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是近代民主政治兴起的产物,最先产生于17 世纪的英国议会中,是议会内部利益和政见分歧所导致的派系分立(factions)。此后,随着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选举权的逐步扩大以及普选制的最终实现和普遍推开,议会外的政党也普遍地出现了,①而原先的议会党也不得不走出议会,面向大众。这样,政党参与政治就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现代政治现象。在政治学说史上,对于政党政治的研究,尽管早在柏克(Edmund Burke,1729- 1797)的时代就有了②,但一般认为比较正式的学理化的研究,还是开端于法国政治学家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在《政党:其在现代国家中的组织与活动》(1951)一书中,迪韦尔热首次对政党政治现象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涉及到政党的起源、组织和活动等重大问题。迪韦尔热的开创性研究对于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他关于所谓政党制度类型的划分(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广为流传,最具影响力。但是要知道,在原著中,迪韦尔热对所谓政党制度类型的这种划分,本身并没有什么差错,而且在此后的西方语境中也从未出现过差错,可是一旦传入到中文世界里后,其含义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而且以讹传讹,最终成为了一种习惯性错误。而这种习惯性错误,已经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不仅在理论上导致对于政党政治的错误认识,而且在实践上也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因此,清理这个错误实有必要,而这就是本文的主要任务。
一、模式而非制度
中文世界里的这个习惯性错误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还是先来看看迪韦尔热关于所谓政党制度类型的划分究竟是怎么回事。迪韦尔热说,除去一党国家(single- partystates),在其它存在多个政党的国家中,各党之共存的形式(forms)和模式(modes),就界定了这个国家的政党制度(party system)。具体来说,首先根据每个党的内部结构特点,可以将其区分为中心党(centralized parties)与非中心党(decentralized par-ties)、极权党(totalitarian parties)与限权党(restrict-ed parties)、弹性党(flexible party)与刚性党(rigidparty)等等;然后通过比较各党,就可以确定出一国的政党数量、各党规模、政党联盟、地域分布、政治分布等等特征,而所有这些特征的相互关系就界定了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由此,迪韦尔热得出了我们所熟知的三种政党制度:一党制(single- partysystem)、(英美式的)两党制(Anglo- Saxon two- partysystem)和多党制(multi- party system)[1](P203)。
现在的问题是,迪韦尔热所说的政党制度(partysystem)是制度吗?实际上,在西方语境中,只有institution 才有制度的意思,表示“行为规范(norm)”或“行为规则(rule)”,这也是新制度主义(neo- institutionalism)研究所确认了的[2](P112)。而 sys-tem 是“系统”或“体系”的意思,本无制度之义,却不知为何会被翻译为中文的“制度”。这样说来,我们跟西方语境长期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差和翻译上的错误。因此为便于与西方语境对接,澄清误会,增进理解,我们在理解和翻译时就必须严格把握词语的含义:制度只能是institution 的对称,只能是行为规范或规则的含义,而不能有其它;至于system,就是系统或体系之义,而不是什么制度。这样我们就明白了,原来我们一直都误解了迪韦尔热。也就是说,其实迪韦尔热并没有界定过什么政党制度并对其进行类型划分,他所研究的只是政党政治的系统或体系(party system)。而如前所述,这表示一国中各党之共存的形式(forms)和模式(modes),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称之为政党政治模式(这也是笔者所坚决主张的)。也正是在模式的意义上,迪韦尔热才说有三种政党政治类型,即一党、两党和多党的模式;在此意义上,他甚至还进行了其它类型的划分,比如独立党或联盟党模式(systems with independent parties or with parties inalliance)、均势党或独霸党模式(systems with partiesin balance or with a dominant party)、多数党或少数党模式(systems with major or with minor parties)、稳定党或不稳定党模式(with stable or unstable par-ties)、左倾模式或非机动模式 (systems in whichpower moves leftwards (Leftism) or immobile systems),等等[1](P203)。必须明确的是,政党政治的这些不同模式,并不是制度上的规定,不具有规范的意义,而是多种因素(包括部分制度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实际的政治结果。这也是迪韦尔热的观点。在这些因素中,他认为有些是各国所共有的,主要是选举投票制度(比如比例代表制、两票制、简单多数制),而有些则为个别国家所独有,主要是传统与历史、社会与经济结构、宗教信仰、种族构成、民族对抗等等[1](P203- 205)。
