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众多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都是依托农业合作社这一行之有效的组织方式,加快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应对市场风险。日本作为以家庭为单位精细化农业的典范,农协在促进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主要针对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主要职能、管理模式及变革等内容作一阐述,以期引起国内学者的反思及思考。
1日本农协的纵向组织结构体系
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按照行政管理层级、区域范围,自上而下分为三层垂直型组织架构。各组织层级间不存在明确的从属关系,上级农协组织是由众多的下级农协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各级组织之间既紧密联系,在经营和经济方面又各自独立,是将组织机构的严密性、广泛性、全民性和规范性集一身的农业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如图1所示。
1.1国家级农协组织
主要由以下五个机构组成。一是“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全中”,它是日本农协组织中最高行政机构和决策机关。主要是负责对全国农协生产经营进行综合性指导,保障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有序发展和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目前日本农协“全中”下设47个都道府县中央会;二是负责农业生产经营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农”。目前“,全农”下设有35个都道府县本部。三是负责农协金融信用事业的全国农林中央金库;四是负责农协经济救助等社会服务的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五是负责医疗、福利、卫生等服务的全国厚生事业农业协同联合会。除此之外,还有负责农协报刊、信息事业的日本农业新闻社,以及负责旅游事业的农协观光社等国家级专业联合会。
1.2都道府县级农协组织
它是以基层农协组织为会员组成的区域性农协组织,按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机构:一是都道府县“JA中央会”。它是日本农协的综合性指导机构,以都道府县内的农协、联合会为会员,主要是对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指导,以及对全国各基层农协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查,包括对全国农协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经济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JA经济连)和JA全农县本部,是农协的经营指导机构,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生活资料的购买等。三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JA信连),是农协都道府县级的信用机关,可以说是农协中的银行,主要负责农协会员的储蓄、贷款等信用事业。四是厚生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JA厚生连),是农协的医疗保障机关,负责所在区域内医院、诊所的医疗设施的提供和经营,为当地的农协会员及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及和老年人福利服务。
1.3市镇村基层农协组织
它是直接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服务的基层农协组织,按照其经营范围可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种农协组织。其中综合农协在都道府县级和国家级的农协组织中有相对应的各个职能部门,这是日本农协纵向组织管理系统的基础、起点。专业农协也有纵向的三级体系,但是由于法律限制,只有某些事业上与上级专业农协组织相对应。
2日本农协的多样化组织职能
2.1统一销售
各地基层农协通过与农产品采购商签订生产销售计划,对即将上市的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集中销售。在保证农协会员稳定收益的同时,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由于盲目生产而带来的农产品滞销或价格偏低等问题的产生。
2.2集中采购
农协会员在日常生产与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类物资,首先由基层农协进行统计,在此基础上,向都道府县级农协经济联合会递交采购申请,最终由都道府县级农协经济联合会对全国基层农协组织的需求订单整理实施统一采购。
2.3生产指导
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诸多环节开展指导,如农作物种植品种的选择、生产资料的采购、耕地的划分、种植方式指导、田间的除草施肥、农产品的收获储存方式、贩卖和物流选择等涵盖农用物资的采购、农作物的培育和农产品销售等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工作。通过农协的统一指导,农协会员可以按照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的生产标准进行统一生产经营,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农产品的品质和标准,而且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农业生产效益的最大化。
2.4信贷支持
农协自有的金融机构与普通的商业银行不同,其主要职责是对农协会员生产与经营,以及各类生活需求进行信贷支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农协会员的储蓄,且在农协法中明文规定,农协的资金禁止用作股票、债券等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投资项目。同时,规定对非农协成员的各类资金借贷服务,不得超过全部贷款金额的四分之一,以此保障农协金融组织的资金能够优先服务于农协会员的生产与生活需要。
2.5社会服务
日本农协对会员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婚丧嫁娶、旅游等各项事业。农协开展的上述社会服务以保证会员身体健康、减轻会员的经济压力为服务宗旨,更为突出其公益性。
2.6权益保障
农协作为日本政府与农户之间沟通的中介,一方面将国家各项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如惠农政策、先进的生产技术的普及等积极进行推广和有效实施。应该说,这是农协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或政策过程中,必须听取农协的意见。作为农民利益的最高代言人——国家级农协组织,不仅将搜集到的各项意见与政府进行协商,而且为了保障农协会员的切身利益,甚至对政府的国际贸易往来实施干预。
3日本农协三足鼎立的组织管理制度
3.1成员大会制度
《农业协同组合法》中规定,日本农协的经营方针、管理模式、组织机构等与农协的经营管理相关的各项重要事项,在没有通过总会审核的情况下,不得修改或变更。成员大会需要全体农协正式会员参加,是决定农协的运营计划和农协经营相关的重要内容的最高权力机关。
3.2理事和理事会制度
作为农协组织中的执行机构,农协理事会代表全体农协会员的利益,负责农协的各项对外事项,并对农协成员大会所指定的运营机制、管理模式、经营计划等进行审议与执行。同时,理事会制度还规定理事会内部的理事成员中,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3.3监事和监事会制度
作为农协组织中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农协各项事业的经营情况和组织执行情况,确保整个农协正常经营和运转。同时,对农协理事会提交的,如经营状况报告、农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进行审计检查。如果发现农协的经营情况和资金运作出现问题时,需要向上级相关组织部门进行汇报并通报农协全体会员。如果问题极为严重,也可以组织召开农协全体成员大会。
4日本农协的变革及趋势
近年来,一方面日本农业发展面临着农户大量弃耕和农业人口老龄化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农协的最高行政指导机关——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在行使指导权和监督权的过程中,对农协的过分干预,不仅限制了基层农协的自主经营,也阻碍了区域农业的自由转型。再加上大量非农资本进入农业生产与经营中,导致农协金融机构日益行政化。特别是在2009年以后,日本农协组织中,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准会员”数量超过了具有正式会员身份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数量,严重影响了正式会员在住房贷款、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基于上述问题,2014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农协改革的方向与意见(图2)。主要内容:一是在三年内废除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度,废除其指导和监查权限,以实现农协的自主性经营;二是将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即JA全中,转化为股份公司制经营模式。增强基层农协的专业化,将单位农协的金融信用、保险等业务分离出来,由农林中金和JA全农进行管理,单位农协只做代理职责;三是调整理事会管理机制,准许非农协会员参加,前提是确保理事会中被认定为农业者的人数及在区域内有充分经营经验的人数和过半;四是在农协经营中,要严格其监督制度,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监查、监督来监督农协各事业的经营情况;促进农协农户在农产品、流通渠道等方面的自由竞争。
作者:马丽 叶军 单位:天津理工大学国际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