先生的“笔”来阐述音乐读谱过程中情与理的关系以及二者的重要性,说道“艺术感情也起着思想的载体的作用”,并得出结论“感觉引起想象,想象引发感情,先体验了感情,后领悟思想内容。”可见,情是理的前提,理是情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接下来,作者又强调演奏者创造独特的个人演奏风格的重要性,而要达到独特性,就必须在音乐作品中融入表演者独特的情。文中又以浪漫等乐派的作品特征为例,再次点出情的重要性和部分个性中的共性—民族性。在第四段中,作者顺承着第三段的内容展开“练习过程中的情与理”的论述。这一段落,杨易禾先生非常清晰地、很有层次感地将整段内容分为了两大类进行阐述,即“练习性练习”与“表演性练习”。作者使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了这样一个道理—音乐作品中的“理”必须靠前,只有“理”到才能“情”到,即在“练习性练习”中,练习者要注意“理”的把握,在“表演性练习”中,练习者要探索“情”的恰当度。在“练习性练习”中,作者引用了胡应麟先生作品中的文字说明一个道理:野狐与小僧皆不可取。笔者理解为:野狐更不如小僧,即练习者在练习时必须首先把握“理”,“手上功夫真正做得到”,否则就只能成为连“小僧”都不如的“野狐”了。对此,作者也有画龙点睛之笔—“没有这种精雕细琢,不可能达到上成的表演艺术”,因此,表演者只是一个“野狐”而已。当音乐作品的“理”被掌握之后,练习者便可以开始对其“情”进行探索了,即“表演性练习”,结合文中前一段文字,便可理解为只有“理”而缺乏“情”的表演者顶多也只是一名“小僧”罢了。在这一小段中,作者着重强调了“练习对情绪的宏观控制”的重要性,从而引出“理智”之“理”的调控作用,说到练习“情”的最高境界是“未成曲调先有情”的状态,即“理智”之“理”将“情”放入了“规定情景”之中。这些都说明作者不仅重视表演性练习中“情”的练习,也不忽视”理”在这一过程中的调控作用。这一整段的方法介绍性的阐述手段恰好使文章更具有音乐表演的实践性。音乐表演艺术的最后一阶段便是表演的过程,相对于第三段、第四段来说,此段论证的篇幅较短小,但却简洁明朗,其论点在表演过程中的运用不容置疑。
俗语: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台上”的情与理不仅不可忽视,而且更为重要,“在舞台表演过程中,演奏者必须充满激情的进入二度创作”,即“情”在此时的重要性,但紧接着文中又指出“感情泛滥的破坏性,决不低于缺乏激情”,点出“理”控制“情”的必要性,并且引用了戏剧表演艺术中“表现派”与“体验派”曾有过对立的观点而最终还是在理论上达到统一的例子,说明在表演过程中“第一自我”(理!与“第二自我”(情)的关系,即“第一自我始终冷静地在监督着第二自我执行演出计划”,一语中的,倒出音乐表演过程中情与理的相互关系。最后,作者使用了简短但概括性较强的语言对本章内容进行了总结,从哲学范畴引出“必然性与偶然性”来类比美学范畴的“情与理”,科学地总结了音乐表演艺术中“情与理”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此一方起决定性作用;在另外一定条件下,彼一方起决定性作用,二者具有互补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换。”并且提出: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表演者,就必须“如实的认识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深入研究,在何种情况下,那一方应该处于主导地位的规律性……”在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的部分论证中,笔者认为也有欠妥当之处,即作者的阐述手法似乎给读者一种错觉:这四段的内容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而细读本章之后却发现,文中第一段是从情与理的普遍性展开论述,第二段是从情与理在音乐中的特殊性展开论述,这两段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而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的内容却是并列关系,并且都应该隶属于第二段。如果将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全部纳入第二段的论述中,文章可能将会更有层次感。
作者: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