迪韦尔热的这一套研究思路和术语,应当说在西方世界里是没有引起误会的,可是传入到中文世界里后,我们却产生了严重的误解和误用,也就是把这些模式看成是并说成是制度。可是按照制度的本义,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具有规范的意义,如此一来,如果我们说这些模式是(政治上的)制度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找到相关的立法依据,并且也肯定会得出一个结论:除非立法改变,否则这些模式也就不可能发生变动,并且即使发生变动,那也是违宪或违法的。但是这两条都站不住脚:
1.我们找不到相关的立法依据
比如说,大家公认美国是两党模式的国家,如果说这是一种制度,那么请问在美国的宪法或法律中,什么地方规定了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大党对峙并且轮流上台执政呢?有人可能会说,立法依据不一定都是成文的,那我们又来看英国这个典型的不成文法国家。假如说英国的两党模式是一种制度,并且具有不成文的立法依据,就如同曾经作为惯例而出现的虚君制那样,那么这种说法成立吗?不能。我们说,尽管制度可以是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但却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即制度总是人为制定的行为规范。因此对于那些不成文的惯例,如果人们没有赋予其规范的意义,那么它们就永远只是习惯性做法而不是制度。就此而论,英国的两党模式和虚君制就完全不同,后者最终被赋予了规范的意义,从而从惯例变成为制度,但前者却始终没有从模式变成制度。我们知道,尽管自英国内战以后,英王的权力就逐渐遭到了分割和削弱,但即使是在 1688 年“光荣革命”之后,英王也还是有实权的(主要掌握行政权)。英国后来的虚君制源于一个很偶然的事件,即在安妮女王之后继承王位的乔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是德国人,不懂英语,所以只好把行政大权交给后来组成内阁的那些大臣们。久而久之,这便成为了惯例。而这种惯例被赋予规范的意义从而变成制度,是在乔治三世(1760~1820年在位)当政时期发生的。乔治三世不想像他的先辈那样软弱无为,他立志要做一个有力有为的君主,但却因此引出了许多令议会不满的事情,比如频繁更换大臣、对北美殖民地处理不当等等,导致议会认为他有违宪之嫌[3](P42 - 155)。这就是说,在这时,英国议会开始赋予之前形成的虚君惯例以制度规范的意义,虚君惯例终于变成了制度。也正因如此,从此以后,英王便只能做“统而不治(reigns but does not govern)”的虚君了。而反观两党模式,我们却从未发现英国议会赋予其规范意义的任何证据,所以它也就从未变成为一种制度。
2.如果说政党政治模式是制度,那么除非立法发生改变,否则一国的政党政治模式不会发生改变,如果在立法未动的情况下发生改变,那就是违宪或违法的
一方面,我们不难观察到,许多国家的政党政治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却并不是因为立法变动的缘故。比如说所谓的日本“1955 体制”,通常被看成是一党独大制的典型案例。如果说这也是一种制度,那么在比如《公职选举法》并未变动的情况下,①1993年自民党首次丧失执政地位,从而导致一党独大被打破的情况,又该当如何解释呢?当然无法解释,因为所谓的一党独大制根本就不是什么制度,而只是一种政党政治模式。其它如印度、墨西哥等国也是如此。甚至在最稳定的英国,在立法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两党模式偶尔也会被打破。比如在刚刚过去的 2010 年英国议会下院大选中,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所获得的议席超过了半数,导致保守党不得不与自民党联合组阁,从而打破了从前的那种两大党轮替组阁的模式。这就充分说明,上述的政党政治模式都不是什么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坚持说这些政党政治模式是制度,那么在立法未动的情况下,这些模式发生了变化,岂不是要被看成是违宪或违法的事件了?1993 年自民党丧失执政地位是违宪或违法的?目前的英国没有实现保守党替代工党而单独执政,也是违宪或违法的?显然这很荒唐,我们甚至都不知道违背了哪一条宪法或者哪一部法律。总之,迪韦尔热所开创的并不是政党制度的研究,而是政党政治模式的研究。通常所说的那些政党制度,其实根本不是制度,而只是政党政治模式。在这一点上,中文世界存在严重的误解和误用,并已成为习惯。②
二、政党制度的本义及其类型
既然迪韦尔热并未界定过政党制度,他所研究的只是政党政治模式,那么真正的政党制度(partyinstitution)究竟是什么呢?对此,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由于迪韦尔热所开创的模式研究影响太大,步后尘者太多,而中文世界里又存在前述的习惯性错误,所以这就导致在政治学界,整个来说,真正的政党制度研究并不多,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盲区。依笔者之见,实际上政党制度是有关公民政党结社和政党运作的政治制度。或者更具体地说,政党制度是公民通过政党结社的形式和途径而参与政治活动的政治参与制度[4](P474)。而这些全都是有国家法或效力与此相当的规定作为依据的。我们知道,在传统社会,人民被看成是受君主统治的臣民,不允许参与政治,而只允许做顺民。但到近代以后,这一切发生了改变。