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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论述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探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对于缓冲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实现我国行政法的人文关怀,提升社会的民主与公平程度,逐步将行政法由一种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工具转化成公民内心的法律信仰,实现以人为本,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关键词:价值理性;工具理性;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31-01

一、何为理性?

理性这一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随着航海贸易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方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竞争、平等、民主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不再将自己单纯视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充分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这样,公民的主体性、自觉性意识开始觉醒,限制约束政府行政权、保护自己合法的公民权利的呼声开始出现,这种观念觉醒对于后期行政法的构建意义重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们的公民意识进一步觉醒,分权、选举、代议等一系列理性的民主政治制度开始出现,对专制制度造成了强大冲击,同时,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也为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救济手段。至此,西方理性的核心通过一整套完整的民主政治制度得以确认。

二、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分离

19世纪,“理性”这一整体概念内部分离为不同价值趋向,即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引发了人们对追求理性正义之价值的正当性的思考。价值理性强调的是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要求通过纯正的动机、正确的手段来达到意欲目的,而不会不择手段的追求结果。与此不同的是,工具理性是指行为人怀着追求功利的动机,实现效果最大化,而不考虑情感与精神。有学者提出,法的价值关涉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以及人对法的善恶的判断标准问题,也就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作用。在法的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效率。

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

价值理性的实现应当以工具理性的存在为前提,社会是功利的,只有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代表工具理性的效率与秩序得以实现时,人们才开始将目光转向价值理性,强调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追求的是民主与公平,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之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而行政法的工具理性追求的是秩序与效率,单纯将行政法作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手段,争取用最小的管理成本与执法成本实现社会的秩序。

四、工具理性之弊端

当今社会普遍观点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法律为人所创造,应当为人服务,应当以人为本,实现民主与公平。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存在着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行政机关片面追求最终结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情形时有发生,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与福祉。工具理性降低了行政机关的“道德”,行政机关作出诸如钓鱼执法、强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这种片面追求功绩与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不仅降低了政府公信力,还减损了人们对行政法的信仰,对“以人为本”造成了极大损害。价值理性强调从行政法原理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强调过程的正当合理性,而工具理性则过于强调结果,促使人们通过行政程序的设计,高效的甚至是不择手段的实现意欲目的。法治强调良法之治,行政法不仅要实现民主、公平的社会秩序,还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进行价值取舍,将行政法建立成公平正义之良法,发挥应有的限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作用。因此,在工具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我们要正视其不足,发现工具理性存在的漏洞,重视行政法的价值理性。

五、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之途径

(一)权力与权利之对抗

行政机关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名、责三部分,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公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组成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利与权力天然存在着矛盾,现代社会,人们均认识到主权在民,但是仍存在着西方式的民主与中国式的民主这一区分,基于中国自身的国情特点,中国式的民主强调的是人大代表集体决策、全员服从,这样一种民主模式,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然而,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赋予人民更多的权利,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对人民合法权益的减损,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建立“公平”的行政法

对公民而言,能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即为公平,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之法,不仅要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还要合理分配义务,避免行政相对人、相关人负有过多的不合理义务,而造成负担过重的问题。我国宪法、行政法对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如何实现这些权利,还缺乏程序的规定。为实现实体公平,有必要从实现程序公平入手,不仅要完善实体法规定,还要完善程序法规定,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对行政机关而言,在形成程序上,应平等的对待行政法律关系参与各方,公平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自由。合理划分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建立“公平”的行政法,实现行政法的价值理性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张弘.选择视角中的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

[2]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6.

[3]余海波.论行政法的价值理性[J].西部法学评论,2010,5:72-78.

作者:李启航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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