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慧城市的相关概念
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城市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因为城市的出现,人类的社会属性才有了一定的沉淀。而这种大势是随着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而来的。智慧城市的概念最早是由IBM公司提出来的,这种观念的横空出世并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顺应时代和现代科学技术融合的产物。总而言之,智慧城市的出现需要满足几个客观条件:物联网、“云应用计算”技术的改革升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
二、建设智慧城市中的经济法问题
(一)信息产业相关的技术法律不完善
在智慧城市的建设法律实践中,其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综合如下:第一,没有符合中国智慧城市实际建设需要的技术标准。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几步法律,这些法律在过去或许还适应中国城市的发展需求,但是随着智慧城市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物联网产业经济在我国开始逐渐崭露头角,现有的一些信息技术标准显然不符合物联网各个节点相关产品的实质性需求,最后导致我国智慧城市的建设并没有核心技术标准,颇为尴尬。第二,国家法律层面对信息安全保护的范围较小。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方面:首先是我国国内并没有相关的信息核心技术,相关信息技术产品虽然能够应用,但是往往会受制于外国企业,这给我国国内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其次,信息技术服务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并没有一个良好的规范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其与智慧城市的发展需求显然不适应。
(二)智慧城市市场规划不达标
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市场规划如果不达标,那么其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物联网产品的技术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虽然针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所应用到的物联网产品却和其他产品不同,这一部分产品会随着不同的应用环境而需要不一样的标准,如果仅仅以一种计量标准来衡量的话,那么最终产品投入市场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以失败而告终。第二,电信业改革条例需要进一步拓展。2015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与电信业相关的法律条例也是不断进行完善,但是其中,针对电信普遍服务的范围如今还是偏小了一些。伴随着电信普遍服务慢慢延伸至互联网和宽带业务产业中,我国“数字鸿沟”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矛盾越来越突出。第三,市场消费者信息保护措施不达标。在2013年,我国颁布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中相关标准促进了我国市场消费者信息权益得到了相关的保护,但是就实践应用而言,这种标准的出台在社会范围内并没有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很难对违法行为造成威慑作用。
三、建设智慧城市中出现的经济法问题解决对策
(一)制定计划法,明确权责
制定相关的计划法,充分保障政府“宏观调控”服务的实践,从整体的角度上,让政府有法可依,从实际出发,切实深入智慧城市的建设关键点中区,保障每一点问题都能够得到相关的注意并且及时作出决策和部署对其进行调整,合理分配市场资源,保障市场结构的平衡,促进社会公平的发展。
(二)加强信息产业技术标准制度的建设
尽快根据信息产业的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一部信息产业技术标准法。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发展的对智慧城市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应该从法律层面上,保障财政和金融等等产业都能够积极和物联网技术研发充分联系在一起,充分发挥信息经济时代的能动作用,切实从实际出发,让产业技术标准有一个合理统一的编制。
(三)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技术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法》中的第十条规定: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本国企业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对于这条规定,笔者建议可以适当加上一些补充条款,例如加强和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合作,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和研发新型技术,从实际上提升中小企业在智慧城市经济竞争中的实力。
四、结论
在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智慧城市经济的出现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而出现的。其中,一系列的经济法问题如果得不到相关机构的重视的话,那么智慧城市的建设就无法得到合适的保障,对此,国内相关部门应该加深对这方面的认识和研究,促进我国智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作者:李星月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