首先是在观念上,国家变成了为民所有,臣民变成了公民,这就为公民参政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其次,与此相应的,政治参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各宪政民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开始确认公民享有各种政治参与权利,比如请愿、集会、示威、游行、结社等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政党出现了。换言之,只要是真正承认公民享有结社这种政治参与权利,那么政党就必然会出现,而这恰恰就是我们理解政党制度的关键所在。所以我们说,政党制度实际上就是现代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一种政治参与制度。具体而言,政党制度的基础性部分,就是公民的政党结社制度,或者说是承认公民结社权的制度。就此而论,由于民主潮流势不可挡,所以至少在形式上,现在全世界 200 来个国家中,绝大多数都已经通过宪法或法律,确认了公民的结社权(包括政党结社)。而一旦承认公民的结社权,从而导致政党出现之后,又怎么来规范政党的政治运作,关于这方面的制度,各国就存在很大的差异了。不管怎样,根据政党制度的本义,所有国家的政党制度其实就是两大类:
1.自由政党制度
也就是说,在实行这一类政党制度的国家中,宪法或法律确认公民有组建、合并、拆分、解散、加入或退出政党的自由,并且各政党之间地位平等、自由竞争。不过这一类国家有关政党制度的规定详略不一。在英美等国,其宪法只是粗略地提及公民的自由结社权,而不涉及政党的具体运作问题。这些国家一般是通过《选举法》来规范政党的政治运作,其中又特别关注政治献金的问题;至于政党的宗旨和内部组织等方面,则一般不予涉及。比如说在美国,自 19 世纪末以来,联邦和各州都已经制定了多部法律(如《联邦竞选法》),来规范政党的财政收支,主要是(1)限制政治献金的来源:政党不得接受外国人、和政府有契约关系的人、国家银行、公司、工会以及以第三者名义进行的捐献;(2) 限制政治献金的数额:预选和正式选举分别算作一次选举,在每次选举中,每个人对一位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2000 美元,并且这类捐款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3.75 万美元,每个人向一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年度捐款不得超过5000 美元,向一个政党全国委员会的年度捐款不得超过2.5 万美元;以及(3)账目必须公开:以一个年度计,各党凡有200 美元以上的收支,都必须向联邦竞选委员会报告其捐赠者的姓名、住址、金额、日期以及支出的用途、金额和日期等[4](P326)。
法国有关政党制度的规定稍微详细一些。首先是在宪法中,第四条专门规定,政党和政治团体应致力于选举权的行使,还应致力于实施男女平权的原则;政党和政治团体自由组织和活动,但应尊重国家主权和民主原则;法律保障政党和政治团体在国家的民主生活中表达多元观点和公正地参与政治。另外,自 1988 年以来,一系列的立法已经确立了有关政党财政收支的四项基本原则:捐助必须来自公众;禁止商业捐献;限制竞选开销;账目公开透明[4](P386- 387;P389- 390)。比法国的规定更详细一些,巴西宪法甚至用专门一章(第二编第五章)来规定政党制度。据此,政党可自由设立、合并和解散,但须尊重国家主权、民主制度、政党多元性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还要遵守以下一些规则:具有民族性;禁止从外国实体、政府或其附属实体那里获得财政援助;需向选举法院提交账目;依法在国会中运作。在上述前提下,政党自主确定其内部结构、组织和运作以及外部合作等方面的事务。但是政党在依民法获得社团法人地位之后,还应向高等选举法院提交其章程以便进行登记。此外,政党有资格获得政党资助,并依法免费使用广播和电视,但禁止政党使用军事或准军事组织[4](P410)。
最后,像德国、土耳其这样一些国家,不但在宪法中有关于政党制度的条款,甚至还为此专门制定《政党法》。在德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党参与人民形成政治意志的过程,可以自由建立;政党的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的原则,它们还必须公开说明其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及财产状况;政党的目标或其成员的行为不得有意破坏或推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是有意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否则就是违宪的,并由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裁定。宪法还授权议会制定法律来充实这些原则性规定,于是在 1967 年,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就诞生了[4](P148- 149)。与德国类似,土耳其宪法不但对政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且还授权大国民会议就此进行立法。根据宪法,任何政党的章程和活动都不能与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完整,以及人权、平等、法治、民主与世俗共和国的原则相冲突,任何政党也不能以建立或保护阶级的、集团的或其它任何类型的独裁为目标,不能唆使民众去犯罪。政党的活动、内部规章和运作都要遵循民主原则。任何政党若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将被永久取缔。任何从外国或国际性的机构、个人以及法人实体那里接受金钱资助的政党,也将被永久取缔。永久取缔政党由并且也只能由宪法法院来决定。任何被永久取缔的政党都不能另立名目重建。若政党成员(包括它的创建者)的言行导致了该党遭到永久取缔,那么在宪法法院公布取缔决定之日起的五年之内,这些人都不能成为任何其它政党的创建者、成员、领导者或监督员。政党也不应从事商业活动,其收支情况应与其目标相一致。宪法法院在审计法院的协助下,负责审计政党的收支情况,它对此的判决是终审判决[4](P233)。
