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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美丽新农村建设论文

(一)社会观念文明

据不少乡干部反映,计生工作是最令他们头痛的事情之一,问题不在于工作没有做到位,而是群众的传宗接代观念根深蒂固,例如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只要家里没添男丁誓不罢休,任乡干部怎样好说歹说、使出浑身解数都无济于事,即使被迫采用经济上的重罚都不怕。还有不少群众宗族、家族观念浓厚,每遇重大事故习惯性地总是由族长裁定。虽然家族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成员自觉形成团结和自律意识,但是决不能凌驾于国家政策、法规和法律等之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族群之间的大小纠纷因为罔国家政策、法规和法律等于不顾,最后变成大小规模不等的械斗,不断上演一幕幕的人间悲剧。另外,小富即安观念的作崇导致不少民族群众容易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这种观念封建式的农耕时代是比较理想的,但是在现代化和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大潮,进而使民族地区和群众各方面发展与外界相比日渐式微。民族地区群众如果不想方设法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社会观念,提高自身文明素质,那么建设社会主义美丽新农村的宏伟蓝图将难以实现。

(二)社会制度文明

社会制度文明包括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政策、社会法律等。客体是人为的、外在的、容易变化的。《礼记•中庸》:“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2]社会客体文明是社会主体——人进行社会实践的产物,说的再直接一点,诸如社会制度、体制、政策、法律等客体都是人创造出来的,只有它们为人服务才有现实意义。相应的社会客体制度、体制、政策、法律制定、颁布出来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相应的人群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促使人们去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如果越界就会受到制裁。在社会主义美丽新农村建设中同样需要推行社会客体文明为其提供外在的保驾护航,把社会主体的社会实践约束在“客体的笼子里”。当前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在社会客体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加强。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和谐、人心稳定的根本。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因为经济落后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缺失。例如柳州市近几年在所辖的几个县施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许多农民都参加了此项惠民工程,但是每个月领到的养老金还是不多,像经济基础较好的柳江县参保农民每月可以领到55元的养老金,如果是失地农民则可以像城镇居民一样缴纳养老保险,年满60岁以后每月领到数千元不等的养老金。但是失地农民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人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地基本上非常偏远根本不可能成为“失地人”,所以即使参加了养老保险,等到60岁以后领到的钱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医疗保险制度近几年来在桂中地区许多少数民族农村实行得还是较好的,例如融水县从2012年9月起,实行新农合“50+0”住院医疗,即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下,参合农民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缴纳规定的起付线50元金额后,其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报销,实行免费治疗。但是,在一些政府财政收入较少的乡村有时候就有点困难了,民族群众一些小病还可以进入统筹,一遇到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就非常麻烦,经常要花不少钱,跑不少路,折腾很久都不一定能办下来。二是乡规民约制度有待完善。乡规民约是村民经过集体协商结合本村实际,自发制定的用于约束本村人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制度,里面既有只适用于本村人的规约,还有一些则适用于外来人。规约从道德和行为上对乡民产生约束作用,保障了乡风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少数民族乡村还没有制定出完善可行的规约,对于不少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紧紧根据过往的经验做出裁决,另外就是所制定实现的规约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往往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样一种矛盾状态。例如近几年少数不法分子窜入村里偷盗牛、狗等,如果被抓住,情绪激动的村民经常把盗贼殴打成重伤甚至死亡,等民警赶到现场已经来不及,这个时候要惩罚打人者也是非常棘手的案子,一些不懂法的村民通常会制定攻守同盟使办案人员无从下手,最后为了平息众怒只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社会主义美丽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加强社会客体文明,即加强社会制度文明建设是必须要求各方不断努力推进的。乡风文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广大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上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因此只有把社会保障等制度切实搞好了,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大家才会安下心来投入到美丽新农村建设当中。另外,地方党委、政府和法律机构除了应该经常深入乡间开展普法宣传外,还应该在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上加强指导,要尽可能平衡法律和规约之间的关系,尽量不要制定出与国家法律矛盾冲突的规约。

(三)社会关系文明

社会关系文明主要是指民族群众之间以及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能够和谐融洽、和睦相处。当前少数民族群众内部以及其他民族的关系总体上是良好的,大杂居、小聚居,民族融合团结的安定友好局面能够长期稳定的保持下去。在大好的形势下有时也会出现某些不和谐影响各族群众团结的声音,表现在:一是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本来已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是因为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各方之间的部分利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根本上是经济利益的纠纷成为主要矛盾,本来一些被冷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这时候又浮出水面,例如山林纠纷、土地纠纷、水源纠纷、矿产纠纷等。解决的根本出路还是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好各方利益,不要把经济矛盾上升为民族矛盾。二是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改善。部分民族地区干群关系的不和谐根源不在民族群众,而是少数党员干部出现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思想作风,不把群众利益冷暖放在心上,越来越脱离群众。党的群众路线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员干部应该时刻时刻坚持群众利益至上,事无巨细地深入到群众中去与他们打成一片,水乳交融,这样才能真正搞好党群、干群关系。

(四)社会行为文明

人们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文明的和不文明的等。总体而言,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群众的日常行为还是比较良好的,主要是淳朴的民风熏陶,另外跟当地较为封闭,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小有很大关系。虽然经济不够发达,但是村民还是具有较高的守法意识,违法犯罪行为大大低于外面地区,普遍的轻微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买六合彩、赌博等,特别是在农闲时间,进到村里经常可以看到群众三五成群聚集在一块,十有八九与赌博有关。赌博风气的小范围蔓延与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贫乏有很大关系。在“美丽乡村”建设活动中,遇到群众的不文明行为主要是乱扔乱放垃圾,导致村里村外垃圾成堆无人处理,臭气熏天众人捂鼻。政府在其中应该发挥领导、引导作用,加大各项投入,约束群众的乱扔乱放行为,清理卫生死角,还村民一个优美环境,还要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从清洁乡村向生态乡村升级版的转变。

(五)社会主客体文明统一是推动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美丽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标

认识是主观和客观的有机统一。社会文明的实现同样需要主客体文明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体文明的个人发展、家庭幸福、邻里和谐、社会和谐等和作为社会客体文明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政策、社会法律等应该如何实现有机统一呢?事实上两方面之间不是根本上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以为单纯地实现了任何一方就可以达到社会文明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在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社会主义美丽新农村社会文明建设中必须牢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目标不放,把实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即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社会主客体文明实践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少数民族群众个人主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主体,即他人、与其他民族群众、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同样,社会客体文明对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影响也是双向的,制度的制定和施行也必须紧紧围绕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了他们才会更加拥护各种制度。

作者:郭星 单位: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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