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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内控管理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保险业“新国十条”的逐步落实,保险业的格局被完全打开,保险业的“大时代”来临。与此同时,保险机构,特别是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内控薄弱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泛鑫保代高管跑路事件,P2P跑路潮中出现的几起与保险相关的风险事件,均让市场深感不安。因此,加强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分支机构内控管理;建议

一、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内控建设现状

(一)事前防范不到位

我国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现代金融企业差距尚远,未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组织架构不健全、决策执行架构不合理、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一是法人机构各部门各自为政,自行设立单独的内控制度,无法形成协同效应,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二是对于以“承包制”、“加盟制”等形式成立的中介机构,其高管人员的重心是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佣金收入,往往缺乏改善企业内部控制、注重合规经营的内生动力。三是人力资源配置不足、组织架构不尽完善、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公司治理形同虚设,内控制度缺失,财务管理随意,银行账户串用,甚至会计、出纳混岗的现象。

(二)事中控制不给力

一是一些机构股东对保险经营的风险认识不充分,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少部分实权人物手中,议事程序不规范,缺乏权力制衡机制。二是信息化建设滞后。不少机构因财力、人力等因素,对信息技术的投资远远不够。大多数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并没有建立专门的财务、业务信息化系统,业务台账登记随意、财务核算手工完成。三是对于业务、财务缺乏必要的审核程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岗位职责不明确,业务管理混乱。相关业务、财务数据缺乏逻辑勾稽关系,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不严密,风险隐患较大。

(三)事后评价不持续

对于现代金融企业而言,内控制度的执行与否、执行效果如何,需要靠持续不断的检查、监督、评估。当前,部分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授权过大,管理松散,缺乏对内控制度的指导与检查。这就导致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机构内控系统运行不畅,问题存积而无法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保险中介机构高管违法违规谋取私利,导致机构无力经营的极端事件,正是缺乏有效内部监督机制的最好案例。

二、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内控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主体定位不明确,经营理念不成熟

由于中介机构自身的特殊属性,使得许多机构,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仅仅将自己定位于保险公司的附属体。多数保险中介对自身职能作用缺乏全面准确的认识,对保险中介商业模式缺乏深入思考,经营行为短期化十分明显。部分公司只是简单的股东合作,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在分支机构的扩张上是简单加盟制,各分支机构在业务上各自为政,法人机构缺乏管控能力。

(二)专业人才匮乏,人员素质不高

当前,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缺少具有较高职业操守、专业素养扎实的人才。中介机构普遍重销售业绩,轻人才培养,对员工的学习培训不重视,人才激励方式短期化。部分分支机构甚至并未设置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因而无法实现经营风险全面评估、监测。在分支机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但不能有效实现风险自我管理,更易将自身的风险隐患传导至其他分支机构。根据风险传导机制原理,进一步形成系统风险,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三、加强和改进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内控管理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法人机构的治理体系建设

一是股权层面。一方面,对于财务类股东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减少限制,维护社会投资保险的热情,为保险发展注入强劲的资本动力。另一方面,对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严格条件,加强审核,跟踪监督,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行业,确保“保险姓保”。二是董事会层面。推动建立更加专业、独立的董事会团队和规范的决策议程。三是风险管理层面。从机制和手段上,整合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在提高风控有效性的同时,降低公司的合规成本。

(二)强化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

进一步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公司治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控责任,约束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行为。法人机构要对各级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对业务进行持续系统的全面监管。强化印章、单证管理,健全授权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预算管理,并加大对于分支机构内部审计、现场检查的力度,优化机制,整合资源。

(三)强化从业人员合规意识

根据机构内控制度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文化引领、制度规范、机制保障、技术控制、监督整合”等手段和路径,加大检查力度,落实每一项内控制度,精准规范每一步操作,全面推进内控合规建设。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合规宣讲、合规考试、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由“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的提升。

(四)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现阶段除了要求中介机构加强内控管理、优化内控环节之外,监管部门还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提高对专业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以全国性机构为重点,完善专业中介机构的治理内控指引,引导机构建立结构完整、权责明确、运转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增加对于内控制度建设评价指标,提早发现和处置由于内控薄弱所带来的风险。三是提升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水平。当前,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的内部控制受人为操作因素干扰较大,经营信息失真,缺乏参考价值,难以有效地监测风险苗头。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作者:滕越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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