2.垄断政党制度
在实行这一类政党制度的国家中,公民是不允许自由组建、加入或退出政党的,由此导致一般只有一个政党存在,且不允许它被拆分或解散;并且即便有多个政党存在,各党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相互间也不允许自由竞争,而只允许一个政党执政。实行这一类政党制度的国家,从历史上看是非常多样的,比如从前的法西斯意大利和纳粹德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及二战后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这些国家相互间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一一叙述,这里仅说明三点:一是在这些国家,有关政党制度规定的依据,通常不能按照宪政民主国家的样式来进行观察和寻找。因为这些国家或者没有宪法,或者即使有宪法,那也是徒有其名。此外,在有的国家,可能还有一些并非国家法但其效力却与此相当的规范性文件。当然也有宪法明确规定实行垄断政党制度的,比如1977 年的前苏联宪法的第六条和第五十一条。不管怎样,我们在这些国家观察和寻找相关的依据,都要注意防止误入文本陷阱或者惯常套路。二是在这些国家,尽管不必然只存在一个政党,但大多数都是只有一个政党存在。不过这都不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党跟政权的关系。就此而言,这些国家的政党制度的核心特征,就是只允许一个政党掌握政权。由此倒推,这些国家否定或者严厉限制公民政党结社的自由,也就得到了解释。三是根据其核心特征,这种垄断政党制度才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一党制,而在宪政民主国家中所出现的那种一党独大模式,却不能叫做一党制。可是人们对此经常混淆不清。
三、清理政党政治研究中习惯性错误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清理工作,我们应当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中文世界里政党政治研究关于政党政治的理解是多么地错误:政党政治的实际模式被看成是政党制度,而真正的政党制度却被置若罔闻。
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错误,这可能跟不了解西方政治学的发展状况有关。我们应该知道,二战后西方政治学发生了行为主义革命,政治学科学化潮流继续推进,并达到了又一个高潮。在这一发展潮流中,西方政治学抛弃了传统政治学的制度研究范式,而专注于现实政治过程的研究,由此导致“系统(system)”一词变得越来越流行,后由伊斯顿(David Easton)专门发展出政治系统论(the-ory of political system),而传统的“制度(institution)”却变成了稀见的用语。在这种背景下,仍将 system理解为并生硬地译成“制度”,就明显是牛头不对马嘴。迪韦尔热的政党政治研究,正处于这一发展进程之中,印迹十分明显。如前所述,他并没有进行什么政党制度研究,他所从事的只是有关政党政治过程及其模式的系统研究。对此,萨托利(GiovanniSartori)也有过明确的说明。他说政治系统论太过宏观抽象,实证研究又太过微观具体,而有关政党政治的研究,却可以弥合这二者之间的鸿沟。为此,他把政党政治研究称作次级系统(sub- system)研究[5](Pxxi)。因此很明显,从迪韦尔热开始,西方的政党政治研究并未采取制度研究范式,而是在行为主义革命的背景下采取系统研究范式,并由此得出了我们所熟知的那几种政党政治模式。西方政治学只是到了上世纪的 80 年代以后,才恢复了制度研究的传统,这就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不过在笔者看来,至少在政党政治研究方面,新制度主义研究似乎并未染指这个领域①。所以,通过清理这个习惯性错误,一方面我们终于意识到过去西方政党政治研究走的是系统研究而非制度研究路线,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能看到,政党政治研究也可以走一条制度研究的新路线,然而这个工作尚未开展起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转换或更新政党政治研究的范式,正当其时。
就实践层面来看,中文世界里的这一习惯性错误,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比如说,我们反复声明不搞西方的多党制,就是被误导了的说法。我们担心中国政党制度发生变革,但却没有真正理解政党制度,这就阻塞了中国政治改革和发展的道路。其实通常所说的多党制根本就不是一种政治制度,而只是一种现实的政党政治模式,就此而论,中国不但不必搞,而且也根本搞不了西方的政党政治模式,因为那意味着要将西方相关的因素全部吸收过来才行。然而我们不采取西方的政党政治模式,却不意味着我们在真正的政党制度上就可以无所作为。中国政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这是丝毫不能改变的。但是,我们在党的具体的执政方式上还有很多改革的空间,否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无从发展。所以,只有厘清对于政党制度的误读,我们才能抛弃思想包袱,从而促进中国政治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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